泰宁县安全生产典型案例曝光2025001
来源:泰宁县应急管理局 时间:2025-05-12 10:38

  基本案情:

  行政机关:泰宁县应急管理局

  行政相对人:泰宁县梅口金鑫加油站

  当事人基本情况:泰宁县梅口金鑫加油站,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429L00951474L,地址:泰宁县梅口乡水际村下坊。

  事由:梅口金鑫加油站不再具备法律、法规规定的安全生产条件案。

  2024年11月7日,我局执法人员到泰宁县梅口金鑫加油站开展执法检查,发现该企业原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管理人员2024年8月份已离职,未重新任命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管理人员,也未设置安全管理机构,企业投资人(主要负责人)郑清秀未经培训考核合格持证上岗,企业仅有一名员工黄少辉,本次黄少辉为离岗一年以上后重新上岗,企业未重新对其进行安全培训。该企业不再具备法律、法规规定的安全生产条件。我局执法人员当日下达了责令限期整改指令书,要求该企业在2024年12月31日前完成整改。2025年1月8日我局执法人员至泰宁县梅口金鑫加油站复查,该企业未改正指令书上写明的存在问题。

  查处理由及结果:

  一、案件调查情况

  经过现场核查、资料查阅、对郑清秀的询问调查、法制审核、处罚、案件呈批,确认以下三点情况:

  1、泰宁县梅口金鑫加油站原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管理人员2024年8月份已离职,企业未重新任命主要主责和安全管理人员,也未设置安全管理机构;

  2、企业投资人(主要负责人)郑清秀未经培训考核合格持证上岗,企业员工仅一名员工黄少辉,黄少辉离岗一年以上,未重新对其进行安全培训;

  3、泰宁县梅口金鑫加油站主要负责人未经安全生产培训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考核合格取得安全资格证书,未设置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从业人员未经安全生产教育培训,不具备法律、法规规定的安全生产条件收到责令限期整改指令书后逾期不改正。

  综上所述,泰宁县梅口金鑫加油站不再具备法律、法规规定的安全生产条件。

  二、案件处理情况

  《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第六条第一款第(二)项:从事危险化学品经营的单位(以下统称申请人)应当依法登记注册为企业,并具备下列基本条件:(二)企业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具备与本企业危险化学品经营活动相适应的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经专门的安全生产培训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考核合格,取得相应安全资格证书;特种作业人员经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证书;其他从业人员依照有关规定经安全生产教育和专业技术培训合格。

  《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第三十二条:已经取得经营许可证的企业不再具备法律、法规和本办法规定的安全生产条件的,责令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经停产停业整顿仍不具备法律、法规、规章、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规定的安全生产条件的,吊销其经营许可证。

  综合上述规定内容,泰宁县应急管理局决定对泰宁县梅口金鑫加油站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的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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