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为加强财政专项资金项目的验收管理工作,按照国家、省、市有关规定,制定本管理制度。
第二条 专项项目验收是指对列入我县年度专项资金项目计划,并得到中央、省、市、县资金补助的工业企业、商贸企业、外贸出口企业、电商企业等项目进行验收。
第三条 建设单位负责组织专项资金项目的验收工作。
第四条 专项资金项目验收的主要内容:
(一)查看合同执行情况。
(二)查看项目建设资料。
(三)查看项目建设实体,审查财务有关资料,包括主要产品的质量抽(检)测报告、销售量、税收等相关方面。
(四)项目建设完工是否与项目申报资料批相符,是否与申报数量一致。
(五)建设项目完成后,项目建设单位应对安全设施进行检查,对发现的问题及时整改。
(六)合同约定的项目投资完成情况。
(七)项目财政专项资金使用情况。
第五条 申请项目验收应当具备以下资料:
(一)项目申报文件指南、项目申报申请、合同约定的各项内容已全部完成,相关项目财务发票、财务凭证、法院征信资料等材料具备齐全。
(二)项目单位按《泰宁县人民政府关于支持工业产业高质量发展十三条措施的通知》、《泰宁县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水资源发展十三条措施的通知》、《泰宁县人民政府关于促进竹抽品产业加快发展十三条措施的通知》等相关规定。
(三)项目验收单位对项目建设进行验收并出具项目评定结果。
(四)项目建设单位委托有资质的第三方进行项目验收并出具验收报告、第三方验收提出的问题需整改到位方可提交验收评定合格。
第六条 各项目股室将项目验收合格后,由县工信局进行党组会议进行过会研究后,进行项目补助资金拨付。
第七条 项目逾期未实施的,将按有关规定收回财政专项资金或不予核拨。项目验收过程中核查征信失信的企业不给予补助资金拨付。
第八条 项目承担单位在验收过程中徇私舞弊、弄虚作假的,一经查实,验收单位有权中止验收;已经完成验收的应 予以撤销。
泰宁县工业和信息化局
2022年4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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