泰宁县安全生产典型案例曝光
来源:泰宁县应急管理局 时间:2022-07-27 10:25

  基本案情:

  行政机关:泰宁县应急管理局

  行政相对人:泰宁县廖七珠香烛店

  事由:未取得《烟花爆竹经营(零售)许可证》违法销售烟花爆竹。

  2022年2月25日,泰宁县应急管理局联合县公安局、市场监督管理局、消防大队到泰宁县杉城镇金湖东路8号的泰宁县廖七珠香烛店开展联合执法检查,发现该店货架上摆放有烟花爆竹及销售烟花爆竹的销售单据,经调查,确认该店并未办理《烟花爆竹经营(零售)许可证》,存在无证经营烟花爆竹的行为,违法销售的烟花爆竹共计23675.5元,涉及违法所得2627.4元。

  查处理由:

  经过调查询问、法制审核、处罚及听证告知、案件呈批,认定泰宁县廖七珠香烛店存在以下问题:

  根据《现场检查记录》、廖七珠香烛店违法销售烟花爆竹的单据及对廖七珠的《询问笔录》,确认泰宁县廖七珠香烛店在无经营许可的情况下违法销售烟花爆竹共计23675.5元,其中涉及违法所得2627.4元,该行为违反了《烟花爆竹经营许可实施办法》第三条第一、三款的规定。

  《烟花爆竹经营许可实施办法》第三十一条规定:对未经许可经营、超许可范围经营、许可证过期继续经营烟花爆竹的,责令其停止非法经营活动,处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并没收非法经营的物品及违法所得。

  《福建省安全生产行政处罚裁量基准(2022年版)》规定:存在《烟花爆竹经营许可实施办法》第三条第一、三款中未经许可经营、超许可范围经营、许可证过期继续经营烟花爆竹的违法行为的,可依据《烟花爆竹经营许可实施办法》第三十一条规定进行处罚。其裁量基准按照《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第三十六条第一款的裁量基准执行: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满5万元的,责令停止非法生产、经营活动,处2万元以上4万元以下的罚款,并没收非法生产、经营的物品及违法所得。

  综合上述规定内容,泰宁县应急管理局决定对泰宁县廖七珠香烛店给予处人民币贰万元整罚款并没收违法所得贰仟陆佰贰拾柒元的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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