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年部门预算经十七届人大二次会议审议通过,现将我县基层医疗卫生机构2018年部门预算说明如下:
一、 部门主要职责
泰宁县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的主要职责是:(一)、负责居民的健康教育、建立居民健康档案、妇女保健、儿童保健、老年人保健、预防接种、重性精神性疾病管理、传染病防治、残疾人康复及高血压、糖尿病等慢性病管理。(二)、以基本公共卫生服务为主,提供预防、保健和基本医疗等综合服务。
二、部门预算单位构成
泰宁县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包括10个乡(镇)卫生院和1个杉城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其中:列入2018年部门预算编制范围的单位详细情况见下表:
单位名称 |
经费性质 |
人员编制数 |
在职人数 |
朱口中心卫生院 |
财政核拨 |
27 |
27 |
大田卫生院 |
财政核拨 |
14 |
14 |
新桥卫生院 |
财政核拨 |
14 |
14 |
上青卫生院 |
财政核拨 |
15 |
14 |
龙湖卫生院 |
财政核拨 |
13 |
11 |
梅口卫生院 |
财政核拨 |
13 |
12 |
下渠卫生院 |
财政核拨 |
15 |
15 |
开善卫生院 |
财政核拨 |
14 |
14 |
大龙卫生院 |
财政核拨 |
17 |
16 |
龙安卫生院 |
财政核拨 |
11 |
9 |
杉城社区卫生服务中心 |
财政核拨 |
24 |
23 |
三、部门主要工作任务
2018年,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主要任务是:深化基层综合改革,激发基层卫生机构活力。围绕上述任务,重点抓好以下工作:
(一)认真组织实施泰宁县人民政府《关于深化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第二轮改革的通知》(泰政文〔2014〕104号),进一步完善实施方案,全面推行财政经费定向补偿管理,落实基层医疗卫生机构院长(主任)和医务人员年薪制,加强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编制与岗位管理,建立完善责权对应的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管理新体制。启动实施社区卫生服务提升工程,进一步规范社区卫生服务管理。扎实开展“建设群众满意的乡镇卫生院”活动,积极探索稳定乡村医生队伍建设的政策措施,努力提高老年乡村医生养老保障待遇。
(二)进一步落实家庭医生签约服务制度。以社区医生和乡村医生为主体,在充分告知、自愿签约、自由选择、规范服务的原则下,以家庭为单位,以健康管理为目标,与居民签订服务协议。通过开展上门服务,为签约居民提供一般诊疗、基本公共卫生服务、健康评估与咨询服务,使家庭医生能够逐步掌握服务对象所有家庭成员的健康状况,及时发现存在的健康危险因素,有针对性的提供健康教育服务,努力使城乡居民少得病、不得病、不得大病,做到就医者小病、常见病治疗在基层的目标,从源头上缓解“看病难、看病贵”的问题。
四、预算收支总体情况
按照综合预算的原则,部门所有收入和支出均纳入部门预算管理。2018年, 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收入预算为3586.01万元,比上年增加1534.21万元,主要原因是增加了医疗设备采购计划预算。其中:一般公共预算拨款1297.26万元,基金预算财政拨款0万元,财政专户拨款0万元,其他收入0万元,单位结余结转资金0万元。相应安排支出预算3586.01万元,比上年增加1534.21万元,其中:人员支出1533.66万元,对个人和家庭补助支出8.58万元,公用支出480.08万元,其他资本性支出1132.43万元,经营支出603.68万元。
五、一般公共预算拨款支出情况
2018年度一般公共预算拨款支出1297.26万元,比上年增加290.07万元,主要原因是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卫技人员增加,支出主要用于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人员经费支出
六、政府性基金预算拨款支出情况
2018年度没有使用政府性基金预算拨款安排的支出。
七、财政拨款预算基本支出情况
2018年度财政拨款基本支出3586.01万元,其中:
(一)人员经费1361.24万元,主要包括:基本工资、津贴补贴、奖金、伙食补助费、绩效工资、机关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缴费、职业年金缴费、其他社会保障缴费、其他工资福利支出、离休费、退休费、抚恤金、生活补助、医疗费、奖励金、住房公积金、提租补贴、购房补贴、采暖补贴、物业服务补贴、其他对个人和家庭的补助支出。
(二)公用经费480.08万元,主要包括:办公费、印刷费、咨询费、手续费、水费、电费、邮电费、取暖费、物业管理费、差旅费、因公出国(境)费用、维修(护)费、租赁费、会议费、培训费、公务接待费、专用材料费、劳务费、委托业务费、工会经费、福利费、公务用车运行维护费、其他交通费用、税金及附加费用、其他商品和服务支出、办公设备购置、专用设备购置、信息网络及软件购置更新、其他资本性支出。
八、一般公共预算“三公”经费支出情况
2018年度“三公”经费一般公共预算拨款0万元,同比减少0万元。具体情况如下:
(一)因公出国(境)经费 2018年预算安排0万元,同比,减少0万元。
(二)公务接待费 2018年预算安排4.8万元,同比,减少0.11万元。
(三)公务用车购置及运行费 2018年预算安排5.73万元,同比,减少0.11万元。
九、其他重要事项说明
(一)机关运行经费
2018年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含实行公务员管理的事业单位)一般公共预算拨款安排的机关运行经费支出0万元。
(二)政府采购情况
2018年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政府采购预算总额1132.43万元,其中:政府购买服务项目采购预算额1132.43万元。
(三)国有资产占用使用情况
截止2018年底,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共有车辆6辆,其中:特种专业技术用车6辆。
(四)绩效目标设置情况
2018年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共设置绩效目标3个,涉及财政拨款资金600万元。
十、名词解释
1.财政拨款收入:指财政当年拨付的资金。
2.事业收入:指事业单位开展专业业务活动及辅助活动所取得的收入。
3.经营收入:指事业单位在专业业务活动及其辅助活动之外开展非独立核算经营活动取得的收入。
4.其他收入:指除上述“财政拨款收入”、“事业收入”、“经营收入”等以外的收入。主要是按规定动用的售房收入、存款利息收入等。
5.用事业基金弥补收支差额:指事业单位在当年的“财政拨款收入”、“事业收入”、“经营收入”、“其他收入”不足以安排当年支出的情况下,使用以前年度积累的事业基金(事业单位当年收支相抵后按国家规定提取、用于弥补以后年度收支差额的基金)弥补本年度收支缺口的资金。
6.年初结转和结余:指以前年度尚未完成、结转到本年按有关规定继续使用的资金。
7.结余分配:指事业单位按规定提取的职工福利基金、事业基金和缴纳的所得税,以及建设单位按规定应交回的基本建设竣工项目结余资金。
8.年末结转和结余:指本年度或以前年度预算安排、因客观条件发生变化无法按原计划实施,需延迟到以后年度按有关规定继续使用的资金。
9.基本支出:指为保障机构正常运转、完成日常工作任务而发生的人员支出和公用支出。
10.项目支出:指在基本支出之外为完成特定行政任务和事业发展目标所发生的支出。
11.经营支出:指事业单位在专业业务活动及其辅助活动之外开展非独立核算经营活动发生的支出。
12.“三公”经费:纳入财政预决算管理的“三公”经费,是指使用财政拨款安排的因公出国(境)费、公务用车购置及运行费和公务接待费。其中,因公出国(境)费反映单位公务出国(境)的国际旅费、国外城市间交通费、住宿费、伙食费、培训费、公杂费等支出;公务用车购置及运行费,指单位公务用车购置费(含车辆购置税、牌照费)及燃料费、维修费、过桥过路费、保险费、安全奖励费用等支出,公务用车指车改后单位按规定保留的用于履行公务的机动车辆,包括领导干部用车、一般公务用车和执法执勤用车等;公务接待费反映单位按规定开支的各类公务接待(含外宾接待)支出。
13.机关运行经费:为保障行政单位(含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运行用于购买货物和服务的各项资金,包括办公及印刷费、邮电费、差旅费、会议费、福利费、日常维修费、专用材料及一般设备购置费、办公用房水电费、办公用房取暖费、办公用房物业管理费、公务用车运行维护费以及其他费用。
附表:3-1 2018年度收支预算总表
3-2 2018年度收入预算总表
3-3 2018年度支出预算总表
3-4 2018年度财政拨款收支预算总表
3-5 2018年度一般公共预算拨款支出预算表
3-6 2018年度政府性基金拨款支出预算表
3-7 2018年度一般公共预算支出经济分类情况表
3-8 2018年度一般公共预算基本支出经济分类情况表
3-9 2018年度一般公共预算“三公”经费支出预算表
3-10 2018年度专项资金绩效目标表
3-11 2018年度部门业务费绩效目标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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