泰宁县财政局关于催缴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的公告
来源:泰宁县财政局 时间:2024-02-20 16:00

各相关单位: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残疾人就业条例》《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使用管理办法》等文件规定,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民办非企业单位等各类用人单位,应当按照不低于本单位在职职工总数1.5%的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安排未达比例的单位应当依法缴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根据泰税函〔2024〕1号,截至2023年12月31日,仍有部分用人单位未按规定缴纳2022年度残疾人就业保障金。

  为加强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管,请相关单位于2024年4月30日前向你单位所在地的税务部门缴纳所欠款项,逾期仍不缴纳的,除补缴欠缴数额外,自欠款之日起,按日加收5‰滞纳金。所缴款项按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入库预算级次缴入国库。

  特此公告。

  附件:2022年度泰宁县未缴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用人单位名单

  

 

泰宁县财政局

  2024年2月20日

附件下载

扫一扫在手机上查看当前页面

关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