为实施泰宁县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国土空间规划,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定,我县已于2023年1月20日就泰宁县永鑫竹木有限公司预申请工业用地发布安置补偿公告,公告时间为2023年1月20日至2月23日。根据省政府统一部署,2023年9月8日起,我县实施新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标准,现对发布征收土地补偿安置公告补充告知书,公告如下:
一、补偿标准
1. 根据《福建省自然资源厅关于调整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标准的通知》(闽自然资发〔2023〕53号)《泰宁县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标准的通知》(泰政规〔2023〕6号)的规定,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由原来56.0625万元/公顷调整59.88万元/公顷。地类调节系数分别为水田、田坎1.0;园地、林地0.48。
2. 青苗补偿费继续按照1.95万元/公顷计发;地上房屋及其他地上附着物等补偿标准继续按照《泰宁县人民政府关于泰宁县城西新区(丹霞之城)建设项目土地收储及土地征用补偿办法的通知》(泰政文〔2013〕106号)执行。
二、补偿登记
本补充公告公示三十日内,拟被征收土地四至范围内的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应持原签订协议、不动产权权属证明材料,到泰宁县土地收储中心办理新旧标准差额部分补偿登记。
三、其他事项
本公告在拟征收土地涉及的乡镇人民政府和村集体经济组织、村小组所在地予以张贴,村集体经济组织应及时将本公告内容通知被征地单位和个人,拟被征收土地四至范围内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村民委员会和其他利害关系人,如对本项目征收土地补偿安置公告补充公告有不同意见的,应当在本公告之日起三十日内以书面形式向所在乡镇人民政府提出异议或提出听证申请。
其他事项仍按原泰征地公告〔2023〕6号公告继续执行。
泰宁县人民政府
2023年9月8日
扫一扫在手机上查看当前页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