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年7月27日12时许,泰宁县杉城镇梅桥村北灵禅寺附近山田机耕路发生一起叉车单方面碰撞路侧山体事故,造成1人死亡,直接经济损失65万元(不含事故罚款)。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93号)等有关法律法规,经泰宁县政府批准,成立了由应急管理局牵头,纪委监委、公安局、人社局、总工会、市场监督管理局、杉城镇人民政府等单位有关人员组成的“7·27”泰宁杉城隆***有限公司一般车辆伤害事故调查组。
事故调查组按照“四不放过”和“科学严谨、依法依规、实事求是、注重实效”的原则,对事故现场进行了勘验调查,对事故发生单位及其他相关工作人员进行了检查与笔录询问。通过现场勘验和调查取证,查明了事故发生的经过、直接原因和间接原因、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情况,认定了事故性质和责任,提出了对有关责任人员和责任单位的处理建议。同时,针对事故原因及暴露出的突出问题,提出了事故防范措施建议。
经调查认定,泰宁杉城隆***有限公司“7·27”一般车辆伤害事故是一起因企业未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叉车管理不到位,企业员工无证驾驶叉车违规上路行驶引发的一般生产安全责任事故。
附件:泰宁“7·27”一般车辆伤害事故调查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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