泰宁县人民政府关于征收(使用)土地的通告
一、征收泰宁县杉城镇胜一村集体所有土地1.8877公顷,其中水田0.566公顷、旱地0.048公顷、园地0.4839公顷、其他农用地0.5078公顷、未利用地0.282公顷;使用国有林地2.0375公顷,合计征收(使用)集体所有土地3.9252公顷。
二、征地补偿标准按《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全面实行征地区片综合地价的通知》(闽政〔2017〕2号)、《泰宁县人民政府关于全面实行征地区片综合地价的通知》(泰政〔2017〕1号)等有关规定执行。
三、本次征收土地的实施单位为泰宁县土地收储中心,被征收土地四至范围内的土地所有权人、使用权人逾期未办理征地补偿登记的,按征地具体实施单位征地调查成果支付补偿费。征地具体实施单位应支付征地补偿安置费用,并收集相关土地权属证件到县有关部门办理权属注销登记。
四、被征收土地四至范围内的土地所有权人、使用权人有申请行政复议的权利。如对省人民政府土地征收批复有异议的,请在本通告发布之日起60日内向省人民政府提出行政复议;对本通告有异议的,请在本通告发布之日起60日内向市人民政府提出行政复议。逾期未申请行政复议的,视为放弃。
五、从有关部门现场调查之日起,凡抢栽、抢种、抢建的各类青苗和地上附着物,征地时一律不予补偿。
泰宁县人民政府
2021年12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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