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泰宁县乡村振兴试点示范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来源:泰宁县财政局 时间:2020-03-26 09:17

各乡(镇)人民政府:

为加强乡村振兴试点示范专项资金管理,规范资金使用,提高资金使用效益,县财政局、县委乡村振兴办联合制定了《泰宁县乡村振兴试点示范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泰宁县财政局          中共泰宁县委实施乡村振兴战略

领导小组办公室


                   2020年3月23日


 

泰宁县乡村振兴试点示范专项

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章    

第一条 为深入贯彻《中共泰宁县委 泰宁县人民政府关于实

施乡村振兴战略的实施意见》(泰委发〔20186号),加强和规范乡村振兴试点示范专项资金管理,集中财力支持乡村振兴战略实施,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关于全省乡村振兴试点示范资金筹措使用管理有关工作的通知》《福建省乡村振兴试点示范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乡村振兴试点示范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是指2019-2022年省、市、县财政筹措的专项用于实施乡村振兴战略试点示范工作的资金。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县相关业务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县业务部门)包括:县发改局、县自然资源局、生态环境局、县住建局、县交通运输局、县水利局、县农业农村局、县工信局、县文旅局、县林业局。

第四条 专项资金遵循“统筹兼顾、保障重点、公平公开、强化监督、讲求绩效”的原则进行管理。

第二章  资金来源

第五条 专项资金由省级重点特色乡(镇)和乡村振兴实绩突出村奖补资金、省级业务部门统筹整合资金、市县两级财政安排资金、对口支持资金共同组成。

(一)省级重点特色乡(镇)和乡村振兴实绩突出村奖补资金。省上每年评选一批省级重点特色乡(镇)和省级乡村振兴实绩突出村分别给予奖补1000万元和400万元。

(二)省级财政预算安排资金主要是省级业务部门统筹整合下达的资金,主要由省农业农村厅、水利厅、住建厅、交通运输厅、发改委、生态环境厅、自然资源厅、文旅厅、商务厅、林业局等部门组成,由省级业务部门按试点村数切块下达县级,不再按原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管理使用,由县级统筹用于乡村振兴试点村建设。

(三)市县两级财政安排资金用于我县乡村振兴试点村建设。

(四)对口帮扶市县对我县的资金,专项用于我县乡村振兴试点村建设。

第三章  职责分工

第六条 县委乡村振兴办、县财政局和各乡(镇)人民政府等按照职责分工,共同做好专项资金管理和监督工作。

第七条 县委乡村振兴办职责:

(一)指导乡(镇)做好试点示范资金统筹使用,组织开展项目实施情况监督检查工作;

(二)根据每年度重点特色乡镇和乡村振兴实绩突出村的评选结果提出资金分配方案,会同县财政局下达资金;并按政府公开条例及时公开专项资金分配结果。

(三)根据乡村振兴试点示范年度工作目标任务编制专项资金的绩效目标,并会同县财政局下达绩效目标;预算执行中,加强预算执行和绩效目标运行监控,对偏离绩效目标的项目采取措施及时纠正;组织开展专项资金绩效评价;按规定公开预算绩效目标和绩效评价结果等信息;

(四)通过专项资金的分配安排,吸引社会资本、金融资本投入乡村振兴试点示范工作;

(五)对专项资金的使用情况进行总结,及时改进完善相关工作。

第八条 县财政局职责:

(一)安排县专项资金年度预算;

(二)审核专项资金分配方案;

(三)会同县委乡村振兴办开展专项资金绩效目标审核,必要时对绩效目标完成情况进行重点绩效监控、评价。将绩效评价结果作为改进预算管理、编制以后年度预算和完善资金分配政策的重要依据;

第九条 有关部门职责:

按照《福建财政 中共福建省委实施乡村振兴战略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全省乡村振兴试点示范资金筹措使用管理有关工作的通知》(闽财农201951号)要求,各有关部门应及时对接省级业务部门做好乡村振兴试点示范资金整合工作,并将资金及时拨付到县委乡村振兴办

第十条 县委乡村振兴办牵头会同乡村振兴试点村所在乡(镇)、县有关主管部门等单位制定试点村发展建设方案,明确总体目标、重点任务、保障措施,并按年度分别确定至2022年的目标任务、具体实施项目,按时间节点落实各项任务。具体负责牵头做好、项目申报、审核、批复、实施、验收等工作,提出试点村资金分配方案,及时编制和上报专项资金的绩效目标,每年3月底前会同财政局将上年专项资金使用管理情况总结上报市委乡村振兴办和市财政局。

第十 财政局按规定及时拨付专项资金,并做好资金的监督检查和跟踪问效工作。

第十 农村经济管理办公室必须严格审核凭证的合法性、有效性和完整性,并充分发挥就地就近监管作用,加强对乡村振兴试点示范项目申报、审核、实施、验收、资金拨付等环节的监督管理。

第十三条 获得专项资金补助的项目单位对项目申报和实施情况的真实性负责。

第四章  资金管理

第十四条 专项资金分为乡村振兴试点村资金和乡村振兴奖补资金。乡村振兴试点村资金主要用于乡村振兴试点村发展建设;乡村振兴奖补资金主要用于对重点特色乡(镇)乡村振兴实绩突出的奖补。

第十五条 专项资金按照“产业兴旺、生态宜居、乡风文明、治理有效、生活富裕”的总要求,重点用于支持产业振兴、补齐农村基础设施、生态环境保护修复和公共服务短板等。资金支出范围主要包括:

(一)提升乡村基础设施建设水平;

(二)培育乡村特色产业,做强做优做大乡村十大特色产业,发展“一村一品”;

(三)支持农村一二三产融合发展;

(四)发展壮大村集体经济;

(五)提升乡村公共服务水平;

(六)保护传承乡村特色文化;

(七)提升镇容镇貌、推进村庄人居环境和绿化美化等农村生态环境保护修复;

(八)推进乡村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建设;

(九)完善农村公路网络;

(十)强化完善农业信贷担保体系建设;

(十一)其乡村振兴建设项目。

第十六条 专项资金可以采取奖励、补助、贴息等方式投入和使用,引导社会资本参与乡村振兴,放大财政资金使用效能。

第十七条 加大力度推动农业信贷担保体系建设,可以从省市补助及县级自筹资金中安排注册资本金,成立县担保机构并开展业务,对特色乡(镇)和试点村给予重点支持,充分发挥县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作用,引导和推动金融资本更多投向乡村产业振兴。

第十八条 专项资金不得用于兴建楼堂馆所,发放各种奖金、津贴和福利补助,购买交通工具,弥补预算支出缺口和偿还债务等与乡村振兴试点示范工作无关的支出。

第十九条 在统筹安排乡村振兴试点村资金时不搞平均分配,根据试点村人口、面积、发展基础和工作绩效等因素予以分配。年初,对列入创建的试点村预拨启动资金,支持开展筹备谋划和前期整治工作。年底,根据考评验收结果,按照“以奖代补、多做多补、先建后补”的原则,拨付奖补资金。县委乡村振兴办根据实施方案跟踪项目实施情况,未能按方案实施的,由县委乡村振兴办组织督促整改,未能按时整改的,相应补助资金可予以收回、调剂使用。试点项目完成后,结余资金参照前述规定执行。

第二十条  县委乡村振兴办和所在乡(镇)负责指导和督促资金使用

乡村振兴试点村资金、奖励重点特色乡(镇)的奖补资金奖励乡村振兴实绩突出村的奖补资金,由试点村、奖补乡镇和绩突出提出拟实施项目,乡审核把关,并由县委乡村振兴办会同相关业部门和乡)组织查看后确定项目;由村级负责项目实施;由乡负责工程监督和组织验收。

第二十一条 项资金实行公开公示制度,乡村振兴试点村发展建设方案及奖补资金使用方案要充分尊重村民意愿,方案制定后由县委乡村振兴办会同乡(镇)人民政府负责在乡、村公示,公示时间不少于5个工作日。县财政局、县委乡村振兴办及乡人民政府指导督促村级组织依据村务公开、村财管理的有关规定做好专项资金财务管理工作。专项资金所支持的项目应当接受村民代表的全程监督,对财政资金使用明细等应分阶段张榜公示,公开接受群众监督。

第二十二条 专项资金拨付按照财政国库管理制度有关规定执行,实施项目开工预拨部分项目资金;项目验收后由县委乡村振兴办等部门实地核实后拨付剩余资金属于政府采购管理范围的,按照政府采购有关规定执行。

第五章  监督检查和绩效评价

第二十三条 专项资金纳入福建省扶贫(惠民)资金在线监管系统进行监管。

第二十四条 专项资金支持的项目按照“花钱必问效,无效必问责”的原则实行绩效管理,获得专项资金支持的乡镇对所获得的专项资金进行监督检查和绩效评价,形成绩效评价报告,在下一年度的330前报送县委乡村振兴办、县财政局。对绩效评价结果较差或未报送绩效评价报告的乡镇,县委乡村振兴办、县财政局将进行通报,在以后年度不安排或少安排专项资金。

第二十五条 专项资金的使用要严格执行国家和省有关政策规定,不得擅自改变资金用途,不得转移、挪用资金。专项资金使用单位和个人应主动接受财政、审计等部门的监督检查。

第二十六条 县委乡村振兴办、财政局和有关部门应当加强对项目实施及资金使用全过程的监督管理,发现问题及时纠正,可视情况减拨、停拨直至追回已拨的资金。

第二十七条 专项资金使用管理中存在虚报、冒领、截留、挪用等违法行为的,除责令将资金归还原有渠道或收回财政外,应当按照《预算法》《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福建省省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对相关部门和单位予以处理,并依法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

第六章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由县财政局会同县委乡村振兴办负责解释。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312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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