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2012年度农资综合补贴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来源:泰宁县人民政府 时间:2012-02-22 09:53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各有关单位:
《泰宁县2012年度农资综合补贴工作实施方案》已经县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一二年二月十三日

2012年度泰宁县农资综合补贴工作实施方案
根据福建省财政厅、福建省农业厅、福建省统计局、福建省物价局《印发关于进一步完善农资综合补贴动态调整机制的实施意见的通知》(闽财建〔2010〕14号)和福建省财政厅《关于下达2012年农资综合补贴资金的通知》(闽财建〔2012〕8号)文件精神,结合本县实际,特制定本方案。
一、发放农民种粮补贴的基本原则
(一)坚持统筹兼顾的原则。从党的农村总体政策取向和国家粮食战略安全大局出发,保持政策补贴一定的连续性和稳定性,使广大农民形成一种稳定的预期,充分发挥政策补贴的激励效果。
(二)坚持促进粮食生产稳定发展的原则。在兼顾补贴相对公平和均衡的前提下,改进补贴发放方式,补贴种粮农户,实行“有种有补、多种多补、谁种补谁”的分配办法,使资金分配更有利于支持引导种粮农户大力发展粮食生产。
(三)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补贴标准、补贴金额要张榜公布,接受群众监督,切实做到政策透明、程序科学、操作规范、过程公开。
(四)坚持简便易行、方便农民的原则。为降低兑付成本,通过金融机构,采用“一折通”的方式直接将补贴资金发放到农户,确保政策落实到位。
二、资金补贴标准
2012年全县农资综合直补资金总额1081.63万元。补贴面积根据2011年由各乡(镇)核实统计和公示,并经县农业局、统计局确认的粮食播种面积182740亩发放。补贴分为普惠补贴、种粮大户补贴、再生稻补贴。
1、普惠补贴:补贴标准为每亩50.31元,补贴金额891.80万元。
2、种粮大户补贴:种粮大户面积5478.13亩,补贴金额149.63万元。
3、再生稻补贴:按县农业局核实的2011年实际推广播种面积每亩补贴20元,补贴金额40.2万元。
三、种粮补贴的对象
补贴资金原则上发放给直接从事粮食生产的农户。具体包括:
1、农户耕种自己承包地的,补贴应发放给承包户;
2、耕地经营权依法自愿流转的,补贴发放给受让方;
3、农村集体机动地或国有农场土地发包给农民种植的,补贴发放给承包农户,发包方不得变相提高承包费,增加种粮农户的负担。
四、责任分工
农资综合直补政政策由县人民政府具体组织实施,政府有关部门按职能分工负责相关具体工作,其中:统计部门负责提供粮食作物播种面积;农业部门负责核实粮食播种面积和再生稻推广面积;财政部门负责资金的分配、拨付、兑付和监督管理工作;物价部门负责化肥、农药等农资价格的监测,测算农民种粮成本等工作;审计部门负责农资综合补贴政策落实各有关工作的审计,查处有关违法违规事项;监察部门负责农资综合补贴政策落实工作的效能监督,查处有关违规违纪责任单位和责任人。
五、粮食播种面积的核定与申报程序
1、村委会负责粮食播种面积的申报、登记、公示、造册工作。村委会组织农户自主申报种粮面积,登记、造册后在村部公开栏和自然村显要位置张榜公示7天。凡有异议的要重新组织丈量、核对。调整确认之后,应对存在异议的面积进行二次公示。二次公示仍有异议的,上报乡(镇)政府裁定。村级公示确认结束后,由村委会将本村农户种粮面积列表上报所在乡(镇)政府。
2、乡(镇)政府负责粮食播种面积的核定、抽查、汇总、建档工作。由乡(镇)政府组织力量对所辖各村委会上报的种粮面积进行核定,核定无误后,汇总数据,建立电子档案,并将结果报送县农业局、统计局、财政局。
3、审核汇总。县农业、统计部门共同负责对乡(镇)上报的种粮面积进行审核和抽查,汇总数据审核无误后加盖单位公章上报县财政局。
六、补贴资金兑付
1、农资综合补贴应在2012年2月29日前发放到种粮农户。
2、在兑付过程中,各乡(镇)应按核实的补贴面积和补贴清册通过“一折通”形式直接兑付给农户,不增加中间环节。在向农户兑付补贴资金时,应发放补贴通知书,让农民切实体会到国家对农民的关怀。
七、加强粮食补贴资金的管理和监督
1、各乡(镇)人民政府要按照行政首长负责制的要求,切实抓好粮食生产,落实农民种粮补贴政策。各职能部门要精心组织实施补贴资金发放工作,加强补贴资金发放的管理,确保补贴资金全面发放到位。要加强与农发行、农信社等部门的沟通协作,进一步健全完善补贴资金专户管理、会计核算和档案管理等制度,规范补贴资金的领用手续和程序。
2、要加强对农民种粮补贴政策的宣传和普及,要通过多种形式做好对农民的宣传解释工作,让农民全面准确地了解政策,调动农民粮食生产积极性,防止耕地抛荒。
3、在种粮补贴兑现过程中,要公开补贴标准和操作流程,广泛接受群众监督。财政部门要与农业、纪检、监察、审计等部门共同配合,加强对补贴工作的监督和检查,坚决杜绝截留、挤占和挪用,防止弄虚作假、虚报冒领的现象。
4、严肃财经纪律,加大处罚力度,对截留、挤占和挪用补贴资金的现象,一经查实,严格按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处理;对虚报冒领的单位和个人,一经查实,立即全额追回补贴资金,同时追究有关责任人和直接责任人的责任。本着公正、公开、透明的原则,各乡(镇)要设立粮食农资综合直接补贴和水稻良种补贴工作咨询和举报电话,自觉接受广大种粮农民的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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