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有关单位按照批复要求,依照法律、法规规定的权限和程序,分别落实对相关责任单位和责任人员的责任追究。
一、评估工作组织开展情况
二、事故责任人员责任追究落实情况
(一)刑事责任追究落实情况
该事故未涉及刑事案件,无刑事责任追究。
(二)党纪、政纪处分落实情况
该事故无涉及党纪、政纪处分人员。
(三)建议有关部门、单位处理的责任人员落实情况
1.李继武:泰宁县水之韵文旅发展有限公司临时聘用人员摩托艇司机
处理建议:建议由泰宁县水之韵文旅发展有限公司对其进行处理。
处理落实情况:泰宁县杉阳山区综合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未继续聘用李继武。
2.李星文:福建省泰宁金湖旅游经济开发区管理委员会经济发展局工作人员
处理建议:建议由福建省泰宁金湖旅游经济开发区管理委员会按照相关规定对李星文进行处理。
处理落实情况:福建省泰宁金湖旅游经济开发区管理委员会已对李星文提醒谈话。
(四)行政处罚落实情况。
1.张军武,泰宁县水之韵文旅发展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
处理建议:建议由县应急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对其进行行政处罚。
处理落实情况:已由泰宁县应急管理局对其处以26800元罚款的行政处罚。
2.沈良军,泰宁县水之韵文旅发展有限公司实际控制人。
处理建议:建议由县应急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对其进行行政处罚。
处理落实情况:已由泰宁县应急管理局对其处以27200元罚款的行政处罚。
3.肖名蔚,泰宁县水之韵文旅发展有限公司水上乐园水上平台现场管理人员。
处理建议:建议由县应急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六条的规定对其进行行政处罚。
处理落实情况:已由泰宁县应急管理局对其处以11500元罚款的行政处罚。
三、事故责任单位责任追究落实情况
(一)泰宁县水之韵文旅发展有限公司。
处理建议:建议由泰宁县应急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一十四条规定对其进行行政处罚。
处理落实情况:已由泰宁县应急管理局对其处以叁拾壹万元罚款的行政处罚。
四、事故发生单位整改落实情况
(一)泰宁县水之韵文旅发展有限公司。
事故发生时泰宁县水之韵文旅发展有限公司水上乐园项目处于试营业状态,未正式开业。事故发生后,水上乐园已于
五、事故发生相关部门汲取事故教训、强化整改措施落实情况
福建省泰宁金湖旅游经济开发区管理委员会。1.组织召开事故警示教育会,要求各局高度重视安全生产工作,举一反三,严防此类事故发生;2.立即组织开展行业安全专项整治工作,并定期开展安全隐患大排查,及时排查和消除安全隐患;3.加强景区非景区景点和游乐项目安全监管力度,严格审核旅游新业态开业条件。
六、评估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评估组认为,本起事故中,事故责任单位和责任人员均已按照事故调查报告提出的处理建议处理到位;事故发生企业能够汲取事故教训,举一反三,注重加强企业安全管理,强化整改措施落实。事故发生相关部门能够采取有力措施、强化监管责任落实,确保生产安全稳定。
泰宁县人民政府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
泰宁梅口水之韵文旅发展有限公司“7·18”一般淹溺事故评估组成员名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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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
姓名 |
单位 |
职务 |
签名 |
备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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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张 源 |
县应急局 |
执法大队大队长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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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肖秀亮 |
县监察委 |
第五纪检监察室负责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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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江秀辉 |
县公安局 |
副政委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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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杨子荣 |
县人社局 |
副局长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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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5 |
陈淑兰 |
县总工会 |
二级主任科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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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
邹炎宝 |
县金湖旅游管委会 |
综合执法大队副大队长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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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
饶光琳 |
县文旅局 |
三级主任科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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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
肖燕雪 |
县交通运输局 |
海事中心股长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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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
邱建伟 |
梅口乡 |
人武部部长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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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
张恒 |
县应急局 |
安全生产监管股负责人 |
||
|
11 |
孙文强 |
县应急局 |
应急救援中心职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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