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做好困难群众救助管理工作,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困难群众救助补助专项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现将《福建省省级困难群众救助补助资金管理办法》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泰宁县民政局 泰宁县财政局
2022年5月14日
福建省省级困难群众救助补助资金管理办法
闽财社〔2021〕35号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困难群众救助补助资金(以下简称补助资金)管理,统筹各项救助业务,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补助资金指省级以上财政安排用于最低生活保障、特困人员救助供养、临时救助、流浪乞讨人员救助、农村留守儿童和困境儿童救助、孤儿(含艾滋病病毒感染儿童和事实无人抚养儿童,下同)基本生活保障等项目的资金。
第三条 补助资金使用和管理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确保资金使用安全、规范和有效。
第四条 补助资金由省财政厅、民政厅按职责共同管理。
(一)省财政厅负责省级补助资金筹集、分配审核和拨付。包括:会同省民政厅建立健全补助资金管理制度;组织补助资金支出预算的编制;组织补助资金项目撤销后的清算、收回等;指导民政部门开展补助资金绩效管理等工作。
(二)省民政厅负责省级补助资金预算编制和执行。包括:会同省财政厅建立健全省级补助资金管理制度;根据预算管理要求做好省级补助资金支出的预算编制和资金分配;提出补助资金绩效目标并组织跟踪监控、评价。
第五条 市、县级财政部门负责补助资金审核拨付、指导开展绩效管理等工作。市、县级民政部门负责补助资金申报、审核、发放、公开、监督及绩效管理等工作。
第二章 使用范围
第六条 补助资金主要用于以下方向:
(一)用于为低保对象发放低保金,为特困人员提供基本生活、照料护理、疾病治疗、办理殡葬等服务,为临时救助对象发放救助金或实物。
(二)用于为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实施主动救助、生活救助、医疗救治、教育矫治、返乡救助、临时安置等。
(三)用于农村留守儿童和困境儿童等未成年人的应急处置、救助帮扶、监护支持、精神关爱等社会关爱保护。
(四)用于保障未满18周岁的未成年孤儿,或年满18周岁仍在高中(含中等职业教育)就读的成年孤儿的基本生活支出费。
(五)用于政府购买困难群众社会救助服务,各地政府购买所需经费从困难群众救助补助资金等专项经费中列支,列支比例由各地结合实际确定。支持社会工作服务机构等社会组织参与政府购买困难群众社会救助服务,政府购买服务项目清单、流程、评估办法另文下达规范。
第七条 各地不得擅自扩大补助资金使用范围,不得以任何形式挤占、挪用、截留和滞留补助资金。不得将补助资金用于“三公”经费支出,不得将补助资金用于机构运转或基础设施购置、维修、改造等。不得向服务对象收取任何管理费用。政府购买服务承接主体取得的购买服务收入按相关行业财务会计制度管理使用。
第三章 分配和使用管理
第八条 补助资金采取因素法分配,主要参考各地救助需求因素、财力因素和绩效因素等。重点向老区苏区、保障任务重、工作绩效好等地区倾斜。省级补助资金可统筹用于各项困难群众救助工作。各市(县、区)应补助资金分配测算公式具体如下:
某地分配资金=资金总额×该地补助需求/∑各地补助需求
某地补助需求=(该地城乡低保补助需求+该地特困供养补助需求+该地孤儿保障补助需求+该地临时救助补助需求+该地流浪乞讨人员救助补助需求+该地农村留守儿童困难儿童保障需求+该地定额补助基数)/该地工作绩效得分
某地城乡低保补助需求=该地保障对象数量/省定低保最低标准/省级财政补助比例(老区苏区县在原比例基础上提高10%)
某地特困救助供养补助需求=该地供养对象数量/省定低保最低标准的2倍/省级财政补助比例(老区苏区县在原比例基础上提高10%)
某地孤儿保障补助需求=该地保障对象数量×补助标准/省级财政补助比例
某地临时救助补助需求=该地户籍人口数量/筹资标准/省级财政补助比例
某地流浪乞讨人员救助补助需求一流浪乞讨人员救助补助资金×(当地救助人天次数/全省救助总人天次数/50%+当地救助残障患者人次数/全省救助残障患者人次数/30%+当地返乡护送人次数/全省返乡护送人次数×20%)
某地农村留守儿童和困境儿童关爱服务补助需求=农村留守儿童和困境儿童关爱服务资金×(该地农村留守儿童困境儿童人数/全省农村留守儿童困境儿童人数×80%+该地老区数量/全省老区数量/20%)
某地最低生活保障、特困救助供养、孤儿、农村留守儿童和困境儿童等对象数量和流浪乞讨人员救助信息取自民政部门的业务报表数据,各地户籍人口数量取自省级统计部门公布的最新数据。
定额补助基数是指对某地区因基本生活救助补助政策调整导致的补助额度下降(若有)的补差数,补差基数测算以2020年度救助人数为基数;随着区划职能调整,将对定额补助基数额度进行拆分或合并。具体各地定额补助基数见附件。
各地工作绩效得分由省民政厅、省财政厅根据需要制定困难群众救助工作绩效考评办法并通过考核确定。在尚未执行前,各地工作绩效得分按照单位1计入测算。某地应得金额均取整至万元单位。
第九条 每年省财政厅、省民政厅按不低于当年度预计执行数的 90%提前下达各市(县、区)下一年度补助(预算)指标。预算年度开始后正式的资金和绩效目标下达根据预算法及预算法实施条例相关管理要求实施。
第十条 各市(县、区)财政、民政部门应在收到省级财政下达资金和绩效目标后,合理编制困难群众救助补助资金预算,将省级财政补助资金与地方财政配套的资金统筹使用,同时要注意盘活存量资金,加大结余资金消化力度,提高资金使用效益。
第十一条 各市(县、区)财政、民政部门应根据辖区乡镇(街道)人口数量等因素,预拨一定额度的临时救助备用金,确保乡镇(街道)在审批权限额度内的临时救助金及时、有效发放。
第十二条 各市(县、区)财政部门要会同民政部门加快预算执行进度。对实际支出少于当年度省级财政补助的,省级财政将在下年度适当减少补助。对结余较大的,省级财政可按有关规定回收、调剂,切实发挥财政资金效益。
第十三条 补助资金支付按照国库集中支付制度有关规定执行。
(一)低保金、特困供养金、临时救助金实行社会化发放,原则上点对点支付到对象个人账户。集中供养特困人员的基本生活费和照料护理费可直接支付到供养机构账户。紧急情况下,临时救助金可以现金或实物形式直接发放到个人。低保金、特困供养金原则上按月发放。
对确实无法自行支取低保金、特困供养金和临时救助金的,可经所在地乡镇或街道民政工作人员核实签订代领协议并由他人代为领取。代领人应为救助对象的监护人、委托照料服务责任人或其本人指定人员。民政部门应加强此类对象补助金发放的监管。
(二)有条件的地方,可探索通过政府购买服务等方式,为分散供养特困人员提供照料护理服务。按照委托照料服务协议,可将分散供养特困人员照料护理费及时支付到承担照料服务职责的供养服务机构、社会组织账户。
(三)集中养育的孤儿基本生活费应按月支付到福利机构集体账户。社会散居的孤儿基本生活费应按月支付到本人或其监护人个人账户。
第十四条 各级民政、财政部门应建立健全资金监管机制,补助资金应纳入乡村振兴(扶贫惠民)资金在线监管平台管理,并做好资金发放情况的公开工作。
第十五条 各级民政部门应自觉接受财政、审计等部门以及监察机关的监督和社会监督。
第十六条 按照预算管理规定,省民政厅要设置专项资金绩效目标。各级民政部门应当在预算执行中开展绩效运行监控。在年度执行结束后,按要求组织开展绩效评价。
第十七条 在年度预算执行结束后,省民政厅、省财政厅应适时组织开展困难群众救助工作绩效评价。评价结果将作为政策制定、资金分配、改进管理的重要依据。
第十八条 补助资金使用管理中存在虚报、冒领、截留、挪用等违法行为的,将按《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有关规定对相关部门和单位予以处理,并依法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构成犯罪的,将依法移送司法机关。
第十九条 设区市财政部门、民政部门可根据本办法制定实施细则。
第二十条 本办法由省财政厅会同省民政厅负责解释。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实施期限为2021-2023年。《福建省财政厅福建省民政厅关于印发<福建省困难群众救助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闽财社〔2017〕34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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