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泰宁县林下经济专项资金补助暂行办法》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各有关单位:
《泰宁县林下经济专项资金补助暂行办法》已经县财政局、县林业局研究通过,现印发你们,请你们遵照执行。
2016年省财政下拨省级林下经济财政补助资金200万元,请你们按照《暂行办法》尽快申报项目,及早抓好2016年省级林下经济项目建设工作。
附:《泰宁县林下经济专项资金补助暂行办法》
泰宁县林业局 泰宁县财政局
2017年1月20日
泰宁县林下经济专项资金补助暂行办法
根据《福建省财政厅 福建省林业厅关于印发〈福建省省级财政林下经济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闽财农[2016]88号)和《三明市财政局 三明市林业局关于印发〈三明市林下经济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明财农[2016]12号)的有关规定,结合泰宁县实际情况,制定本方案暂行办法。
第一条 凡在本泰宁县范围内通过林下种植、林下养殖、相关产品采集加工和森林景观利用等手段,从事林下经济的“公司+基地+农户”、专业合作社、家庭林场以及种养大户、林农,符合以下条件的,均可向县林业局申请林下经济专项资金补助。
1、林下经济项目必须达到一定的规模:
⑴岩壁种植铁皮石斛5亩以上;
⑵林下种植中草药30亩以上;
⑶林下特种养殖,投资额不少于50万元;
⑷其他林下种植、养殖项目,投资额不少于30万元。
2、林下经济建设项目未享受过财政专项资金补助(不得重复享受),并有规范的财务管理制度。
第二条 国有企事业单位不属于本次补助对象。
第三条 专项资金补助实行项目实施单位自愿申报的原则。
各林下经济项目业主应在收到林业局申报项目通知之日起2个月内进行申报,逾期视为放弃,不再受理。
第四条 项目实施单位业主提出申请时须提交以下材料(一式五份):
1、申请报告(项目概况,申请补助原因及金额)。
2、项目实施单位业主身份证明(以公司、专业合作社或家庭农场等组织为业主的,还须提交相关的证照)。
3、项目实施方案,包括:
(1)项目实施单位基本情况;
(2)项目简介:包括项目名称,项目实施地块土地权属证明或租赁合同,建设地点、内容、规模、期限、进展情况,实际总投资,年产出、产值、利润,项目带动农户脱贫致富的情况;
第五条 申报截止后,林业部门联合财政部门对每一份申请逐一进行现场核实和会审,对符合条件的,初步确定补助对象和补助金额,并向社会公示7天。
第六条 公示期满无异议的,由县林业局与县财政局联合行文批复,并联合会签《备案报告》上报省、市林业、财政部门备案。
第七条 财政林下经济专项资金主要用途如下:
1、生产支出。含种苗培育或采购、肥料采购、生产设备购置及向林农租赁林木林地、支付林农劳务工资等支出;
2、基础设施建设。含道路、水利、电力、产品销售网络建设以及大棚及附属设施(建蓄水池、布设引水管、安装喷水管、开设排水沟等等)基础设施建设等支出;
3、技术培训和标准制定等支出。如,岩壁种植铁皮石斛、林下中草药种植、加工以及林下养殖等标准制定、申报、评审、推广实施,实施标准化示范基地建设,商标注册、地理标志申报、评审,产业规划撰写、实施等产生的相关费用。
第八条 补助类别和标准
林下经济财政专项资金补助重点向岩壁种植铁皮石斛、林下种植金线莲、灵芝等中草药、林下养殖梅花鹿、棘胸蛙等特种养殖倾斜。
1、林下种植
⑴岩壁种植铁皮石斛、林下种植金线莲、灵芝等中草药项目。
①必须达到项目《实施方案》确定的面积,且不少于本《办法》第一条所规定的规模面积,在此基础上,由业主出资聘请有资质的林业调查规划队进行测绘,县林业局根据测绘结果,岩壁种植铁皮石斛按2000元/亩予以补助,林下种植金线莲、灵芝等中草药项目按1000元/亩予以补助;
②按本《办法》第七条所列用途产生的投资额(不含种苗培育或采购、支付林农种植劳务工资)的30%予以补助;
③单个项目补助总额控制在30万元以内。
⑵其他林下种植,含黄桅子、三叶青、重楼、草珊瑚,厚朴、杜仲等中草药项目。
①本点所列林下种植中草药项目,必须达到项目《实施方案》确定的面积,且不少于本《办法》第一条所规定的规模面积,在此基础上,由业主出资聘请有资质的林业调查规划队进行测绘,县林业局根据测绘结果,按1000元/亩予以补助。
②按本《办法》第七条所列用途产生的投资额的30%予以补助;
③单个项目补助总额控制在20万元以内。
2、林下养殖
⑴林下养殖梅花鹿、棘胸蛙等特种养殖。
①按本《办法》第七条所列用途产生的投资额的30%予以补助;
②单个项目补助总额控制在30万元以内。
⑵林下养殖,含牛、羊等项目
①按本《办法》第七条所列用途产生的投资额的30%予以补助;
②单个项目补助总额控制在20万元以内。
第九条 项目建设完成后,项目实施单位应于30日内以书面形式向县林业局提出验收申请;县级林业会同财政部门于20个工作日内组织相关人员按照《实施方案》内容开展检查验收,进行现场核实评估,填报检查验收表;对存在问题的限期整改,验收合格及整改后验收合格的,应当在验收合格后20日个工作日内将资金拨付项目实施单位。同时,按项目逐一形成书面检查验收报告和相关报表(项目检查统计数据),上报省、设区市财政和林业部门。
验收人员组成:由县林业局、财政局相关业务股室人员参加。
第十条 验收时业主需提供的材料
1、申请报告;
2、资金投入正式发票及相关财务资料(会计账簿、原始凭证);
3、项目建设相关资料(包括项目建设图片)。
第十一条 根据检查验收结果,验收合格及整改后验收合格的,应当在验收合格后20日个工作日内将资金拨付项目实施单位;对达不到要求的,验收不合格的项目,则不予拨付,结余的补助资金可结转下一年度用于县林下经济项目的支出;连续两年未用完的结转资金,上缴县级财政。
第十二条 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执行。如上级政策调整,以上级政策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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