泰宁县安全生产典型案例曝光2025002
来源:泰宁县应急管理局 时间:2025-05-12 10:44

  基本案情:

  行政机关:泰宁县应急管理局

  行政相对人:泰宁县梅口乡江家勤鞭炮店

  事由:2025年1月23日,我局接泰宁县公安局移交线索:泰宁县金湖派出所在检查时发现泰宁县梅口乡江家勤鞭炮店经营地址与烟花爆竹经营许可证地址不一致。1月24日我局执法人员到到泰宁县梅口乡洋地街39号核实情况,发现该店有销售烟花爆竹的情况,该店经营者为江家勤,江家勤取得的烟花爆竹经营(零售)许可证许可地址为泰宁县梅口乡林业站一楼103号,因林业站收回店面江家勤及其家人许贵兰将店搬至泰宁县梅口乡洋地街39号经营,未重新办理零售许可证。

  查处理由:

  一、案件调查情况

  经过现场核查、资料查阅、对江家勤的询问调查、法制审核、处罚及听证告知、案件呈批,确认以下五点情况:

  1、泰宁县梅口乡洋地街39号店铺的经营者为江家勤,该店暂未办理《烟花爆竹经营(零售)许可证》;

  2、泰宁县梅口乡林业站一楼103号店铺的经营者为江家勤,该店办理了《烟花爆竹经营(零售)许可证》;

  3、位于泰宁县梅口乡洋地街39号店铺内有少量烟花爆竹制品在售卖;

  4、江家勤打算将其的烟花爆竹经营场所从泰宁县梅口乡林业站一楼103号变更至泰宁县梅口乡洋地街39号,但暂未对零售许可证进行重新申领;

  综上所述,泰宁县梅口乡江家勤鞭炮店存在变更烟花爆竹经营零售场所时,未对零售许可证进行重新申领的行为,该行为违反了《烟花爆竹经营许可实施办法》第二十一条的规定。

  二、案件处理情况

  1、《烟花爆竹经营许可实施办法》第二十一条规定:零售许可证的有效期限由发证机关确定,最长不超过2年。零售许可证有效期满后拟继续从事烟花爆竹零售经营活动,或者在有效期内变更零售点名称、主要负责人、零售场所和许可范围的,应当重新申请取得零售许可证。

  2、《烟花爆竹经营许可实施办法》第三十五条第一项规定:零售经营者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其限期改正,处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50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的罚款:

  (一)变更零售点名称、主要负责人或者经营场所,未重新办理零售许可证的。

  综合上述规定内容,泰宁县应急管理局决定对泰宁县梅口乡江家勤鞭炮店处人民币叁仟元整罚款的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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