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
来源:泰宁县自然资源局
时间:2025-03-06 15:37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十条、第十二条和《确定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的若干规定》第二十六条规定,陈延生向县政府申请确定以下地块土地使用权,经我局调查审核,符合确定国有土地使用权条件。凡公民、法人或其他经济组织有异议者,请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2025年3月6日至2025年4月4日),持有关权属证明材料向泰宁县自然资源局提出,期满无异议,我局将呈报县政府做出确权批复,并依法予以登记。
权利人 |
坐落 |
用途 |
面积(平方米) |
四至 |
|||
东至 |
西至 |
南至 |
北至 |
||||
陈延生 |
杉城镇归化路西勤坊12号 |
住宅用地 |
201.2 |
路 |
小巷 |
路 |
路 |
特此公告!
泰宁县自然资源局
2025年3月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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