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2011年泰宁县水稻良种补贴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来源:泰宁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时间:2011-03-30 16:39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各有关单位:
《2011年泰宁县水稻良种补贴工作实施方案》已经县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实施。
二〇一一年三月九日
2011年泰宁县水稻良种补贴工作实施方案
根据财政部《关于拨付2010年农作物良种补贴资金的通知》(财农〔2010〕23号)和《中央财政农作物良种补贴资金管理办法》(财农〔2009〕440号)文件精神,结合本县实际,特制定本方案。
一、基本原则
(一)坚持统筹兼顾的原则。从党的农村总体政策取向和国家粮食战略安全大局出发,保持政策补贴一定的连续性和稳定性,充分发挥政策补贴的激励效果。
(二)坚持促进粮食生产稳定发展的原则。在兼顾补贴相对公平和均衡的前提下,改进补贴发放方式,补贴种粮农户,实行“有种有补、多种多补、谁种补谁”的分配办法,使资金分配更有利于支持和引导种粮农户大力发展粮食生产。
(三)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补贴标准、补贴金额要张榜公布,接受群众监督,切实做到政策透明、程序科学、操作规范、过程公开。
(四)坚持简便易行、方便农民的原则。为降低兑付成本,通过金融机构,采用“一卡通”的方式直接将良种补贴资金发放到农户,确保政策落实到位。
二、补贴标准
按种植面积,早稻每亩补贴10元,中稻、晚稻每亩补贴15元(杂交水稻种子按1.5斤/亩计算面积)。
三、补贴对象
1、直接购种户:本县农村居民按往年粮食直补“一卡通”上人员身份证到合法种子经销店购买水稻种子,农户购种时需向经销商提供一卡通户主身份证,并索取购种发票。经销商需在发票上注明购种户身份证号码、所属行政村,健全种子销售档案。
2、其它户:一是留种户,2010年度水稻制种户有自留种(制种户名单与种子生产企业档案一致且对种子适应性责任自负,如温光,生育期等)而不需购种的;二是其它方式购种户,通过其它合法途经购种,且能提供有效证明;三是双季稻种植户,2011年种植双季稻面积由乡村核实;四是外来承包户,2011年在本县承包土地从事粮食生产,且能提供有效证明。以上类型户必须在2011年5月底前主动到乡镇农技站申报。
3未到合法种子经销企业购买水稻良种,而购买私贩、串贩自留种的种植户,将不再享受良种补贴。
四、水稻种植面积的核定与申报程序
1、售种企业负责售种情况按行政村的登记、造册工作。乡财政所将企业提供的制种户名册及经审核的其它户花名册汇总,交村委会审核并在村部公开栏和自然村显要位置张榜公示7天。凡有异议的要重新调查核对,调查核实后,应对存在异议的面积进行二次公示。二次公示仍有异议的,上报乡(镇)政府裁定。村级公示确认结束后,由乡农技站将各村公示确认情况上报所在乡(镇)政府。
2、乡(镇)政府负责水稻种植面积的核定、抽查、汇总、建档工作。由乡(镇)政府组织力量对所辖各村委会公示结果进行核定,核定无误后进行数据汇总,建立电子档案,并将结果报送县农业局、统计局、财政局。
3、审核汇总。县农业、统计部门共同负责对所辖乡(镇)上报的种粮面积进行审核和抽查,汇总数据审核无误后加盖单位公章上报县财政局。
五、补贴资金兑付
县财政局根据部门审核结果,依据补贴面积清册,通过一卡通形式直接兑付给相关类型农户,不增加中间环节。在向农户兑现补贴资金时,应发放补贴通知书,让农民切实体会到国家对农民的关怀。
六、责任分工
水稻良种补贴政策由县人民政府具体组织实施,相关部门按职能分工负责相关具体工作:
1、乡村两级做好前期宣传,并按申报程序做好相关审核工作;
2、售种企业认真做好售种台帐管理;
3、统计部门负责提供粮食作物播种面积;
4、工商部门负责种子经营企业的管理,并对销售企业的不良行为进行打击处罚;
5、农业部门负责核实粮食播种面积,协助工商行政部门督促检查种子经营企业的日常经营活动;
6、财政部门负责资金的分配、拨付、兑现和监督管理工作;
7、物价部门负责种子价格的监督工作;
8、审计部门负责良种补贴政策落实及各有关工作的审计,查处有关违法违规事项;
9、监察部门负责良种补贴政策落实工作的效能监督,查处有关违规违纪责任单位和责任人。
七、加强良种补贴资金的管理和监督
1、各乡(镇)人民政府要按照行政首长负责制的要求,切实抓好粮食生产,落实农民种粮补贴政策。各职能部门要精心组织实施补贴资金发放工作,加强管理,确保补贴资金全面发放到位。要加强与农发行、农信社等部门的沟通协作,进一步健全完善补贴资金专户管理、会计核算和档案管理等制度,规范补贴资金的领用手续和程序。
2、要加强对农民良种补贴政策的宣传和普及,通过多种形式做好对农民的宣传解释工作,让农民全面准确地了解政策,调动农民种粮积极性,防止耕地抛荒。
3、在良种补贴兑现过程中,要公开补贴标准和操作流程,广泛接受群众监督。农业、财政、纪检、监察、审计等部门共同配合,加强对补贴工作的监督和检查,坚决杜绝截留、挤占和挪用,防止弄虚作假、虚报冒领现象。
4、严肃财经纪律,对截留、挤占、骗取和挪用补贴资金的现象,一经查实,严格按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处理;对虚报冒领的单位和个人,立即全额追回补贴资金,同时追究有关责任人和直接责任人的责任,对售种企业除按正常司法程序处理外,农业执法部门要按《福建省种子管理条例》对其处以1000—10000元的罚款,并通过新闻媒体公告次年该企业在泰宁县所售水稻种子将不再享受良种补贴;情况严重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要吊销其营业执照。本着公正、公开、透明的原则,各乡镇要设立水稻良种补贴工作咨询和举报电话,自觉接受广大种粮农民的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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