泰宁县应对新冠肺炎疫情工作指挥部关于严厉打击拒不配合落实疫情防控措施违法行为的通告
来源:泰宁县应对新冠肺炎疫情工作指挥部 时间:2022-03-19 11:16

泰宁县应对新冠肺炎疫情工作指挥部

关于严厉打击拒不配合落实疫情防控

措施违法行为的通告

泰肺炎应指〔2022〕7号

 

当前疫情防控形势严峻复杂,为持续巩固我县来之不易的疫情防控成果,进一步严明疫情防控工作纪律,推动形成全民自觉防疫、主动抗疫的良好工作局面。现就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对在疫情防控工作中存在以下行为的,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等有关规定严肃追究法律责任。

1、不配合做好流调排查。接受排查登记时,要如实报告相关信息。如故意隐瞒来自境外、国内疫情中高风险地区或与新冠肺炎患者有密接,瞒报谎报病情、就诊史、接触史、旅居史、行踪轨迹等重要信息,拒不接受排查登记等措施的。

2、不配合防疫控疫措施。自觉配合政府各项防疫控疫措施,自觉接受隔离措施。对拒不接受核酸检测、隔离措施或者隔离期未满擅自脱离进入公众场所、乘坐公共交通工具,造成新冠病毒传播或有传播危险的。

3、不配合、妨碍收费站、车站检查检疫。收费站、车站的检查检疫点属于重点防控区域,对该类疫情防控点,行为人拒不配合、妨害干扰的。

4、在疫情防控工作中违规组织或参加聚集性活动,起哄闹事的,违反疫情防控规定操办婚丧嫁娶事宜的。

5、威胁、辱骂、伤害执行防疫工作任务的医护人员、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村(社区)委会人员和其他群防群控工作人员。

6、在疫情防控工作中耍特权、搞特殊,为亲属等利害关系人逃避管控提供帮助或以任何形式、任何借口妨碍、干扰、影响疫情防控工作等行为。

7、在疫情防控工作中恶意编造或散播疫情谣言,造成社会不良影响的。

8、实施其他扰乱疫情防控和社会秩序行为的。

疫情防控,人人有责,积极配合,从我做起,疫情防控期间,请大家自觉配合防疫工作。

 

特此通告。

 

 

泰宁县应对新冠肺炎疫情工作指挥部

2022年3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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