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年计生部门预算说明
来源:泰宁县政府办 时间:2014-10-31 08:46
附表1

2014年计生部门预算说明

2014年部门预算经十六届人大三次会议审议通过,按照《福建省财政厅关于深入推进预决算公开工作的通知》要求,现将我单位2014年部门预算说明如下:
  • 部门主要职责
计生部门的主要职责是:
1、贯彻执行国家、省、市有关人口和计划生育的法律法规措施,拟定我县人口发展规划草案,研究我县人口发展战略,提出我县人口与经济、社会、资源、环境协调可持续发展的政策建议。
2、负责实施全县人口和计划生育中长期规划、年度计划,对人口和计划生育规划执行情况进行监测和评估,稳定低生育水平。
3、负责协调推动有关部门、群众团体履行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相关职责,促进人口和计划生育方针政策在教育,卫生、文化、就业和社会保障等工作中的衔接配合,会同有关部门提出促进出生人口性别比平衡的政策措施。
4、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负责组织、协调、指导全县流动人口计划生育服务管理工作。
5、监测人口和计划生育发展动态,提出发布人口和计划生育安全预警预报建议,负责全县人口与计划生育信息化建设和统计、信息分析工作。
6、依法管理计划生育技术服务工作,研究和依法规范计划生育药具管理制度。
7、制定人口和计划生育宣传教育工作规划,负责人口和计划生育宣传教育工作。
8、推动实施计划生育的生殖健康促进计划,提高人口素质,协同有关部门降低出生缺陷人口数量。
9、制定并组织实施人口和计划生育系统干部教育培训规划,指导人口和计划生育公共服务网络体系建设,指导计划生育协会业务工作。
10、负责国家、省、市、县财政拨付的人口和计划生育经费预、决算,检查、指导、监督全县人口和计划生育经费的使用、管理。
二、部门预算单位基本情况
计生部门包括4个机关行政股室及2个下属单位,其中:列入2014年部门预算编制范围的单位详细情况见下表:
单位名称 经费性质 人员编制数 在职人数 泰宁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局 财政核拨 6 5 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站 财政核拨 4 3 泰宁县计划生育服务站 财政核拨 20 17
三、部门主要工作任务
2014年,计生部门主要任务是:以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全会精神为指导,坚持计划生育基本国策,落实中央和省、市转变政府职能和机构改革要求,大力推进“诚信计生·幸福家庭”创建,深入开展计划生育家庭健康服务,着力提高出生人口素质,为推动泰宁科学发展、跨越发展营造良好的人口环境。全县出生人口政策符合率稳定在85.5%以上;政策外多孩率控制在3%以下;出生人口性别比控制在114以内;群众满意率达到90%以上。围绕上述任务,重点抓好以下工作:
1.做靓诚信计生。一是深入推广知情选择和双查改革。坚持以人为本、以人的全面发展为中心,深入推广计划生育知情选择和双查改革,使广大群众计划生育、生殖健康需求得到充分满足的同时,相关权益得到尊重和维护。二是广泛推行一卡通体系建设。扩大一卡通的覆盖面,拓宽服务功能,整合各种利民便民卡,打造功能强大的一卡通,实现“一卡在手、走遍泰宁”成为现实。三是精心打造“母亲微笑”工程。进一步充实“母亲微笑”工程内涵,打造新的惠民利民行动项目和示范点,扩大“母亲微笑”工程影响力。
2.做强依法行政。成立县法院人口计生法庭,专职负责人口计生“宣传、服务、便民、维权、征收”等工作,建立计划生育诚信体系,将6违法生育拒不缴纳社会抚养费人员纳入失信管理,切实解决计划生育社会抚养费征收难、行政处罚执行难、计划生育家庭维权渠道不畅通等问题。
3.做优家庭服务。一是开展生殖健康促进行动。依托县、乡、村三级技术服务机构,按照“人人享有良好的计划生育、生殖健康、家庭保健服务”的要求,大力开展环情孕情检查、生殖道感染综合防治、随访服务、男性生殖健康促进等服务,让广大群众接受优质、安全、高效的计划生育系列服务,提高群众的生殖健康水平。二是开展优生促进行动。围绕提高出生人口素质的要求,全面实施免费孕前优生健康检查,建立多部门协作的预防模式和运行机制,进一步降低新生儿出生缺陷发生风险和实际发生率。三是关注关爱计生特殊家庭。建立融心理疏导、志愿服务、政策咨询、联谊活动、健康服务为一体的“聚爱家园”,为计划生育特殊家庭提供精神、健康、生活服务。
4. 做实利益导向。严格兑现各项利益导向政策,扩大意外伤害综合险覆盖面,投保范围扩大到乡(镇)和机关企事业单位职工;深入开展“圆梦女孩”行动,助推贫困女孩圆梦。
5. 做稳机构改革。根据国家、省、市安排部署,有序推进卫生和人口计生部门机构改革工作。一是加强思想教育工作,确保人口计生系统干部职工思想不乱,正确对待机构 改革,正确对待个人得失;二是加强队伍建设工作,确保人员不散、目标不变,各项工作都有序推进,力度不减;三是加强维稳工作,确保机构改革敏感时期平稳过渡。
6. 做好重点难点。一是综合治理出生人口性别比。以打击“两非”案件为突破口,扎实开展集中整治“两非”专项行动,严查违法案件。进一步推进出生实名登记信息共享,加强出生人口性别比统计监测。加强对性别比偏高村(居)监管,探索建立对重点区域和重点人群“两非”行为的监测和预警机制。二是加大社会抚养费征收力度。在坚持社会抚养费“四缓收”的基础上,丰富征缴手段,拓展征缴渠道,确保征收到位,维护计划生育严肃性,有效遏制政策外超生势头。三是强化流动人口服务管理力度。摸清流动人口底子,杜绝漏统、漏报现象,开展“流动人口便民维权服务年”活动,切实落实均等化服务。
四、预算收支总体情况
按照预算管理有关规定,目前部门预算的编制实行综合预算制度,全部收入和支出都反映在预算中。2014年, 计生部门收入预算为1174.63万元,其中:当年财政拨款收入1172.63万元。相应安排支出预算1174.63万元,其中:人员支出61.68万元,对个人和家庭补助支出7.94万元,公用支出159.55万元,项目支出945.46万元。
五、公共财政预算拨款支出情况
2014年度公共财政预算拨款支出1172.63万元,主要支出项目(按科目分类统计)包括:
(一)计划生育家庭奖励(科目)106.5万元。主要用于家庭奖励扶助、法定奖励、独女贡献奖励、独生子女伤残扶助等支出。
(二)计划生育、生殖健康促进工程(科目)10万元。主要用于免费优生健康检测等支出。
(三)计划生育免费基本技术服务(科目)29万元。主要用于计划生育手术等支出。
(四)人口和计划生育综合法理(科目)10万元。主要用于胎儿性别鉴定等方面的支出。
(五)人口和计划生育网络建设(科目)631.96万元。主要用于县、乡、村计划生育服务与建设等支出。
(六)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服务(科目)187.85万元。主要用于县、乡、村流动人口管理与服务等支出。
(七)其他计划生育事业支出(科目)197.32万元。主要用于计划生育人员支出和开展计划生育工作的公用经费等支出。
六、“三公经费”财政拨款决算情况
2013年“三公”经费财政拨款支出40.92万元,其中:公务接待费28.72万元,公务用车购置及运行费12.2万元。具体情况如下:
(一)公务接待费
2013年支出28.72万元。主要用于兄弟县、市业务交流、上级调研检查及其它,累计接待93批次、接待总人数1136人。与上年相比支出下降35.32%,主要原因是: 认真贯彻中央八项规定压缩接待费用。
(二)公务用车购置及运行费
2013年支出12.2万元。其中:公务用车运行费12.2万元,主要用于公务用车燃油、维修、保险等方面支出。年末公务用车保有量2辆。与上年相比,公务用车运行费增长7.9%,主要原因是:辆车的修理费。
附件:1.部门收支预算总表
2.部门公共财政拨款支出预算表
3.“三公”经费财政拨款支出决算表










附表1-1 部门收支预算总表 单位:万元 收 入   支 出   收入项目类别 2014年预算 支出项目类别 2014年预算 一、公共财政预算拨款 1172.63 一、基本支出 229.17 县级公共财政预算拨款 1172.63  人员支出 61.68 成品油价格和税费改革税收返还   对个人和家庭补助支出 7.94 中央财政转移支付补助   其中:离退休费 4.27 二、基金预算财政拨款   公用支出 159.55 省级基金预算拨款   其中:离退休公务费 2.52 中央财政转移支付补助(基金)   二、项目支出 945.46 三、财政代管资金拨款       四、财政专户拨款       五、单位结余结转资金       六、单位其他收入 2.00             收入总计 1174.63 支出总计 1,174.63

附表1-2 部门公共财政拨款支出预算表 单位:万元 科目编码 科目名称 基本支出 项目支出 201 一般公共服务支出     20111205 计划生育家庭奖励   106.5 20111208 计划生育、生殖健康促进工程   10 20111209 计划生育免费基本技术服务   29 20111210 人口和计划生育综合法理   10 20111211 人口和计划生育网络建设   631.96 20111214 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服务 29.85 158 20111299 其他计划生育事业支出 199.32                                                                     合计 229.17 945.46 注:1.本表反映部门本年度公共财政预算拨款支出情况。 2.本表列示到政府支出功能分类项级科目。


附表2-4 “三公”经费决算财政拨款支出决算表   单位:万元 项目 本年决算数 合计 40.92 1、因公出国(境)费用   2、公务接待费 28.72 3、公务用车费 12.2 其中:(1)公务用车运行维护费 12.2 (2)公务用车购置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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