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为鼓励社会公众积极举报市场监管重点领域的违法行为,推动社会共治,依据《市场监管领域重大违法行为举报奖励暂行办法》《福建省市场监管局(知识产权局) 福建省财政厅 福建省药监局关于贯彻落实市场监管总局 财政部<市场监管领域重大违法行为举报奖励暂行办法>相关事项的通知》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三明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受理社会公众(以下统称举报人,应当为自然人)举报属于重点领域市场监管职责范围内的重大违法行为,经查证属实结案后,经举报人申请、市场监管部门依法认定,需要给予相应奖励的,按照本办法执行。
本办法的奖励范围包括违反食品、药品、特种设备、工业产品质量安全相关法律法规的重大违法行为,或具有区域性、系统性风险的重大违法行为,以及市场监管领域具有较大社会影响,严重危害人民群众人身、财产安全的重大违法行为和涉嫌犯罪移送司法机关被追究刑事责任的违法行为。
前款所称重大违法行为是指涉嫌犯罪或者依法被处以责令停产停业,责令关闭,吊销(撤销)许可证件,罚款、没收违法所得合计30万元以上(含30万元)等行政处罚的违法行为。
第三条 举报人可以实名或者匿名举报。鼓励违法主体内部人员举报。举报奖励对象原则上限于实名举报,实名举报人应当提供真实身份证明和有效联系方式;匿名举报人有举报奖励诉求的,应当承诺不属于本办法第七条规定的情形,提供能够辨别其举报身份的信息作为身份代码,并与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专人约定举报密码、举报处理结果和奖励权利的告知方式。
第四条 举报奖励资金按国家有关规定纳入本级财政预算管理,并接受同级纪检监察、财政、审计部门的监督。
第二章 奖励条件
第五条 获得举报奖励应当同时符合下列条件:
(一)举报事项属于本办法第二条奖励范围的违法行为;
(二)有明确的被举报对象和具体违法事实或者违法犯罪线索,并提供了关键证据;
(三)举报内容事先未被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掌握;
(四)举报内容经查证属实结案并被行政处罚,或者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被追究刑事责任(即法院作出生效的有罪判决,下同)。
第六条 举报奖励的实施应当遵循以下原则:
(一)同一案件由两个及以上举报人分别以同一线索举报的,奖励第一时间举报人;
(二)两个及以上举报人联名举报同一案件的,按同一案件进行举报奖励分配;
(三)举报人举报同一事项,不重复奖励;同一案件由两个及以上举报人分别举报的,奖励总金额不得超过本办法第九条、第十条规定的对应奖励等级中最高标准;
(四)最终认定的违法事实与举报事项完全不一致的,不予奖励;最终认定的违法事实与举报事项部分一致的,只计算相一致部分的奖励金额;除举报事项外,还认定其他违法事实的,其他违法事实部分不计算奖励金额;
(五)上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受理的跨区域的举报,最终由两个或者两个以上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分别调查处理的,负责调查处理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分别就本行政区域内的举报查实部分进行奖励。
第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奖励:
(一)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工作人员或者具有法定监督、报告义务人员的举报;
(二)侵权行为的被侵权方及其委托代理人或者利害关系人的举报;
(三)实施违法行为人的举报(违法主体内部人员除外);
(四)有任何证据证明举报人因举报行为获得其他市场主体给予的任何形式的报酬、奖励的;
(五)其他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奖励情形。
第三章 奖励标准
第八条 举报奖励分为三个等级:
(一)一级举报奖励。该等级认定标准是能详细提供被举报人信息及违法事实并已直接掌握关键物证、书证或协助现场查处活动,举报情况与违法事实完全相符。
(二)二级举报奖励。该等级认定标准是能提供被举报人违法事实并已掌握部分现场物证、书证或协助查处活动,举报情况与违法事实相符。
(三)三级举报奖励。该等级认定标准是能提供被举报人信息及违法事实部分情况,仅能提供案件线索且不能协助查处活动,举报情况与违法事实基本相符。
第九条 对于有罚没款的案件,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按照下列标准计算奖励金额,并综合考虑涉案货值、社会影响程度等因素,确定最终奖励金额:
(一)属于一级举报奖励的,按罚没款的5%给予奖励。按此计算不足5000元的,给予5000元奖励。
(二)属于二级举报奖励的,按罚没款的3%给予奖励。按此计算不足3000元的,给予3000元奖励。
(三)属于三级举报奖励的,按罚没款的1%给予奖励。按此计算不足1000元的,给予1000元奖励。
无罚没款的案件,一级举报奖励至三级举报奖励的奖励金额应当分别不低于5000元、3000元、1000元。
第十条 适当提高违法主体内部人员举报奖励标准,上限不得突破100万元。内部举报人举报,查证属实的,可按照以下标准执行:
(一)属于一级举报奖励的,按罚没款的8%给予奖励。按此计算不足8000元的,给予8000元奖励。
(二)属于二级举报奖励的,按罚没款的5%给予奖励。按此计算不足5000元的,给予5000元奖励。
(三)属于三级举报奖励的,按罚没款的3%给予奖励。按此计算不足3000元的,给予3000元奖励。
无罚没款的案件,一级举报奖励至三级举报奖励的奖励金额应当分别不低于8000元、5000元、3000元。
违法主体内部人员包括违法主体内在岗在职和离职、退休等人员。其中,食品内部举报人包括食品生产经营企业及网络食品交易第三方平台提供者(以下统称企业)的内部人员及相关知情人。内部人员,是指与企业订立劳动合同的人员;相关知情人,是指在一年内与企业解除劳动合同、与企业存在业务联系以及企业临时聘用的人员等。
内部举报人在申请领取举报奖励时,应当如实提供其在违法主体内工作的相关证明材料,如:录(聘)用通知、劳动合同、任(离)职证明、任命书、解聘通知、退休通知、工作证、工资条、表彰决定、荣誉证书等。
第十一条 每起案件的举报奖励金额上限为100万元,根据本办法第十条规定确定的奖励金额不得突破该上限。单笔奖励金额达到50万元以上(含50万元)的,由发放举报奖励资金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商本级政府财政部门确定。
第四章 奖励程序
第十二条 按照“谁办案、谁办理”的原则,由具体经办行政处罚或者移送司法机关的办案机构负责办理举报奖励具体事项,财务机构负责举报奖励金的给付、财务凭证归档等。
第十三条 对于有罚没款的案件,应当在罚没款全部入库后,予以举报奖励;对于无罚没款的案件,应当在当事人被追究刑事责任或者依法被处以责令停产停业、责令关闭、吊销(撤销)许可证件后,予以举报奖励。
办案机构对于符合上述情形之一的,应当在15个工作日内告知举报人可申请启动奖励程序。
第十四条 举报人申请举报奖励的,办案机构及时对举报奖励等级、奖励标准等予以认定,经批准确定奖励金额,并将奖励决定告知举报人。
要求兑现举报奖的举报人信息应记录在案,信息无法确认的,可以要求实名举报人或匿名举报人提供本人身份证明原件或本人前往执法办案部门进行核实。
第十五条 匿名举报人可以自主选择现场兑奖或者银行转账兑现。选择现场兑奖的,匿名举报人应当在约定的时间、地点,提供事先约定的身份代码、举报密码等信息,在市场监管部门核对无误后予以现场兑奖。选择银行转账兑奖的,匿名举报人除了提供事先约定的身份代码、举报密码等信息之外,还应当提供银行账号的详细信息。
市场监管部门应当做好兑奖人身份、兑奖地点的保密工作,切实保护匿名举报人的个人隐私。同时保存好领奖手续、转账记录等,归入财务和案件档案。
第十六条 举报人应当在被告知奖励决定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由本人凭有效身份证明领取奖励。委托他人代领的,受托人须同时持有举报人授权委托书、举报人和受托人的有效身份证明。
举报人因客观原因无法在上述规定的时限内前往办案机构领取举报奖等特殊情况,可向办案机构书面申请延长举报奖励领取期限,最长不得超过10个工作日。举报人逾期未提出书面奖励申请或无正当理由逾期未领取奖金的,视为主动放弃。
第十七条 举报人对奖励金额有异议的,可以在奖励决定告知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提出复核申请。
第五章 监督管理
第十八条 办案机构应当加强对举报奖励资金的申报和发放管理,建立健全举报奖励责任制度,严肃财经纪律。设立举报档案,做好汇总统计工作。
第十九条 举报奖励受行政信赖保护,市场监管部门的行政处罚决定行政复议、行政诉讼或者自行纠正后,被变更或者撤销的,不应向举报人追回举报奖励。
第二十条 执法人员在实施举报奖励过程中,有下列情形的,视情节轻重给予政务处分;涉嫌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伪造或者教唆、伙同他人伪造举报材料,冒领举报奖励资金的;
(二)泄露举报人信息的;
(三)向被举报人通风报信,帮助其逃避查处的;
(四)其他应当依法承担法律责任的行为。
第二十一条 举报人伪造材料、隐瞒事实,取得举报奖励,或者经查实不符合奖励条件的,三明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有权收回奖励奖金。举报人故意捏造事实诬告他人,或者弄虚作假骗取奖励资金,依法承担相应责任;涉嫌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二条 各县级市场监管部门可以参照本办法制定本行政区域的重点领域违法行为举报奖励工作规范,并报三明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备案。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五年。本局之前有关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适用本规定。
法律、法规、规章或者上级文件对违法行为举报奖励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附件:三明市市场监督管理局重点领域违法行为举报奖励
工作暂行规范
附件
三明市市场监督管理局重点领域违法行为
举报奖励工作暂行规范
为更好执行《三明市市场监督管理局重点领域违法行为举报奖励暂行办法》(以下简称《办法》),规范我市市场监督管理重点领域违法行为举报奖励工作流程,结合实际,制定本工作规范。
第一条 在举报查处结案或者移送追究刑事责任收到法院有罪生效判决后,对于符合《办法》规定奖励条件的,办案机构应当在15个工作日内告知举报人。举报人应当在30个工作日内提交《举报奖励申请书》,逾期未提交视为放弃奖励。
第二条 办案机构收到《举报奖励申请书》后5个工作日内准备好如下材料,报送办案机构负责人审核:
(一)《举报奖励申请书》及举报人身份证复印件(匿名举报除外);
(二)《举报奖励审批表》及举报人在案件调查中所起作用的情况说明及奖励标准、等级;
(三)案件结案材料复印件(行政处罚决定书、罚没款缴纳凭证)或案件移送材料复印件(涉嫌犯罪案件移送书、立案通知书、法院生效有罪判决书)等;
(四)其他需要提供的材料。
第三条 办案机构负责人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审核,并报请局领导审批。对举报奖励等级认定、金额标准有争议的,提交局长办公会议审议。举报奖励金3万以上,应报局党组会议研究。举报奖励金50万元以上(含50万元)至100万元以下(含100万元)的,报局党组会议研究,并商请同级财政部门同意。
第四条 办案机构收到审批同意结果后,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填写《举报奖励通知书》,告知举报人奖励标准、奖励金额、联系电话,并告知举报人持身份证等有效证件30个工作日内领取奖励金。举报人有特殊情况申请延长举报奖励领取期限的,最长不得超过10个工作日。逾期不领,视为主动放弃。举报人委托他人代领举报奖励金的,受托人须同时持有举报人授权委托书、举报人和受托人的有效身份证明。
举报人对奖励金额有异议的,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提出复核申请,并提供相关佐证材料。办案机构接到复核申请后,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填写《举报奖励复核表》,按照首次报批程序申请复核确认奖励标准、奖励金额。
第五条 举报人或者受托人在领取奖励金时,办案机构应当核验领奖人的姓名、身份证等有效证件以及其他相关材料。核验无误后,填写《举报奖励领取收据》,交由领奖人签字确认。
第六条 办案机构将《举报奖励领取收据》提交财务机构,财务机构应当及时发放奖励金。
第七条 办案机构对举报奖励审批、复核、发放全过程产生的所有材料要独立建档,并与案卷共同保存,且期限相同。如需查阅已归档的相关材料,须经办案机构负责人批准,并做好登记工作。
第八条 对符合《办法》且有奖励诉求的匿名举报人,参照本工作规范执行。
举报奖励申请书
市场监督管理局:
我于 年 月 日接到你局告知,符合举报奖励条件,现本人提出举报奖励申请。
本人承诺:
1.本人不是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工作人员或者具有法定监督、报告义务人员;
2.本人不是侵权行为的被侵权方及其委托代理人或者利害关系人;
3.本人不是实施违法行为人(内部举报人除外);
4.本人未因此次举报行为获得其他市场主体给予的任何形式的报酬、奖励;
5.本人没有其他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奖励情形。
身份证件名称、号码:
银行卡开户名: 银行卡开户行:
银行卡账号:
申请人签名:
年 月 日
三明市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举报案件登记单
登记单位 |
(12315投诉举报平台、其他办案机构) |
登记时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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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来源 |
(12315投诉举报平台或其他途径) |
接收方式 |
(电话、来人、来函、上级转办、互联网等) |
举报人 姓 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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身份证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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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 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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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 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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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体名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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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电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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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 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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举报问题 类 型 |
(食品、药品、特种设备、工业产品质量等方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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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品(服务)名 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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品牌名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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数 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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涉案金额(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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举报内容 |
(写明时间,涉案单位,主要责任人,经营地点,违法违规行为,涉及商品名称和数量,及其他需要说明的情况。) |
注:本文书一式两份,一份交办案机构存档、一份交相关机构备案
三明市市场监管领域重大违法行为
举报奖励审批表
市监奖批〔 〕 号
受奖人姓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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性 别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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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 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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身份证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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匿名举报人 识别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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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案机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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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案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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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案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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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
(受理编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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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 由 |
(写明时间,涉案单位,主要责任人,经营地点,违法违规行为,涉及商品名称和数量,及其他需要说明的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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查处情况 |
(以处罚决定书为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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罚没金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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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报奖励 |
级 |
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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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案机构承办人 (签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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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案机构负责人意 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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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务机构承办人 审核意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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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务机构负责人意 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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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管 局领导意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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局长或 局党组会意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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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级财政部门 意 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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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本文书一式两份,一份交办案机构存档、一份交相关机构备案。
三明市市场监管领域重大违法行为
举报奖励复核表
市监奖复字〔 〕 号
申请复核人姓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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性 别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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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 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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身份证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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复核部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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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请复核时间 |
年 月 日 |
举报奖励编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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复核前奖励情况 |
奖励等级: 奖励金额: 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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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复核原因 |
(写明申请人为何申请复核)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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复核后奖励情况 |
奖励等级: 奖励金额: 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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复核部门承办人 (签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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复核部门 负责人意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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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务机构承办人意 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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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务机构负责人意 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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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管 局领导意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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局长或 局党组会意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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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级财政部门 意 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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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明市市场监管领域重大违法行为
举报奖励通知书
市监奖字〔 〕号
_______________:
根据《市场监管领域重大违法行为举报奖励暂行办法》及有关规定,您关于举报 违法案件,经查实符合奖励条件,决定给予奖励人民币 (大写) , (小写)。请在接到本通知后,于 年 月 日前办理领奖事宜。
领奖地址:
办案机构联系人: 联系电话:
注意事项:
1.领奖人应携带本人身份证、本通知书及银行卡。委托他人代领奖励金的,须同时持有举报人授权委托书、举报人和受托人的有效身份证明。
2.奖励金领取时间从本通知发出之日起30天内有效(最后一天为节假日的顺延),逾期视为自动放弃。
3.奖励金额为含税金额,领奖人请按照相关规定纳税。
4.此通知一式两份,一份交给领奖人,一份由办案机构存档。
市场监督管理局
年 月 日
三明市市场监管领域重大违法行为
举报奖励领取收据
市监奖收字﹝ ﹞ 号
举报人姓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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性别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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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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身份证号(匿名举报人识别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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奖励事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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奖励金额 (含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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给付方式 |
(银行转账或现金给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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领奖人身份证复印件粘贴处 |
正面、背面(匿名举报除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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领奖人确认 |
本人已收到上述奖励金。 签名: 领奖时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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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账凭证 粘贴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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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此表原件交办案机构统一存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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