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为进一步推动我县旅游事业发展,规范旅游产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和国家现行财政财务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专项资金是指我委负责主管使用,由县级财政预算安排,主要用于旅游产业发展的资金。
第三条 专项资金管理应当遵循“科学设立、合理使用、讲求绩效、公开透明、跟踪监督”的原则,并按照预算管理的有关规定进行管理。
第二章 专项资金申报及使用
第四条 业务局室根据旅游产业工作要点,提出专项资金的使用重点,编制年度专项资金使用计划;组织项目申报、实施,审核项目可行性、真实性,并对项目安排与资金使用的安全性、规范性以及评审评价结果负责。
第五条 专项资金的使用范围:
(一)举办营销活动;
(二)广告宣传;
(三)宣传物料;
(四)市场营销奖励;
(五)县委、县政府交办的其他项目
第六条 专项资金属政府采购的,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实施。
第七条 专项资金开支超过1万元以上,要经主要领导同意并履行专项资金审批程序,10万元以上必须通过会议集体研究决定后,由主要领导审批。发生专项资金支出都必须由经办局(室、大队)签字,财务人员核对和分管宣传推广、财务工作领导审核,报主要领导审批后方可报销。
第三章 专项资金监督
第八条 专项资金必须专款专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截留、挪用。
第九条 旅游专项资金使用必须遵守财经纪律,接受财政、审计和监察部门的检查和监督。违反本办法的,按照《财政违法违纪行为处罚处分条例》以及有关法律、法规处理。
第十条 对专项资金使用情况实施绩效评价,绩效评价结果作为以后年度安排资金的重要依据。
第四章 附 则
第十一条 本办法由福建省泰宁金湖旅游经济开发区管理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十二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实施。
福建省泰宁金湖旅游经济开发区管理委员会
2022年1月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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