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泰宁县里家源水库征地补偿安置办法的通知
来源:泰宁县人民政府 时间:2013-10-12 09:39






朱口镇人民政府,县各有关单位:
《泰宁县里家源水库征地补偿安置办法》已经县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泰宁县人民政府
2013年9月11日
(此件主动公开)


泰宁县里家源水库征地补偿安置办法

为确保泰宁县里家源水库建设项目工作顺利实施,依法维护搬迁单位及个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福建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结合我县实际,特制订本补偿安置办法。
一、适用范围
泰宁县里家源水库工程项目建设红线内的土地收储及土地征用适用本办法。项目建设范围为:该项目东临里家源村水口,西至水库坝址钻探孔,南邻大洋化机耕路上方,北至里家源公路规划用地面积约225.55亩。
二、土地征用补偿补助标准
(一)征收耕地。
1.土地补偿费:1300元×10倍=13000元/亩
2.安置补助费:1300元×15倍=19500元/亩
3.青苗补偿费:1300元×1倍=1300元/亩
以上三项合计33800元/亩
(二)征收集体果园或其他经济林地的土地(含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
1300元/亩×10倍=13000元/亩。
(三)征收集体非经济林地的土地(含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
1300元/亩×6倍=7800元/亩。
(四)征收集体养殖生产的水面、滩涂(含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
1.1300元/亩×10倍=13000元/亩;
2.鱼塘开发费:1000元/亩;
合计14000元/亩。
(五)征收其他未利用的土地。
土地补偿费:1300元/亩×1.5倍=1950元/亩
三、征占用林地的各种林木补偿
(一)用材林:
1.幼林:按造林工本费的2倍补偿。
造林工本费(1倍标准,见下表):
单位:元/亩
管理年数

品种
1年 2年 3年 4年 5年以上
(含5年)
杉木 280 400 520 640 760
马尾松 240 360 480 600 720
2.中龄林:按成熟林亩材积产值的50%补偿。
亩材积按实际计算,补偿计算单价:杉木700元/立方米;马尾松600元/立方米;阔叶树520元/立方米。
3.成熟林:按其亩材积产值的30%补偿。
亩材积按实际计算,补偿计算单价:杉木700元/立方米;马尾松600元/立方米;阔叶树520元/立方米。
(二)竹林:按产值的2倍补偿。
毛竹亩产值按1500元补偿,小径竹亩产值按600元补偿。
(三)果树和其他经济林地上附着物补偿标准。
1.成片(5亩以上,含5亩)未产果的果树(已管四年),按其工本费的2倍补偿。
单位:元/亩
管理年数

标准
1年 2年 3年 4年
工本费 600 800 1000 1200
2倍补偿 1200 1600 2000 2400
2.成片(5亩以上,含5亩)已产果的,根据果树的生长周期和树势的盛衰,按其征收前四年平均产值的4倍补偿。
单位:元/亩
品种

标准
茶叶 锥栗
前四年平均年产值 750 640 660 900 900 900
4倍 3000 2560 2640 3600 3600 3600
3.零星果树补偿,按以下标准执行。
名称 补偿标准(元/株、橷)
柑桔 85 60 30
柿子 80 60 30
梨子 85 60 30
桃子 75 50 25
75 50 25
美国红李 80 60 30
枇杷 80 60 30
锥栗 95 65 35
杨梅 80 60 30
葡萄 100 80 30
猕猴桃 100 80 40
油桃 80 60 30
油茶 20 10 5
杜仲 60 40 20
厚朴 60 40 20
茶叶 2
毛竹胸径在8寸以上每株补偿18元。
毛竹胸径在8寸以下每株补偿8 元。
杉木地径在12公分以上每株补偿10元。
杉木地径在12公分以下每株补偿6元。
说明:
①柑桔类大株指树冠直径1.8米以上,中树冠直径1米-1.8米,小树冠直径1米以下,且标准种植一年以上。
②其他果树大株指树冠直径2.5米以上,中树冠直径1.5米-2.5米,小树冠直径1.5米以下,且标准种植一年以上。
③非规范种植(未挖穴、建堆)的果苗,补偿标准2元/株。
④景观树种以市场评估价进行补偿。
四、坟墓补偿标准
棺木每穴800元;金斗(罐)每穴400元(注:有石碑的另加300元,有水泥封盖的再增加300元)。
五、“三杆”迁移
需动迁的电力、供水、通讯、广电、地下光缆等设施,由泰宁县里家源水库工程建设指挥部协调施工单位和权属单位商定迁移事项,确保在商定的时间内迁移完毕,交地给施工单位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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