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年部门预算经泰宁县十七届人大二次会议审议通过,现将我单位2018年部门预算说明如下:
部门主要职责
泰宁县房屋征收服务中心部门的主要职责是:组织和实施城区规划区内的国有土地上房屋补偿的具体工作,拟定房屋征收与补偿安置方案,征求公众意见,调查登记公布征收范围内的房屋情况。
二、部门预算单位构成
从预算单位构成看,泰宁县房屋征收服务中心部门列入2018年部门预算编制范围的单位详细情况见下表:
单位名称 |
经费性质 |
人员编制数 |
在职人数 |
泰宁县房屋征收服务中心 |
全额拨款 |
6 |
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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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部门主要工作任务
2018年,泰宁县房屋征收服务中心部门主要任务是:为认真贯彻落实省委.省政府“马上就办,真抓实干”精神和市委政府“五比五晒”竞赛活动要求,全面加快推进泰宁城市建设,顺利完成重点项目房屋征收任务,决定开展征迁大行动。2018年征收项目及补偿资金计划(合计约3.72亿元)。围绕上述任务,重点抓好以下工作:
(一)水南小学及林业局片区约1.5亿元。
(二)原三中片区约0.6亿元。
(三)邮政公寓约0.3亿元。
(四)汽车站棚户区约0.9亿元
(五)赵山巷改造约0.2亿元
(六)西勤坊片区续征约0.1亿元
(七)张家坊片区续征约0.12亿元
四、预算收支总体情况
按照综合预算的原则,部门所有收入和支出均纳入部门预算管理。2018年,泰宁县房屋征收服务中心部门收入预算为74.78万元,比上年增加14.59万元,主要原因是1:工资福利费增加;2房屋征收服务费增加。其中:一般公共预算拨款74.78万元,。相应安排支出预算74.78万元,比上年增加14.59万元,其中:人员支出57.38万元,公用支出17.4万元。
五、一般公共预算拨款支出情况
2018年度一般公共预算拨款支出74.78万元,比上年增加14.59万元,主要原因是在职人员及聘用人员工资.五险一金及福利费支出。
主要支出项目(按项级科目分类统计)包括:
(一)工资福利支出57.38万元。主要用于在职人员及聘用人员工资五险一金及福利费支出。
(二)商品和服务支出17.4万元。主要用于综合定额公用经费及其他支出。
六、政府性基金预算拨款支出情况
2018年度政府性基金支出0万元,比上年增加0万元,主要原因是无,主要支出项目(按项级科目分类统计)包括:
本单位2018年度没有政府性基金预算拨款收入,所以本单位2018年度没有使用政府性基金预算拨款安排的支出。
七、财政拨款预算基本支出情况
2018年度财政拨款基本支出74.78万元,其中:
(一)人员经费57.38万元,主要包括:基本工资、津贴补贴、奖金、伙食补助费、绩效工资、机关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缴费、职业年金缴费、其他社会保障缴费、其他工资福利支出、离休费、退休费、抚恤金、生活补助、医疗费、奖励金、住房公积金、提租补贴、购房补贴、采暖补贴、物业服务补贴、其他对个人和家庭的补助支出。
(二)公用经费17.4万元,主要包括:办公费、印刷费、咨询费、手续费、水费、电费、邮电费、取暖费、物业管理费、差旅费、因公出国(境)费用、维修(护)费、租赁费、会议费、培训费、公务接待费、专用材料费、劳务费、委托业务费、工会经费、福利费、公务用车运行维护费、其他交通费用、税金及附加费用、其他商品和服务支出、办公设备购置、专用设备购置、信息网络及软件购置更新、其他资本性支出。
八、一般公共预算“三公”经费支出情况
(一)因公出国(境)经费
2018年预算安排0万元。主要用于:无。与上年相比支出下降(增长)0%,主要原因是:无预算安排。
(二)公务接待费
2018年预算安排1.9万元。主要用于房屋征收法律咨询;房屋征收拆迁户协调工作等方面的接待活动。与上年相比支出下降53%,主要原因是:严格执行八项规定。
(三)公务用车购置及运行费
2018年预算安排1万元,其中:公车运行费1万元,公车购置费0万元。与上年相比支出:与上年持平,主要原因是: 用于公务用车燃油、维修、保险等方面支出。
九、其他重要事项说明
(一)机关运行经费
2018年泰宁县房屋征收服务中心部门一般公共预算拨款安排的机关运行经费支出1万元,与上年持平,主要原因是:用于公务用车燃油、维修、保险等方面支出。
(二)政府采购情况
2018年泰宁县房屋征收服务中心部门政府采购预算总额0万元,其中:政府购买服务项目采购预算额0万元。
(三)国有资产占用使用情况
截止2018年底,泰宁县房屋征收服务中心部门本级及所属的预算单位共有车辆:无,其中:省部级领导干部用车0辆,一般公务用车0辆,一般执法执勤用车0辆,特种专业技术用车0辆,其他用车0辆。单位价值50万元以上通用设备0台(套),单位价值100万元以上专用设备0台(套)。
(四)绩效目标设置情况
2018年泰宁县房屋征收服务中心部门共设置绩效目标0个,涉及财政拨款资金0万元。
十、名词解释
1.财政拨款收入:指财政当年拨付的资金。
2.事业收入:指事业单位开展专业业务活动及辅助活动所取得的收入。
3.经营收入:指事业单位在专业业务活动及其辅助活动之外开展非独立核算经营活动取得的收入。
4.其他收入:指除上述“财政拨款收入”、“事业收入”、“经营收入”等以外的收入。主要是按规定动用的售房收入、存款利息收入等。
5.用事业基金弥补收支差额:指事业单位在当年的“财政拨款收入”、“事业收入”、“经营收入”、“其他收入”不足以安排当年支出的情况下,使用以前年度积累的事业基金(事业单位当年收支相抵后按国家规定提取、用于弥补以后年度收支差额的基金)弥补本年度收支缺口的资金。
6.年初结转和结余:指以前年度尚未完成、结转到本年按有关规定继续使用的资金。
7.结余分配:指事业单位按规定提取的职工福利基金、事业基金和缴纳的所得税,以及建设单位按规定应交回的基本建设竣工项目结余资金。
8.年末结转和结余:指本年度或以前年度预算安排、因客观条件发生变化无法按原计划实施,需延迟到以后年度按有关规定继续使用的资金。
9.基本支出:指为保障机构正常运转、完成日常工作任务而发生的人员支出和公用支出。
10.项目支出:指在基本支出之外为完成特定行政任务和事业发展目标所发生的支出。
11.经营支出:指事业单位在专业业务活动及其辅助活动之外开展非独立核算经营活动发生的支出。
12.“三公”经费:纳入财政预决算管理的“三公”经费,是指使用财政拨款安排的因公出国(境)费、公务用车购置及运行费和公务接待费。其中,因公出国(境)费反映单位公务出国(境)的国际旅费、国外城市间交通费、住宿费、伙食费、培训费、公杂费等支出;公务用车购置及运行费,指单位公务用车购置费(含车辆购置税、牌照费)及燃料费、维修费、过桥过路费、保险费、安全奖励费用等支出,公务用车指车改后单位按规定保留的用于履行公务的机动车辆,包括领导干部用车、一般公务用车和执法执勤用车等;公务接待费反映单位按规定开支的各类公务接待(含外宾接待)支出。
13.机关运行经费:为保障行政单位(含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运行用于购买货物和服务的各项资金,包括办公及印刷费、邮电费、差旅费、会议费、福利费、日常维修费、专用材料及一般设备购置费、办公用房水电费、办公用房取暖费、办公用房物业管理费、公务用车运行维护费以及其他费用。
附表:3-1:2018年度收支预算总表
3-2:2018年度收入预算总表
3-3:2018年度支出预算总表
3-4:2018年度财政拨款收支预算总表
3-5:2018年度一般公共预算拨款支出预算表
3-6:2018年度政府性基金拨款支出预算表
3-7:2018年度一般公共预算支出经济分类情况表
3-8:2018年度一般公共预算基本支出经济分类情况表
3-9:2018年度一般公共预算“三公”经费支出预算表
3-10:2018年度专项资金绩效目标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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