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年部门预算经泰宁县十七届人大二次会议审议通过,现将我单位2018年部门预算说明如下:
一、 部门主要职责
泰宁县委文明办的主要职责是:
1、负责全县精神文明建设指导委员会的日常事务,负责全县群众性精神文明建设工作部署。
2、负责全县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工作规划的起草、论证和督促落实。
3、承担县委、县府精神文明建设工作计划、总结、报告、汇报材料和县委、县府领导关于精神文明建设工作的重要讲话等文稿的起草工作。
4、负责全县群众性精神创建活动(包括文明城市、文明村镇、文明行业、文明单位、文明机关、文明学校、文明安全小区创建及军警民共建)的组织、指导和管理。
5、负责组织开展全县公民道德教育活动,推进以德治县进程。
6、负责协调、联系县直各有关部门对精神文明建设的齐抓共管,完成县委、县政府既定的创建全国文明城市的任务。
7、负责调研、分析与反映全县精神文明建设的新情况、新问题;总结、交流、推广全县精神文明建设的经验、做法。
8、组织评选和推荐全县精神文明建设各类先进集体和先进个人,报县文明委审议,县委、县政府表彰。
9、组织、指导和管理全县精神文明建设队伍的培训和教育,加大精神文明建设宣传力度。
10、完成省委文明办、市委文明办、县委、县政府及县委宣传部交办的其他任务。
二、部门预算单位构成
从预算单位构成看,泰宁县委文明办包括3个机关行政处室,其中:列入2018年部门预算编制范围的单位详细情况见下表:
单位名称 |
经费性质 |
人员编制数 |
在职人数 |
泰宁县文明办 |
财政核拨 |
4 |
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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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部门主要工作任务
2018年,泰宁县委文明办主要任务是:争创全国文明城市,巩固提升全国未成年人思想道德建设工作先进城市成果。
围绕上述任务,重点抓好以下工作:
(一)制定实施创城三年攻坚行动计划;
(二)推进农村精神文明创建工作。
(三)做好各级文明单位申报、指导、督查及考核工作。
四、预算收支总体情况
按照综合预算的原则,部门所有收入和支出均纳入部门预算管理。2018年,文明办部门收入预算为66.55万元,比上年增加10.5万元,主要原因是人员工资增加。其中:一般公共预算拨款55.55万元,基金预算财政拨款0万元,财政专户拨款0万元,其他收入11万元,单位结余结转资金0万元。相应安排支出预算65.55万元,比上年增加10.5万元,其中:人员支出35.72万元,对个人和家庭补助支出1.4万元,公用支出28.43万元,项目支出0万元。
五、一般公共预算拨款支出情况
2018年度一般公共预算拨款支出55.55万元,比上年增加11.1万元,主要原因是人员工资增加,主要支出项目(按项级科目分类统计)包括:
(一)工资福利支出35.18万元。主要用于人员工资支出。
(二)对个人和家庭的补助1.4万元。主要用于退休人员的生活补助支出。
(三)商品服务支出18.97万元。主要用于公用支出。
六、政府性基金预算拨款支出情况
本单位2018年度没有使用政府性基金预算拨款安排的支出。
七、财政拨款预算基本支出情况
2018年度财政拨款基本支出55.55万元,其中:
(一)人员经费36.58万元,主要包括:基本工资、津贴补贴、奖金、伙食补助费、绩效工资、机关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缴费、职业年金缴费、其他社会保障缴费、其他工资福利支出、离休费、退休费、抚恤金、生活补助、医疗费、奖励金、住房公积金、提租补贴、购房补贴、采暖补贴、物业服务补贴、其他对个人和家庭的补助支出。
(二)公用经费18.97万元,主要包括:办公费、印刷费、咨询费、手续费、水费、电费、邮电费、取暖费、物业管理费、差旅费、因公出国(境)费用、维修(护)费、租赁费、会议费、培训费、公务接待费、专用材料费、劳务费、委托业务费、工会经费、福利费、公务用车运行维护费、其他交通费用、税金及附加费用、其他商品和服务支出、办公设备购置、专用设备购置、信息网络及软件购置更新、其他资本性支出。
八、一般公共预算“三公”经费支出情况
(一)因公出国(境)经费
本单位2018年度没有安排的出国(境)支出。
(二)公务接待费
2018年预算安排2.1万元。主要用于上级部门检查工作等方面的接待活动。与上年相比支出下降4.5%,主要原因是:严格控制公务接待费。
(三)公务用车购置及运行费
本单位2018年度没有安排公务用车购置及运行费。
九、其他重要事项说明
(一)机关运行经费
2018年我单位一般公共预算拨款安排的机关运行经费支出28.23万元,比2017年增加4.37万元,主要原因是公用经费增加。
(二)政府采购情况
2018年我单位政府采购预算总额1.2万元,其中:政府购买服务项目采购预算额0万元。
(三)国有资产占用使用情况
截止2017年底我单位共有车辆0辆。单位价值50万元以上通用设备0台(套),单位价值100万元以上专用设备0台(套)。
(四)绩效目标设置情况
2018年我单位共设置绩效目标1个,涉及财政拨款资金15.6万元。
1.财政拨款收入:指财政当年拨付的资金。
2.事业收入:指事业单位开展专业业务活动及辅助活动所取得的收入。
3.经营收入:指事业单位在专业业务活动及其辅助活动之外开展非独立核算经营活动取得的收入。
4.其他收入:指除上述“财政拨款收入”、“事业收入”、“经营收入”等以外的收入。主要是按规定动用的售房收入、存款利息收入等。
5.用事业基金弥补收支差额:指事业单位在当年的“财政拨款收入”、“事业收入”、“经营收入”、“其他收入”不足以安排当年支出的情况下,使用以前年度积累的事业基金(事业单位当年收支相抵后按国家规定提取、用于弥补以后年度收支差额的基金)弥补本年度收支缺口的资金。
6.年初结转和结余:指以前年度尚未完成、结转到本年按有关规定继续使用的资金。
7.结余分配:指事业单位按规定提取的职工福利基金、事业基金和缴纳的所得税,以及建设单位按规定应交回的基本建设竣工项目结余资金。
8.年末结转和结余:指本年度或以前年度预算安排、因客观条件发生变化无法按原计划实施,需延迟到以后年度按有关规定继续使用的资金。
9.基本支出:指为保障机构正常运转、完成日常工作任务而发生的人员支出和公用支出。
10.项目支出:指在基本支出之外为完成特定行政任务和事业发展目标所发生的支出。
11.经营支出:指事业单位在专业业务活动及其辅助活动之外开展非独立核算经营活动发生的支出。
12.“三公”经费:纳入财政预决算管理的“三公”经费,是指使用财政拨款安排的因公出国(境)费、公务用车购置及运行费和公务接待费。其中,因公出国(境)费反映单位公务出国(境)的国际旅费、国外城市间交通费、住宿费、伙食费、培训费、公杂费等支出;公务用车购置及运行费,指单位公务用车购置费(含车辆购置税、牌照费)及燃料费、维修费、过桥过路费、保险费、安全奖励费用等支出,公务用车指车改后单位按规定保留的用于履行公务的机动车辆,包括领导干部用车、一般公务用车和执法执勤用车等;公务接待费反映单位按规定开支的各类公务接待(含外宾接待)支出。
13.机关运行经费:为保障行政单位(含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运行用于购买货物和服务的各项资金,包括办公及印刷费、邮电费、差旅费、会议费、福利费、日常维修费、专用材料及一般设备购置费、办公用房水电费、办公用房取暖费、办公用房物业管理费、公务用车运行维护费以及其他费用。
附表:3-1 2018年度收支预算总表
3-2 2018年度收入预算总表
3-3 2018年度支出预算总表
3-4 2018年度财政拨款收支预算总表
3-5 2018年度一般公共预算拨款支出预算表
3-6 2018年度政府性基金拨款支出预算表
3-7 2018年度一般公共预算支出经济分类情况表
3-8 2018年度一般公共预算基本支出经济分类情况表
3-9 2018年度一般公共预算“三公”经费支出预算表
3-10 2018年度专项资金绩效目标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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