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泰宁县食品安全监管专项资金使用管理办法(暂行)》
来源:泰宁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时间:2022-01-05 11:25

  泰宁县食品安全监管专项资金使用管理办法(暂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和规范我县食品安全监管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的使用和管理,最大限度地发挥财政专项资金的经济和社会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专项资金,是指市、县级财政安排的用于食品安全监管项目,加强食品安全监管、有效防控和化解食品安全风险,保障人民群众饮食安全等专项资金。

  第三条  专项资金的使用和管理应当遵循专款专用和突出重点、科学论证、公平公正、规范有效的原则。

  第四条  专项资金通过项目库管理,实行绩效考核。

  第二章  资金使用范围及分配方式

  第五条  专项资金主要用于食品监督管理、抽查检验等监管工作支出,与食品监管能力建设相关的仪器设备、软件及网络等购置及运维支出,人员队伍建设支出,食品安全协管员支出,食品监管日常工作支出,及其他食品安全监管等相关支出。

  第六条  对于本办法第五条所规定,采取项目法等分配资金。

  第七条  分配资金主要依据当年预算规模、地区均衡性因素、相关工作开展情况、以前年度资金使用情况等,结合年度工作重点确定相关因素权重,进行测算和安排。

  第三章  资金下达及管理

  第八条  专项资金实行项目管理责任制,由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负责管理。

  第九条  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负责制定具体的安排方案,对项目资金的安全和使用效益负责。

  第十条  纳入政府采购目录或规定金额以上的项目,必须实行政府采购,按规定程序办理报批手续。县级统一组织实施采购的项目,由县市场监督管理局组织实施招标采购。

  第十一条  使用专项建设资金形成的资产,属国有资产,纳入单位资产统一管理、合理使用、定期维护、防止流失。

  第四章  监督管理

  第十二条  使用专项资金支持的部门,在收到资金后,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财务、会计制度的规定进行账务处理,严格按照规定使用资金,并自觉接受财政、审计等部门的监督检查。

  第十三条  使用专项资金的相关部门,应当按照国家档案管理有关规定妥善保管申请和审核材料,以备核查。

  第十四条  使用专项资金的各部门,每年度要对专项资金的使用情况进行总结和绩效评价,按规定时间及时报送。内容包括资金到位情况,支持项目明细、资金使用效果、存在问题及政策建议等。

  第十五条  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每年度要对专项资金的使用情况进行总结和绩效评价。

  第十六条  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要对各相关部门专项资金管理使用情况进行不定期监督检查,相关部门要对实施效果开展绩效评价。

  第十七条  对违反规定使用专项资金的行为,依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国家有关规定进行处理,并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

  第五章  附则

  第十八条  本办法由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负责解释。

  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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