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拟注销特种设备使用登记证的公告
来源:泰宁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时间:2025-07-17 21:01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十三条、三十二条、四十条的规定,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应当使用取得许可生产并经检验合格的特种设备,未经定期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的特种设备不得继续使用;《特种设备使用管理规则》(TSG08-2017)的有关规定,因使用单位和产权单位注销、倒闭、迁移或者失联,设备已不在原址现场,未依法办理特种设备注销手续的,登记机关可以采用公告的方式停用或者注销相关特种设备。现经泰宁生态环境局、县工信局、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和辖区乡镇工作人员核查,泰宁县大金湖保洁有限公司等(详见附表)的14台停用特种设备现场设备已拆除,予以公告注销,现将名单予以公布。

  上述名单自公告之日起七日内,如有异议,可以向泰宁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进行问询或说明,逾期将做注销处理。   

  特此公告。 

  联系人:林凤杭       电话:0598-7867765    

  附件:特种设备公告注销明细表         

  泰宁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5年7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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