泰宁县财政局关于催缴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的公告
来源:泰宁县财政局
时间:2025-02-10 09:00
各相关单位: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残疾人就业条例》《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使用管理办法》等文件规定,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民办非企业单位等各类用人单位,应当按照不低于本单位在职职工总数1.5%的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安排未达比例的单位应当依法缴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根据泰税函〔2025〕1号,截至2025年2月10日,仍有部分用人单位未按规定缴纳2023年度残疾人就业保障金。
为加强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管,请相关单位于2025年5月30日前向你单位所在地的税务部门缴纳所欠款项,逾期仍不缴纳的,除补缴欠缴数额外,自欠款之日起,按日加收5‰滞纳金。所缴款项按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入库预算级次缴入国库。
特此公告。
附件:2023年度泰宁县未缴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用人单位名单
泰宁县财政局
2025年2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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