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福建省财政厅 福建省农业农村厅关于提前下达2024年度中央财政衔接推进乡村振兴补助资金的通知》(闽财农指〔2023〕111号)精神,现下达中央衔接推进乡村振兴补助资金445万元(资金分配详见附件)。该资金属一次性补助,收入列“1100231—贫困地区转移支付收入”科目,支出列“2130599—其他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衔接乡村振兴支出”预算科目。经研究,现将资金分配方案公示如下:
一、资金分配原则
经县扶贫开发成果巩固与乡村振兴工作领导小组研究同意,将中央衔接推进乡村振兴补助资金445万元金额进行下拨。其中:安排245万元以全县脱贫人口为基数,将资金切块下达各乡(镇);安排200万用于支持高质量发展庭院经济。
二、明确扶持重点
围绕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同乡村振兴有效衔接,资金主要用于以下两个方面:
(一)夯实脱贫人口稳定脱贫基础
1.支持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带动脱贫户5户以上)带动脱贫户发展生产、稳定就业,每带动1户补助5000元,每个经营主体(项目)补助金额最高不超过50万元。
2.支持脱贫户(含易致贫返贫监测对象,下同)自主经营、自主创业,发展特色优势农业、农产品加工业、休闲农业(“农家乐”)、森林旅游、电子商务、流通配送等项目,每户补助金额不超过10000元。支持各地开发公益性岗位吸纳脱贫劳动力(含易致贫返贫监测对象)就地就近就业,每吸纳1个脱贫劳动力(稳定就业半年以上)补助5000元。支持造福工程易地扶贫搬迁后续扶持项目,支持集中安置区完善配套基础设施、公共服务设施和“一站式”社区综合服务设施,以补促建,每个安置区(或项目)补助金额最高不超过50万元。
(二)高质量发展庭院经济
扶持脱贫户和农村低收入户发展庭院经济,支持带动脱贫户 5户以上发展庭院经济的各类经营主体,支持有条件的村通过整村推进的方式发展庭院经济壮大村集体经济,支持庭院经济发展必要的产业配套基础设施建设。
三、抓好工作落实
本次资金重点支持完成政策性任务和支持培育壮大优势特色产业以及发展庭院经济,一是支持“333”产业体系中的高优粮食产业、水产养殖产业,茶叶产业和乌凤鸡、黄花菜等特色种养产业发展,并鼓励脱贫户发展产业、经营主体带动脱贫户发展生产和就业;二是支持高质量发展庭院经济,由农业农村局根据省级高质量发展庭院经济方案,草拟我县实施方案并抓好项目实施。各乡(镇)要根据2024年我县产业发展支持重点,重新研究制定脱贫户产业发展补助标准,切实提高资金使用效益,带动脱贫户稳产增收。
四、强化资金监管
各乡(镇)要严格按照《福建省省级财政衔接推进乡村振兴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精准使用资金,加快项目实施和资金拨付,防止资金结余。要加强项目库建设,资金项目原则上从项目库中选择安排。要全面推行公告公示制度,充分发挥12317监督举报平台作用,资金安排情况及时录入全国防返贫监测信息系统和福建省乡村振兴(扶贫惠民)资金在线监管系统强化监管。要规范项目资产管理,拨付资金时准确无误录入监管编码,及时将资金投入形成的资产纳入监管范围,确保项目持续发挥效益。县农业农村局、财政局要组织做好资金绩效目标管理工作,合理确定绩效目标及指标,作为绩效执行监控和绩效评价的依据,做好绩效跟踪管理,切实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
附件:1.2024年度中央财政衔接推进乡村振兴补助资金分配表
2.2024年度中央财政衔接推进乡村振兴补助资金任务清单
3.2024年度中央财政衔接推进乡村振兴补助资金绩效目标表
泰宁县财政局 泰宁县农业农村局
2024年1月2日
附件1
2024年度中央财政衔接推进乡村振兴补助资金分配表
单位:万元
责任单位 |
支持脱贫人口发展生产稳定增收 |
支持高质量发展庭院经济 |
监管编码 |
杉城镇 |
42 |
CZJG001001001 |
|
朱口镇 |
53 |
||
上青乡 |
25 |
||
新桥乡 |
15.5 |
||
大田乡 |
18.5 |
||
下渠镇 |
24 |
||
开善乡 |
23 |
||
梅口乡 |
11 |
||
大龙乡 |
33 |
||
县农业农村局 |
200 |
||
合计 |
245 |
200 |
附件2
2024年度中央财政衔接推进乡村振兴补助资金任务清单 |
|
项目单位 |
指导性任务 |
杉城镇 |
支持脱贫户自主经营和自主创业、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带动脱贫户、开发公益性岗位、造福工程易地搬迁后续扶持。 |
朱口镇 |
支持脱贫户自主经营和自主创业、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带动脱贫户、开发公益性岗位、造福工程易地搬迁后续扶持。 |
上青乡 |
支持脱贫户自主经营和自主创业、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带动脱贫户、开发公益性岗位、造福工程易地搬迁后续扶持。 |
新桥乡 |
支持脱贫户自主经营和自主创业、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带动脱贫户、开发公益性岗位、造福工程易地搬迁后续扶持。 |
大田乡 |
支持脱贫户自主经营和自主创业、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带动脱贫户、开发公益性岗位、造福工程易地搬迁后续扶持。 |
下渠镇 |
支持脱贫户自主经营和自主创业、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带动脱贫户、开发公益性岗位、造福工程易地搬迁后续扶持。 |
开善乡 |
支持脱贫户自主经营和自主创业、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带动脱贫户、开发公益性岗位、造福工程易地搬迁后续扶持。 |
梅口乡 |
支持脱贫户自主经营和自主创业、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带动脱贫户、开发公益性岗位、造福工程易地搬迁后续扶持。 |
大龙乡 |
支持脱贫户自主经营和自主创业、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带动脱贫户、开发公益性岗位、造福工程易地搬迁后续扶持。 |
县农业农村局 |
支持有条件的村通过整村推进的方式发展庭院经济壮大村集体经济,支持庭院经济发展必要的产业配套基础设施建设。 |
附件3
2024年度中央财政衔接推进乡村振兴补助资金绩效目标表 |
||||||
项目名称 |
2024年度中央财政衔接推进乡村振兴补助资金 |
|||||
主管部门(单位)名称及部门预算编码 |
331 省农业农村厅 |
补助区域 |
全县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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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金情况 (万元) |
资金总额: |
44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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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中:财政拨款 |
445 |
|||||
其他资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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总体目标 |
围绕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和乡村振兴,重点用于支持脱贫人口发展生产稳定增收,培育和壮大特色优势产业,持续推进脱贫地区发展,提高特色现代化农业发展水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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绩效目标 |
一级 指标 |
二级指标 |
三级指标 |
指标解释 |
项目乡(镇) |
区域目标值 |
产 出 指 标 |
成本指标 |
支持开发公益性岗位吸纳脱贫劳动力就近就业 |
每吸纳一个脱贫人口就业(稳定就业半年以上)就业补助资金 |
各乡(镇) |
5000元/人 |
|
数量指标 |
支持脱贫户自主经营、自主创业 |
有发展产业的脱贫户每户补助资金 |
各乡(镇) |
≤1万元 |
||
质量指标 |
资金拨付到位率 |
资金拨付进度 |
各乡(镇) |
100% |
||
效益 指标 |
生态效益指标 |
高质量发展庭院经济 |
得到补助的乡(镇),庭院经济得到提升 |
相关乡(镇) |
得到提升 |
|
社会效益指标 |
资金使用重大违规违纪问题 |
资金使用过程出现重大违规违纪问题 |
得到补助相关单位 |
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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满意度指标 |
服务对象满意度指标 |
服务对象满意度 |
村民满意度 |
各乡(镇) |
≥9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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