泰宁县交通运输局农村公路养护县级配套资金管理办法
来源:泰宁县交通运输局 时间:2022-01-05 10:30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农村公路养护专项资金的监督和管理,保证资金安全、合理、有效使用,根据我局农村公路养护专项资金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的农村公路养护资金,主要是指农村公路养护县级配套资金。 

  第三条 农村公路养护县级配套资金主要用于农村公路县乡村道的日常养护、养护工程及养护管理支出。资金实行专项管理、专项核算、专项拨付,确保专款专用,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截留、挤占和挪用。 

  第二章 资金筹集 

  第四条 经审定的县级年度农村公路养护专项资金筹集计划报县财政局审核,局财务室根据下年度养护工程计划安排,编制年度资金需求预算,由局财务室按资金拨付流程申请资金到位,包括局机关预算内各级资金指标交通项目建设资金指标、农村公路养护资金指标等,确保专户专账,专款专用。 

  第三章 资金拨付 

  第五条 农村公路养护配套资金按以下规定拨付: 

  (一)养护工程:指农村公路设施的预防养护、修复养护、应急养护、专项养护等。按照当年度养护计划完成,以实际合格工程量计量支付。 

  (二)日常养护:指日常巡查、日常保养和小修等。具体支付标准:县道每年每公里11000元,乡道每年每公里5000元,村道每年每公里3000元,按照季度养护作业情况进行拨付。 

  (三)养护管理:乡村道专管员人员工资及管理人员技术培训、公路保护及宣传等支出。专管人员工资按照当月日常巡查及上报情况工资拨付,其他管理费用以实际结算费用拨付。 

  第四章 资金监管 

  第六条 县交通运输局加强农村公路养护配套资金会计核算工作,每季度及时将资金拨付情况与资金使用单位核对,确保资金拨款数据相符。 

  第七条 农村公路养护配套资金主管单位应当主动接受财政、审计、纪检等部门的检查,并将每季度专项资金使用情况上报局财务部门。 

  第八条 县交通运输局发现所属单位或其他使用农村公路养护配套资金的单位存在违反基本建设程序,擅自改变项目建设内容,挤占、挪用、截留建设资金等行为,可采取暂缓或停止资金拨付等方式督促相关单位予以纠正。 

  第五章 附 则 

  第九条 本办法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泰宁县交通运输局 

  2021年11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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