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机关:泰宁县应急管理局
行政相对人:泰宁县泰仙生物科技有限公司
事由:厂区内电焊作业,作业人员无电焊证
5月16日,我局执法人员至泰宁县泰仙生物科技有限公司开展执法检查,发现该企业厂房内有两名员工正在进行电焊动火作业,我局执法人员立即询问现场负责人和两名操作人员是否持有焊接与热切割作业证,经询问确认两人均无焊接与热切割作业证。该企业违反了生产经营单位的特种作业人员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经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取得相应资格,方可上岗作业的规定。
查处理由:
一、案件调查情况
经过现场核查、资料查阅、对林玉飞的询问调查、法制审核、处罚及听证告知、案件呈批,确认以下情况:
根据《现场检查记录》、《现场检查照片》及对林玉飞的《询问笔录》,确认泰宁县泰仙生物科技有限公司在5月16日进行厂区顶棚维修,维修时存在电气焊动火作业,动火作业人员均未经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未取得焊接与热切割作业证。
综上所述,泰宁县泰仙生物科技有限公司存在生产经营单位的电焊作业人员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经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取得焊接与热切割作业证,并且在5月16日无证进行电气焊动火作业。该行为违反了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条的规定。
二、案件处理情况
1、《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七条第一款规定: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处十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七)特种作业人员未按照规定经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并取得相应资格,上岗作业的。
2、《福建省安全生产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规定:有2名以下(含2人)特种作业人员未按照规定经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的。责令限期改正,对生产经营单位处2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对生产经营单位并处10万元以上12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2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综合上述规定内容,泰宁县应急管理局决定对泰宁县泰仙生物科技有限公司处人民币壹万元罚款的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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