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年度泰宁县公安局森林分局部门预算说明
来源:泰宁县公安局森林分局 时间:2018-01-19 17:00

2018年部门预算经县十七届人大第二次会议审议通过,现将我单位2018部门预算说明如下:

一、 部门主要职责

泰宁县公安局森林分局部门的主要职责是:保护森林和野生动植物资源安全,维护林区的社会治安秩序。《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二十条第一款规定: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在林区设立的森林公安机关,负责维护辖区社会治安秩序,保护辖区内的森林资源,并可以依照本法规定,在国务院林业主管部门授权的范围内,代行本法第三十九条、第四十二条、第四十三条、第四十四条规定的行政处罚权。

二、部门预算单位构成

泰宁县公安局森林分局部门包括5个机关行政处室及3个森林派出所,共有人数32人,其中:列入2017年部门预算编制范围的单位详细情况见下表:

单位名称

经费性质

人员编制数

在职人数

泰宁县公安局森林分局

 

35

31

三、部门主要工作任务

2018年,泰宁县公安局森林分局部门主要任务是:森林公安机关实行林业和公安双重领导。负责维护辖区社会治安秩序,保护辖区内的森林资源。围绕上述任务,重点抓好以下工作:

(一)管辖十九类森林刑事案件和森林治安案件,查处林业主管部门委托的林业行政案件,依法严厉打击各种违法犯罪活动。

(二)加强公安基础业务工作,健全群防群治组织;建立护林网络,改善林区治安和护林防范机制,推进林区社会治安综合治理,提高林区治安控制能力。

(三)大力宣传保护森林资源的法律、法规和有关林业政策,提高辖区干部、群众的法律意识,坚持群众路线,依靠人民群众同破坏森林资源的违法犯罪分子做斗争。

(四)强化情报信息工作,加强调查研究,及时掌握和反映林区治安动态,针对林区治安情况,因地制宜,组织开展专项斗争,或专项整治。

四、预算收支总体情况

按照综合预算的原则,部门所有收入和支出均纳入部门预算管理。2018,泰宁县公安局森林分局收入预算为566.62万元,比上年增加86.43万元,主要原因是成立生态分局增加经费。其中:一般公共预算拨款546.62万元,基金预算财政拨款0万元,财政专户拨款0万元,其他收入20万元,单位结余结转资金0万元。相应安排支出预算566.62万元,比上年增加86.43万元,其中:人员支出418.56万元,对个人和家庭补助支出0.84万元,公用支出147.22万元,项目支出0万元。

五、一般公共预算拨款支出情况

2018年度一般公共预算拨款支出546.62万元,比上年增加66.43万元,主要原因是成立生态分局增加经费,主要支出项目(按项级科目分类统计)包括:

(一)人员工资支出418.56万元。主要用于人员工资支出。

(二)对个人和家庭补助支出0.84万元。主要用于对退休人员费用支出。

(三)商品服务支出116.22万元。主要用于公用经费、办案和装备业务费等支出。

(四)其他资本性支出31万元。主要用于新业务用房办案中心建设支出。

六、政府性基金预算拨款支出情况

本单位2018年度没有使用政府性基金预算拨款安排的支出。

七、财政拨款预算基本支出情况

2018年度财政拨款基本支出566.62万元,其中:

(一)人员经费419.4万元,主要包括:基本工资、津贴补贴、奖金、伙食补助费、绩效工资、机关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缴费、职业年金缴费、其他社会保障缴费、其他工资福利支出、离休费、退休费、抚恤金、生活补助、医疗费、奖励金、住房公积金、提租补贴、购房补贴、采暖补贴、物业服务补贴、其他对个人和家庭的补助支出。

(二)公用经费147.22万元,主要包括:办公费、印刷费 0、咨询费、手续费、水费、电费、邮电费、取暖费、物业管理费、差旅费、因公出国(境)费用、维修(护)费、租赁费、会议费、培训费、公务接待费、专用材料费、劳务费、委托业务费、工会经费、福利费、公务用车运行维护费、其他交通费用、税金及附加费用、其他商品和服务支出、办公设备购置、专用设备购置、信息网络及软件购置更新、其他资本性支出。

八、一般公共预算“三公”经费支出情况

(一)因公出国(境)经费
  2018年预算安排0万元。

(二)公务接待费
  2018年预算安排5万元。主要用于公务接待等方面的接待活动。年相比支出下降37.5%,主要原因是: 遵守八项规定,压缩经费。

(三)公务用车购置及运行费
   2015年预算安排16万元,其中:公车运行费16万元,年相比支出下降23.8%,主要原因是: 本单位所有车辆为执勤执法用车。

九、其他重要事项说明

(一)机关运行经费

2018泰宁县公安局森林分局一般公共预算拨款安排的机关运行经费支出546.62万元,比2017年增加66.43万元,主要原因是成立生态分局增加经费。

(二)政府采购情况

2018泰宁县公安局森林分局政府采购预算总额31万元,其中:政府购买服务项目采购预算额0万元。

(三)国有资产占用使用情况

截止2017年底,泰宁县公安局森林分局本级及所属的预算单位共有车辆7辆,其中:一般执法执勤用车7辆。单位价值50万元以上通用设备0台(套),单位价值100万元以上专用设备0台(套)。

(四)绩效目标设置情况

2018泰宁县公安局森林分局共设置绩效目标1个,涉及财政拨款资金0万元。

十、名词解释

1.财政拨款收入:指财政当年拨付的资金。

2.事业收入:指事业单位开展专业业务活动及辅助活动所取得的收入。

3.经营收入:指事业单位在专业业务活动及其辅助活动之外开展非独立核算经营活动取得的收入。

4.其他收入:指除上述财政拨款收入事业收入经营收入等以外的收入。主要是按规定动用的售房收入、存款利息收入等。

5.用事业基金弥补收支差额:指事业单位在当年的财政拨款收入事业收入经营收入其他收入不足以安排当年支出的情况下,使用以前年度积累的事业基金(事业单位当年收支相抵后按国家规定提取、用于弥补以后年度收支差额的基金)弥补本年度收支缺口的资金。

6.年初结转和结余:指以前年度尚未完成、结转到本年按有关规定继续使用的资金。

7.结余分配:指事业单位按规定提取的职工福利基金、事业基金和缴纳的所得税,以及建设单位按规定应交回的基本建设竣工项目结余资金。

8.年末结转和结余:指本年度或以前年度预算安排、因客观条件发生变化无法按原计划实施,需延迟到以后年度按有关规定继续使用的资金。

9.基本支出:指为保障机构正常运转、完成日常工作任务而发生的人员支出和公用支出。

10.项目支出:指在基本支出之外为完成特定行政任务和事业发展目标所发生的支出。

11.经营支出:指事业单位在专业业务活动及其辅助活动之外开展非独立核算经营活动发生的支出。

12.“三公经费:纳入财政预决算管理的三公经费,是指使用财政拨款安排的因公出国(境)费、公务用车购置及运行费和公务接待费。其中,因公出国(境)费反映单位公务出国(境)的国际旅费、国外城市间交通费、住宿费、伙食费、培训费、公杂费等支出;公务用车购置及运行费,指单位公务用车购置费(含车辆购置税、牌照费)及燃料费、维修费、过桥过路费、保险费、安全奖励费用等支出,公务用车指车改后单位按规定保留的用于履行公务的机动车辆,包括领导干部用车、一般公务用车和执法执勤用车等;公务接待费反映单位按规定开支的各类公务接待(含外宾接待)支出。

13.机关运行经费:为保障行政单位(含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运行用于购买货物和服务的各项资金,包括办公及印刷费、邮电费、差旅费、会议费、福利费、日常维修费、专用材料及一般设备购置费、办公用房水电费、办公用房取暖费、办公用房物业管理费、公务用车运行维护费以及其他费用。

 

附表:3-1 2018年度收支预算总表

      3-2 2018年度收入预算总表

      3-3 2018年度支出预算总表

      3-4 2018年度财政拨款收支预算总表

      3-5 2018年度一般公共预算拨款支出预算表

      3-6 2018年度政府性基金拨款支出预算表

      3-7 2018年度一般公共预算支出经济分类情况表

      3-8 2018年度一般公共预算基本支出经济分类情况表

      3-9 2018年度一般公共预算“三公”经费支出预算表

      3-10 2018年度专项资金绩效目标表

泰宁县公安局森林分局关于预决算公开管理的办法

 

     泰宁县公安局森林分局2018年度预算公开表.xls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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