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机关:泰宁县应急管理局
行政相对人:泰宁县城关廖七珠鞭炮店
事由:变更烟花爆竹经营场所未对零售许可证进行重新申领
2024年1月26日,我局执法人员到泰宁县杉城镇金湖东路8号开展春节前烟花爆竹专项执法检查,发现该店有销售烟花爆竹的情况,该店经营者为廖七珠,廖七珠取得的烟花爆竹经营(零售)许可证许可地址为杉城镇许洋巷福山排33-1号前平房,存在变更经营场所未重新办理零售许可证的违法行为。
查处理由:
一、案件调查情况
经过现场核查、资料查阅、对廖七珠的询问调查、法制审核、处罚及听证告知、案件呈批,确认以下五点情况:
1、泰宁县杉城镇金湖东路8号店铺的经营者为廖七珠,该店暂未办理《烟花爆竹经营(零售)许可证》;
2、泰宁县杉城镇许洋巷福山排33-1号前店铺经营者为廖七珠,该店办理了《烟花爆竹经营(零售)许可证》;
3、元宵节期间,位于泰宁县杉城镇金湖东路8号店铺内有少量烟花爆竹制品在售卖;
4、廖七珠打算将其的烟花爆竹经营场所从泰宁县杉城镇许洋巷福山排33-1号前平房变更至泰宁县杉城镇金湖东路8号,但暂未对零售许可证进行重新申领;
5、泰宁县城关廖七珠鞭炮店在2023年2月2日因变更烟花爆竹经营场所未对零售许可证进行重新申领的违法行为,被我局第一次进行处罚,本次违法行为为该经营单位的第二次同类型违法行为。
综上所述,泰宁县城关廖七珠鞭炮店存在变更烟花爆竹经营零售场所时,未对零售许可证进行重新申领的行为,该行为违反了《烟花爆竹经营许可实施办法》第二十一条的规定。
二、案件处理情况
1、《烟花爆竹经营许可实施办法》第二十一条规定:零售许可证的有效期限由发证机关确定,最长不超过2年。零售许可证有效期满后拟继续从事烟花爆竹零售经营活动,或者在有效期内变更零售点名称、主要负责人、零售场所和许可范围的,应当重新申请取得零售许可证。
2、《烟花爆竹经营许可实施办法》第三十五条第一项规定:零售经营者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其限期改正,处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50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的罚款:
(一)变更零售点名称、主要负责人或者经营场所,未重新办理零售许可证的。
3、该店于2023年2月2日因相同违法行为被我局处以行政处罚,2024年1月26日为该经营单位的第二次同类型违法,根据福建省安全生产行政处罚裁量基准(2022年版)规定,烟花爆竹零售经营者第二次或二处变更未重新申领烟花爆竹经营许可证的,责令限期改正,处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综合上述规定内容,泰宁县应急管理局决定对泰宁县城关廖七珠鞭炮店处人民币陆仟元罚款的行政处罚。
扫一扫在手机上查看当前页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