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核定城区管道天然气价格的通知
泰宁中燃城市燃气发展有限公司:
你公司《泰宁中燃关于请求核定管道天然气相关价格的报告》(泰中燃〔2016〕3号) 文悉,为了让泰宁人民尽快使用清洁、高效、安全的天然气,泰宁县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局与三明中燃城市燃气发展有限公司签订了《城市管道燃气特许经营协议》并成立了泰宁中燃城市燃气发展有限公司,主要经营范围:燃气生产、储存、运输、销售等。我县考虑到你公司设施投资大、回收周期长,根据三明市物价局(明价〔2016〕15号)、(明价〔2016〕6号)文件精神和泰宁县人民政府常务会议纪要(〔2016〕4号)第六项议题《关于管道燃气销售价格及工程建设费收费标准问题》的纪要,现将城区管道天然气价格通知如下:
一、城区管道燃气工程建设费收费标准:
(一)新建普通住宅管道燃气工程建设费最高收费标准为2700元/户,下浮不限。建设费纳入建设项目主体工程的总概算,由开发建设单位缴纳,不得向购房者另行收取此项费用。
(二)已建老旧普通住宅新增燃气管道,建设费最高收费标准为2700元/户,下浮不限,建设费由用户缴纳。
(三)新建的公共租赁住房、经济适用住房管道燃气工程建设费按普通住宅收费标准的90%收取,下浮不限。
(四)别墅和自建房管道燃气工程建设费最高收费标准为3650元/户,燃气经营企业可在不超过最高收费标准的前提下与用户协商确定具体收费标准。
(五)非住宅用户管道燃气工程建设费按自愿原则,在双方合同中约定收取。
二、城区管道天然气试行销售价格:
根据《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福建省定价目录的通知》(闽政〔2015〕31号)文件规定,管道天燃气价格和销售价格(车用气除外)授权市、县人民政府。我局依据县人民政府常务会议纪要(〔2016〕4号)及周边县收费标准核定我县城区管道天然气试行销售价格:即居民用气价格为4.60元/立方米,非居民用气最高销售价格为4.8元/立方米。
你公司应做好市政干管、气化站、庭院及户内管网的建设、维护工作;承担建设后燃气管道设施的日常运行和维护管理责任;在营业场所做好明码标价公示和宣传解释工作。
三、本通知自发文之日执行。
2016年5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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