泰宁县工业和信息化局关于《泰宁县人民政府关于大力支持工业高质量发展若干措施》的公示
来源:泰宁县工业和信息化局 时间:2026-04-21 11:35

  根据《福建省重大行政决策程序若干规定》等文件要求,结合我县实际,经我局研究制定《泰宁县人民政府关于大力支持工业高质量发展若干措施》,现予以公示,公示期自2026年4月21日起至2026年4月29日止,公示期间有不同意见或建议的请书面反馈至泰宁县工业和信息化局,联系电话:0598-7866746。      

  附件:泰宁县人民政府关于大力支持工业高质量发展若干措施(征求意见稿)

  

 

附件:

  泰宁县人民政府关于大力支持工业高质量发展若干措施

  (征求意见稿)

  为深入贯彻党的二十大精神和习近平总书记关于推进新型工业化的重要论述,认真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市关于推进新型工业化的决策部署,推动工业高质量发展,立足我县实际,提出如下若干措施。

  一、对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空间规划要求,涉及建设用地,经审核同意建造的工业生产性厂房(不包括办公楼、生活用建筑物,仅限企业自身使用),项目投产后,钢筋混凝土框架结构奖励50元/平方米、单层轻型钢层面厂房奖励30元/平方米。

  责任单位:县自然资源局、工业园区管委会、招商服务中心、各乡(镇)人民政府,以下各项措施均涉及各乡(镇)人民政府,不再一一列出

  二、鼓励通过协议重组、股权转让、司法拍卖、破产重整等方式收购盘活闲置工业土地厂房,对按照空间产业规划要求的工业企业,在正式投产后,给予受让方收购交易价格(以受让发票为依据)的3%补助。【依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盘活存量资产扩大有效投资的意见》(国办发〔2022〕19号)第二点(五)】

  责任单位:县工业园区管委会招商服务中心

  三、支持租赁现有厂房创办企业或开展项目,对租赁国有厂房土地的,由工业园区管委会牵头拟定租赁办法,重点支持县域重点产业链相关产业项目。

  责任单位:县工业园区管委会、招商服务中心

  四、支持企业开展符合国家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的技术改造,对其购置并正式投产的生产性设备(须为生产所用,且已向县工信局完成报备),按设备投资总额(依据采购发票及支付凭证核定)的10%给予补助,最高不超过100万元。

  责任单位:县工业园区管委会、工信局

  五、鼓励企业纳规入统,对首次纳统入规的工业企业,给予每家不高于10万元一次性奖励。对有报送纳统相关信息的工业企业给予每年5000元的信息经费补助。

  责任单位:县工信局

  六、支持工业企业拓展市场,企业举办或承办工业产品开拓市场活动,经县工信局报备,按实际发生费用的50%给予奖励,每场最高5万元。对参加由各级工信部门组织或推荐,且在县工信局报备的三明市以外和市内的国内展示展销会的,分别给予每场0.5万元和0.3万元补助,单家企业每年累计补助金额不超过2万元,已由组织者全额承担费用的参展活动不予补助。

  责任单位:县工信局

  七、鼓励工美艺人积极参与国家级、省级、市级等竞赛活动,经县工信局报备并获得展会、竞赛入围的给予奖励2000元,竞赛获得赛事一、二、三等奖的分别再奖励10000元、5000元、3000元。对参加由各级主管部门及协会组织或推荐(不含上述竞赛活动)且在县工信局报备的国内展示展销会的,分别给予每场1000元奖励,每年不超过4次。

  责任单位:县工信局

  八、支持企业智改数转,对入选省级智能制造示范工厂、5G全连接工厂和新模式新业态标杆企业,县财政一次性给予5万元奖励;对入选国家级智能制造示范工厂、5G全连接工厂和新模式新业态标杆的企业,县财政一次性给予10万元奖励。

  责任单位:县工信局

  九、对首次认定为创新型中小企业的,每家一次性给予1万元奖励;通过省级创新型中小企业复评,每家一次性给予0.5万元奖励。

  对首次认定为省级专精特新中小企业、国家专精特新“小巨人”企业,每家一次性分别给予3万元、5万元奖励;通过省级专精特新中小企业、国家专精特新“小巨人”企业复评,每家一次性分别给予1.5万元、2.5万元奖励。

  对通过国家科技型中小企业备案的,每家一次性给予0.5万元奖励,并优先支持申报科技项目。对新认定的国家高新技术企业,给予一次性10万元奖励;对通过复评的国家高新技术企业给予5万元奖励,奖励资金必须用于企业科技创新活动。

  责任单位:县工信局、科技局

  十、支持企业创建研发平台,对通过省级及以上认定的新型研发机构、重点实验室、工程(技术)研究中心、企业技术中心平台等企业研发平台以及科技孵化器、星创天地等创新平台的,一次性给予10万元奖励。                               

  责任单位:县工信局、科技局

  十一、鼓励企业创业创新,对获评县级优秀创业创新项目的,给予1-3万元资助;获评市级优秀创业创新项目的,给予3-5万元资助。

  责任单位:县民政人社局

  十二、支持企业对原有大气、水污染治理等设施进行提升改造,污染物排放标准严于环评批复的国家相关排放标准且履行排污许可变更手续,按实际改造资金补助35%,单家企业补助额不超过30万元。

  责任单位:泰宁生态环境局,县工业园区管委会

  十三、支持企业参与绿色低碳制造体系创建,对达到省级绿色工厂、绿色工业园区、绿色供应链管理企业标准并经评审公告的,给予一次性8万元奖励。

  责任单位:县工信局

  十四、对具备申报科技特派员(团队)资格的推荐申报县级科技特派员(团队),并给予县级科技特派员每人每年5000元经费补助。鼓励科技特派员建立利益共同体,支持企业转化科技特派员(团队)技术成果,并优先推荐申报省级科技特派员后补助项目。

  责任单位:县科技局

  十五、支持企业参加由县民政人社局牵头组织外出招聘活动,赴省内市外最高补助2500元/次、省外最高补助5000元/次,实际发生的费用低于上述标准的按实际补助,用人单位每年申请外出招聘补助不超过3次。

  责任单位:县民政人社局

  十六、工业企业享受以下健康服务:(1)组织医疗团队深入企业,开展义诊和健康体检等上门医疗服务;(2)提供多样化健康科普讲座,企业可以根据需求申请,由专业健康讲师免费进企授课;(3)深入企业排查职业病防治风险,量身定制职业健康管理制度并开展针对性培训;(4)推出企业特惠体检套餐,县总医院体检中心常规体检及县妇幼保健院“两癌”筛查均享六折优惠。

  责任单位:县卫健局

  十七、将非泰宁籍来泰经商务工人员的子女纳入“常住城区务工随迁子女”范畴,与本地户籍学生同等享受义务教育权利。以父母在泰宁的固定居住地为依据,由县教育局按照“相对就近”原则统筹安排至公办学校就读。

  责任单位:县教育局、招商服务中心、工信局

  十八、本文件规定的各项奖励措施均指县级财政支持政策,除特别说明外均可叠加享受上级奖励政策,但本措施涉及的奖励政策与县委、县政府及县级部门出台的其它优惠政策措施重复的,按“就高不就低”的原则只享受一次,不得重复享受,各类奖励补助资金原则上按会计年度兑现。

  本文件规定由县工信局承担具体解释工作,县财政局负责资金保障,县工信局负责兑现奖补,涉及到其他专项资金由主管部门负责兑现。自印发之日起暂定执行至2028年度,《泰宁县人民政府关于扶持工业产业高质量发展十三条措施的通知》(泰政〔2022〕1号)、《泰宁县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水资源产业发展十三条措施的通知》(泰政〔2022〕2号)、《泰宁县人民政府关于促进竹制品产业加快发展十五条措施的通知》(泰政〔2022〕3号)文同时废止。执行过程中如遇上级政策调整等因素确需调整的,另行通知。

  泰宁县人民政府

  2026年4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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