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案情:
行政机关:泰宁县应急管理局
行政相对人:泰宁县宏益竹业有限公司
事由:厂区内存在较多粉尘,有较大火灾隐患,未设置安全警示标志
2023年5月5日接举报,称位于杉城镇小均附近的竹木制品生产企业在生产中产生粉尘存在较大的火灾隐患,5月6日我局组织执法人员到位于小均附近的竹木制品生产企业开展执法检查,发现泰宁县宏益竹业有限公司在生产过程中车间产生较多粉尘,存在较大火灾隐患,该车间未设置相应的安全警示标志,该企业存在未在有较大危险因素的生产经营场所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的违法行为。
查处理由:
一、案件调查情况
经过现场核查、资料查阅、对蔡泽鹏的询问调查、法制审核、处罚及听证告知、案件呈批,确认以下情况:
根据《现场检查记录》、《现场检查照片》及对蔡泽鹏的《询问笔录》,确认泰宁县宏益竹业有限公司在生产期间确实有粉尘,存在较大火灾隐患,厂区内确实没有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
综上所述,泰宁县宏益竹业有限公司未在有较大危险因素的生产经营场所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该事实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五条的规定。
二、案件处理情况
1、《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九条第一款规定: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一)未在有较大危险因素的生产经营场所和有关设施、设备上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的。
2、《福建省安全生产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规定:有4处以下安全警示标志设置不明显、未按规范设置或未设置的。责令限期改正,对生产经营单位处2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1万元以上1.3万元以下的罚款。
综合上述规定内容,泰宁县应急管理局决定对泰宁县宏益竹业有限公司处人民币陆仟元罚款的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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