病死猪无害化处理补助项目资金管理实施细则
来源:泰宁县农业农村局 时间:2025-07-17 15:24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病死猪无害化处理补助项目资金管理(以下简称补助资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福建省省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农业防灾减灾资金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本实施细则所称项目资金是指中央财政和省级财政预算安排用于支持应对生猪养殖环节、屠宰环节病死猪无害化处理的共同财政事权转移支付资金。

第三条 项目资金分配、使用、管理和监督等适用本实施细则。

第四条 对补助资金研究提出资金和任务分解安排建议方案,做好预算执行,具体开展绩效目标管理、绩效运行监控、绩效评价和结果应用等工作。

 

第二章 资金使用范围

 

第五条 资金主要用于生猪养殖环节、屠宰环节病死猪无害化处理生猪养殖环节按照“谁交出(病死猪)、补贴谁,谁处理、补助谁”的原则,对交出病死猪的养殖者和无害化处理实施者给予每头共80元的无害化处理费用补助。由省级以上财政承担70元,县级财政承担10元。

生猪屠宰环节病害猪无害化处理补贴资金主要用于补贴病害猪损失和无害化处理费用。运送至定点屠宰企业时已死的病害猪不享受病害猪损失补贴,屠宰过程中经检疫或肉品品质检验确认为不可食用的生猪产品按90公斤折算一头的标准折算成相应头数(按去尾法取整数,不得四舍五入),享受病害猪损失补贴和无害化处理费用补贴。补贴对象为交出病害猪、不可食用的生猪产品和承担病害猪无害化处理等任务的实施者。

第六条 资金不得用于基本支出、修建楼堂馆所、各种工资奖金津贴和福利开支、偿还债务和垫资、弥补预算支出缺口等与病死猪无害化处理无关的支出。

 

第三章 申报条件与审批程序

 

第七条 符合下列条件的,给予申报:

(一)生猪养殖环节病死猪按照规定的要求进行无害化处理

(二)乡镇政府组织对弃置在江河、湖泊、水库等水域的病死猪收集处理,不包括强制扑杀的猪、流产后的死胎、木乃伊胎等。

(三)生猪屠宰环节病害猪和不可食用生猪产品按照规定的要求进行无害化处理,包括屠宰前确认为国家规定的病害活猪、病死或死因不明的生猪;屠宰过程中经检疫或肉品品质检验确认为不可食用的生猪产品;国家规定的其他应当进行无害化处理生猪及生猪产品。

第八条 病死猪无害化处理申报程序

(一)养殖环节病死猪无害化处理申报程序

1.病死猪处理、确认养殖者自行处理:养殖场(户)发现病死猪时,应及时向所在地乡镇政府及无害化处理监管人员报告。乡镇政府接到养殖场(户)的报告后,无害化处理监管人员按以下程序进行处理、确认。

1)清点病死猪数量,对每头病死猪按要求进行拍照或拍摄监控视频存档;

2)监督养殖场(户)对病死猪进行无害化处理,填写无害化处理情况登记表,并由养殖场(户)、无害化处理监管人员双方签字确认后报送所在地乡镇政府,每月形成无害化处理台账并盖章统计汇总后报请县级畜牧兽医主管部门进行确认。规模养殖场签字人员须为饲养场负责人或其委托人,委托必须出示委托书。

集中处理:集中处理运营单位须在集中无害化处理场所的出入口、病死猪处理工作间等处安装视频监控设备对车辆进出、病死猪处理过程进行实时监控并存档备查。集中处理运营单位负责人对收集、核实和处理负总责。所在地乡镇政府应指定人员监督集中处理运营单位按以下要求做好病死猪无害化处理工作。

1)认真做好病死猪收集工作,建立“日收集台账”,载明病死猪数量、病死猪来源、生猪饲养量、畜禽标识情况等,并由养殖者、收集人、接收人、监管人员等相关人员签字确认;

2)对每头病死猪按要求进行拍照存档后进行无害化处理,并建立“日处理台账”,载明处理数量、处理方式等,并由处理人员和集中处理运营单位负责人签字确认;

3)每月对各规模养殖场(小区)、散养户病死猪无害化处理数量进行汇总,形成无害化处理情况登记表报所在地乡镇政府。县级财政和畜牧兽医主管部门定期对集中处理场所集中处理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乡镇政府组织对弃置在江河、湖泊、水库等场所的病死猪的处理:

1)清点病死猪数量,对病死猪在发现的弃置地与无害化处理场所分别进行拍照或拍摄监控视频存档;(2)填写弃置病死猪无害化处理情况登记表,并由乡镇政府无害化处理负责人和指定的监督人员双方签字确认。若发现生猪属于因染疫或疑似染疫而死亡的,应按规定的程序上报,发现死亡率超过正常范围的应及时报请县级畜牧兽医主管部门进行确认。

相关台账记录保存期不少于二年,相关监控影像资料保存期不少于三十天。

2.材料报送、审核

乡镇政府将确认的上月规模养殖场(小区)、散养户、病死猪集中处理运营单位以及乡镇政府处理的病死猪登记表盖章报县级畜牧兽医主管部门,县级畜牧兽医主管部门会同同级财政部门汇总、审核、登记造册,上报设区市农业、财政部门。

(二)屠宰环节病死猪无害化处理申报程序

屠宰环节病害猪无害化处理财政补贴资金采取县、市逐级申报制度。每月5日前,生猪定点屠宰企业应按照《病害猪无害化处理统计月报表》的要求,填写上月病害猪无害化处理头数、病害猪产品无害化处理数量及折合头数以及病害猪无害化处理情况,并报县级农业农村和财政部门,县级农业农村部门会同同级财政部门汇总、审核后,形成《县级屠宰环节病害猪无害化处理情况统计月报表》上报至设区市农业农村部门、财政部门。

 

第四章 资金分配、下达和使用管理

 

第九条 养殖环节病死猪无害化处理补助资金主要按照因素法分配。根据各养殖场申报的病死猪无害化处理情况给予补助。

屠宰环节病害猪无害化处理补贴资金为据实结算,根据屠宰场上报的屠宰环节病害损失和无害化处理数量给予补助。

第十条 资金下达后应加快预算执行,将补助资金足额发放到位,提高资金使用效益。

结转结余的项目资金,按照结转结余资金管理的相关规定处理。

 

第五章 绩效管理与监督检查

 

第十一条 在中央和省级资金绩效目标下达时,应结合我县实际情况,合理设置绩效目标。

第十二条 应加强绩效运行监控和评价。预算执行中,重点监控资金使用是否符合预算批复时确定的绩效目标,发现绩效运行偏离原定绩效目标时,及时采取措施予以纠正。要按年度对绩效目标完成情况组织开展绩效评价,及时将绩效自评结果上报省农业农村厅。

第十三条 要结合随机抽查等以上情况进行监督检查,为财政部门按规定标准分配、审核拨付资金提供依据,对不符合法律、行政法规等有关规定,不得申请补助资金支持。每季度应至少开展1次监督检查、每月至少对养殖环节病死猪无害化处理信息化管理系统填报情况进行1次巡查。

第十四条 按照《福建省农业农村厅关于做好农业补贴领域基层政务公开的通知》(闽农计函〔2020〕94号)做好补助有关公示公告,主动接受群众和社会监督,畅通群众信息反馈途径,及时处理群众举报问题。

 

第六章 责任追究

 

第十五条 生猪养殖场户、屠宰厂(点)、集中无害化处理场虚报、重复上报病死猪无害化处理数骗取补助资金的,按照有关规定进行处理,追回被骗取的补助;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十六条 病死猪所在乡镇、无害化处理监管工作人员在病死猪无害化处理补助工作中与申报补助的单位合伙骗取补助资金的,以及存在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等违法违纪行为的,依法追究相应责任;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七章 附则

 

第十七条 本实施细则自印发之日起开始实施。

第十八条 本实施细则由县农业农村局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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