泰宁县不动产登记中心业务流程与岗位职责
来源:泰宁县不动产登记中心 时间:2023-09-05 19:11
 一、不动产登记业务流程

不动产登记业务办理程序除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应当按照“申请→受理→审核→登簿”的程序进行。完成登记后,依据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向申请人发放不动产权属证书或者登记证明。

申请:申请人根据办事指南准备登记申请书,申请人、代理人身份证明材料,登记申请相关的不动产权属来源证明,不动产界址、空间界限、面积等(权籍调查成果)规定材料,向不动产所在地的不动产登记机构提交登记申请材料,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真实有效。不动产登记机构为申请人提供登记业务指南和咨询、不动产单元配号、登记申请书及样本并指导填写。

受理:主要工作内容包含查验申请主体、查验申请材料、询问申请人、录入相关信息、出具受理意见。申请材料存在可以当场更正的错误的,应当告知申请人当场更正。符合要求予以受理的当场出具受理通知书,不予受理的填写不予受理告知书。

审核:包含初审、复审、核定,并根据条例要求开展实地查看、调查和公示公告。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存在尚未解决的权属争议,申请登记的不动产权利超过规定期限等情形应书面告知申请人不予登记。

登簿:将不动产权利信息记载于登记簿。

按照《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结合我县实际情况,细化各环节办理事项,将不动产登记业务流程设计如下:


1 不动产登记业务流程图

 

、不动产登记岗位设置与职责

根据不动产登记业务流程、工作内容及要求设置咨询、查询、权籍调查、受理、初审、复审、核定、登簿、缮证、收费、发证、归档等岗位。

(一)咨询岗

1.咨询岗工作人员必须热情接待,微笑服务。需仔细询问办事人员办理业务类型,明确告知是否属于登记中心业务范围,如不属于,应告知该去哪里办,如属于,应告知去哪个窗口办理。

2.指导办事人员正确使用叫号机、帮助老弱病残孕等需要帮助的人员,做到主动服务,树立登记中心良好的社会形象。

(二)查询岗

1.查询岗工作人员接受查询申请,认真核实查询人相关材料,应熟练使用相关系统、电子台账或纸质档案进行查询,出具的查询结果必须经过审核。

2.接受受理窗口工作人员委托,查验申请人提供材料的合法性,具体为查询房屋产权及档案的相关信息,如是否存在查封、冻结、抵押、出租、征收等限制条件,为受理窗口人员提供是否符合办理条件的依据。

3.负责查询商品房抵押贷款及在建工程抵押情况。

4.应及时建立查询台账,做到不重不漏。

(三)权籍调查岗

权籍调查应以不动产单元为基本单位,在地籍调查的基础上,一并开展土地以及房屋、林木等定着物的权属调查.不动产权籍调查遵循“权属清楚、界址清晰、面积准确”的原则,调查程序为:准备工作、权属调查、不动产测量、成果审查入库、成果整理归档。

不动产权籍调查成果主要为文字成果、表格成果、图件成果。包括不动产权籍调查授权委托书、权源资料、不动产权籍调查表、界址点坐标成果表、不动产测量报告、宗地图、房产分户图等。

权籍调查受理窗口接受申请(测绘由相应资质测绘机构受理),委托人签订不动产权籍调查授权委托书,由相应的业务股长安排调查人员,会同测绘人员,进行现场调查、测绘,最终形成确认审核的不动产权籍调查成果。

(四)受理岗

1.切实加强主动服务意识。叫号器在未办理业务时须处于等号(预办理)状态,做到有号就应。

2.严格执行一次性告知制度。受理业务时,如申请人提交的登记材料尚未齐备或不符合法定形式,应当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资料(出具《不动产登记补充材料通知书》。对经审核(含复审、核定)人员审查后不符合登记要求的退件,应登记造册,如能够补正,及时通知当事人按要求补正,并在《不动产登记补充材料通知书》(存根联)上由当事人签具“已于某年某月某日收到补正通知”;如不能补正,应将相关资料退回当事人,并出具《不予登记告知书》和《不动产登记申请材料退回通知书》(复印件存档)。

3.认真防范业务办理风险。全面审查登记材料,依据现行的法律、法规等相关规定,查验申请主体、权属证书、登记证明等相关资料,核对申请材料的完整性、关联性、一致性、合法性(委托查询岗工作人员查询房屋产权及档案的相关信息,如是否存在查封、冻结、抵押、出租、征收等限制条件,确认是否符合办理条件;核实当事人身份及相关资料的合法性,确保签名与身份证信息和登记簿记载的信息一致,重点审查身份证、不动产权属证书的真伪),必收要件应齐全,且符合法定形式。

4.努力提高业务办理水平。经核实无误后,对符合受理条件的,一是要指导申请人或代理人填写不动产登记申请书(包括集体土地上不动产首次登记公告等),表内各栏信息应准确完整填写,空白栏填“无”或画斜线。二是要根据需要就不同申请登记事项询问申请人或代理人,形成询问笔录。三是要见证申请人或代理人在申请书和询问笔录上签名和摁留指纹。四是要收取、整理申请人提交的登记材料,将产权登记的相关资料和测绘报告等信息按照“不动产权属证书、登记证明填写说明”要求录入不动产登记业务系统,并进行系统计费确认。五是要向申请人准确出具《不动产登记受理凭证》。六是要签署受理意见,将受理的登记材料扫描整理,确保各类扫描件清晰完整,《档案卷内目录》内容及资料排列顺序应与档案相符,完成扫描后应当场将相关档案资科移交给缮证人员,并通过登记系统业务流程转至复审环节。

(五)初审岗

审核申请书、证明文件、委托书、权属证明、调查材料、不动产测量资料等与国家规定的规范格式一致;申请人、委托代理人身份证明材料以及授权委托书与申请主体一致;不动产界址、空间界限、面积等材料与申请登记的不动产一致;权属来源证明材料或者登记原因证明文件与申请登记的内容一致;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完税或者缴费凭证齐全;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核对不动产登记费用计算是否准确。

进一步核对提交的资料是否齐全,是否符合规范格式,各类表格、文书内容是否填写完整,录入信息是否准确、扫描资料是否完整清晰;核对申请登记的事项是否与提交的相应资料相符,对提交材料是否与申请主体、申请登记的不动产以及申请登记的内容一致,不动产单元确认是否准确;审查是否按照法律、行政法规完税或者缴费,申请人应缴纳的费用是否计算准确;审查是否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申请登记的不动产存在查封、抵押、预告、异议等限制或提示事项;对需要实地查看的开展实地审查;计算不动产登记费用,签署初审意见。

(六)复审岗

审查不动产登记资料是否符合要求。具体核对申请人提交的资料是否齐全,申请登记的事项是否与提交的相应资料相符,公示(告)期限是否已满,各类表格、文书内容是否填写完整,申请登记的不动产是否存在查封、冻结、抵押、征收等限制情况,不动产单元确认是否准确,计费是否准确等。对申请登记的不动产符合登记条件的签署拟办意见,并通过登记系统业务流程呈报至核定环节。

经审查或审批不符合登记要求的退件,应当场退回受理人员处理,并负责跟踪督促办理,对扫描不清晰等不符合要求的扫描件应退回受理人员重新扫描。

(七)核定岗

对不动产登记资料等进行审定。对不符合条件的,注明不予登记原因,退回受理人员处理。对符合条件的,核准计费情况,签署审定意见,并通过登记系统业务流程转至登簿环节。

(八)登簿岗

对不动产登记业务进行登簿,登簿完成后通过登记系统业务流程转至缮证环节。

(九)缮证岗

1.核对电子信息与申请登记内容是否一致。

2.对权属证书或登记证明进行缮证、校对。

3.负责领取、打印各类权属证书及登记证明。

4.将权属证书或登记证明与登记资料移交至发证人员。

(十)收费岗

根据系统计费情况,开具票据,收取费用。按财务管理制度缴存现金,不得截留。

(十一)发证岗

1.核对权属证书或登记证明记载内容是否与申请登记内容一致。

2.按要求建立各类登记纸质业务台账,规范填写档案袋,做好业务数据统计。

3.查验权利人的受理凭证与身份证明无误后,由权利人签字确认,并向权利人发放权属证书或登记证明。

4.负责保管不动产登记业务专用章。不动产登记业务专用章仅用于抵押登记业务时抵押合同及集体土地上不动产首次登记公告。不得私自将不动产登记业务专用章转交给他人使用,不得私自在不相干的资料上盖章。

(十二)归档岗

1.按档案管理规定及时将登记档案有序整理,与作废证书或证明一并移交至档案室。

2.将已抵押的产权证分开保管,办理抵押转现后方可领取,并告知相关负责人联系当事人及时办理转现房的抵押权登记业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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