泰宁县人民政府关于泰宁县赵山巷片区房屋征收与补偿实施方案征求意见的通告
因泰宁县赵山巷片区需要,拟征收该项目规划红线内国有土地上的所有房屋(具体以征收红线图为准),县房屋征收部门已拟定该项目房屋征收补偿方案(详见附件或泰宁县人民政府门户网站http://www.fjtn.gov.cn“政府信息公开专栏—信息公开目录”相关栏目内容)并经有关部门论证。现按照《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有关规定予以公布并征求意见,征求意见期限自2021年8月14日至2021年9月14日止。被征收人如需提交意见,应在该期限内以书面形式提交给房屋征收实施单位,同时携带本人身份证明和房屋权属证明原件和复印件(1份)。
房屋征收实施单位:泰宁县房屋征收服务中心,办公地址:县建设大楼6层,联系电话:7869689。
附件:泰宁县赵山巷片区房屋征收与补偿实施方案(征求意见稿)
泰宁县人民政府
2021年8月14日
泰宁县赵山巷片区房屋征收与补偿实施方案
为实施城市总体规划,加快推进老旧小区改造,改善城区部分地灾点群众生活环境,完善城区旅游配套设施,经县政府研究,拟对赵山巷片区国有土地上房屋进行征收。现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国务院令第590号)、《福建省实施<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办法》(省政府令第138号)等相关法规规章及文件规定,特制定泰宁县赵山巷片区房屋征收项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方案。
一、征收范围和征收补偿对象
1. 征收范围(四至):东至金湖宾馆大门,西至赵山巷山边,南至教育局,北至内环路(详见规划红线图)。本区域拟征收自建房17户,土地面积1710.6平方米,建筑面积1824.75平方米;房改房14户,土地面积493平方米,建筑面积1585.71平方米;酒店房屋1座(金湖宾馆),拟征收土地面积24337平方米,建筑面积16375平方米。
2. 征收补偿安置对象:本项目征收范围内的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以下称被征收人),以被征收人的房屋所有权证或相关法律文书作为征收补偿计算依据。
二、实施时间及实施单位
实施时间为房屋征收决定公告之日起15或30天为签约期。由县房屋征收服务中心作为房屋征收实施单位,具体承担房屋征收补偿工作。
三、征收补偿方式
本项目征收范围内的合法住宅和合法非住宅用房的征收补偿安置方式采取产权调换或货币补偿两种方式。权属证书记载为商业用地(旅馆、餐饮用地)的房屋实行一次性货币补偿。
四、征收补偿安置办法
(一)房改房:实行货币补偿和房屋产权调换二种,由被征收人自行选择。
1. 货币补偿
1.1.以下两种方式由被征收人自行选择,由被征收人自行解决安置用房,给予6个月的临时安置费。
评估方式: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评估办法》(建房〔2011〕77号),以被征收房屋权属证书记载的面积为基数,进行评估后确定货币补偿价格。在签约期内未签约的,货币补偿一律按照评估方式确定补偿金额。
协商方式:以被征收房屋权属证书记载的住宅面积为基数,按5500元/平方米计价进行货币补偿。
1.2.在签约期限前搬迁并将房屋移交给征收实施单位拆除的被征收人,2年内在本县区域购买商品房给予被征收房产货币补偿标准5%的奖励(搬迁奖励、临时安置费、装修补偿、搬迁补助等补偿不计入货币补偿总额),以征收实施单位出具的《房屋搬迁腾空证明》的时间为准。
1.3.被征收房屋属于下列情形只作产权调换(套房安置),不作货币补偿:
被征收私有房屋的共有人对安置方式的选择达不成一致意见的;
被征收房屋产权有纠纷,权属不清或产权人下落不明的;
被征收房屋设有抵押权的,抵押权人和抵押人未重新设立抵押权或抵押人未清偿债务的。
2. 产权调换(套房安置)
2.1.以被征收房屋权属证记载的住宅建筑面积(含公摊面积)为依据,不分结构类型,按套按面积征一返一,新旧房屋互不补差价。实行准现房安置,被征收人自行解决临时过渡用房,一次性给予12个月的临时安置过渡费。
2.2.产权调换房(安置房)为高层建筑(电梯房)的,公摊面积超出被征收房屋产权证记载的公摊面积的部分,按2230元/平方米计价。
2.3.产权调换房(安置房)超面积价格:超过被征收房屋权属证记载的住宅面积在0-15平方米(含15平方米)之间的,该部分面积按2230元/平方米计价;超过被征收房屋权属证记载的住宅面积在15-25平方米(含25平方米)之间的,该部分面积按4200元/平方米计价;超过被征收房屋权属证记载的面积25-40平方米,该部分面积按4700元/平方米计价;超过被征收房屋权属证记载的住宅面积40平方米以上,该部分面积按市场评估价计价。如选择有杂物间的安置房,杂物间按安置房安置价的50%计价。
2.4.安置房的楼层系数:住宅层5层为均价层,安置价2230元/平方米,6层(含6层)以上每增加一层安置价递增20元/平方米,5层以下每下降一层安置价递减20元/平方米,以此类推。
2.5.安置房房源为城西存量安置房(张家坊1号楼、凤凰名城4号楼、凤凰名城5号楼、张家坊15号楼、张家坊18号楼、张家坊B区1号楼、张家坊B区2号楼、张家坊B区3号楼、张家坊B区4号楼)和城区存量安置房(零公里安置房、外贸小区1号楼、外贸小区2号楼、老三中安置房、杉津桥安置房、财富广场高品苑2幢)。安置房为框架结构,室内装修达到毛坯房标准。即地面结构层、墙体、天棚水泥拉毛打底、进户防盗门、铝合金窗或塑钢窗、预埋水、电、燃气、电话、宽带、有线电视管网。
2.6.奖励办法:在签约期限内搬迁腾空房屋并交付征收实施单位拆除的,按被征收房屋权属证记载或者经确认的合法的住宅面积给予500元/平方米搬迁奖励;按时选房并签约的,按被征收房屋权属证书记载面积给予被征收人100元/平方米的安家奖励金,逾期未办理的不予奖励,县房屋征收部门有权处置该安置房。
(二)自建房补偿:实行货币补偿和房屋产权调换二种,由被征收人自行选择。
1. 货币补偿
1.1.土地按照征收决定作出时县政府发布的基准地价的3倍进行补偿;属划拨土地的,按该地段基准地价的60%进行补偿。房产及其他补偿按照《泰宁县人民政府关于调整泰宁县城区房屋征收补偿指导价格及征收补助费标准的通知》(泰政文〔2015〕77号)执行,届时县政府如有调整则按新标准执行。
1.2.奖励和临时安置办法:按照房屋权属证书及土地使用证书或不动产登记证书记载的土地面积给予500元/平方米的奖励;按房屋权属证书或不动产登记证书记载的住宅面积给予12个月的临时安置费。
1.3.如在签约期内未签订补偿协议并腾房交付征收实施单位拆除,则不享受以上奖励,并由县政府作出补偿决定的,则按照征收法规及有关规定进行评估确定货币补偿金额。
2. 产权调换(套房安置)
2.1.安置办法:以被征收房屋权属证记载的住宅面积为依据,不分结构类型,按面积征一返一,建筑容积率不足3的被征收房屋权属证记载的土地面积3倍给予套房安置。
2.2.计价方式:被征收房屋补偿款(含其他补偿奖励)与安置房购房款分别计算,在回迁安置时进行结算,“多还少补”。
被征收房屋补偿办法:土地按照征收决定作出时县政府发布的有效的基准地价进行补偿,属划拨土地的,按该地段基准地价的 60%进行补偿;房产及其他补偿按照《泰宁县人民政府关于调整泰宁县城区房屋征收补偿指导价格及征收补助费标准的通知》(泰政文〔2015〕77号)执行,届时县政府如有调整则按新标准执行。
安置房计价办法:在可安置面积内安置价按2230元/平方米计价;超过可安置面积在0-15平方米(含15平方米)之间的,该部分面积按2230元/平方米计价;超过可安置面积在15-25平方米(含25平方米)之间的,该部分面积按4200元/平方米计价;超过可安置面积25-40平方米,该部分面积按4700元/平方米计价;超过可安置面积40平方米以上,该部分面积按市场评估价计价。如选择有杂物间的安置房,杂物间按安置房安置价的50%计价。住宅层5层为均价层,安置价2230元/平方米,6层(含6层)以上每增加一层安置价递增20元/平方米,5层以下每下降一层安置价递减20元/平方米,以此类推。
2.3.安置房房源为城西存量安置房(张家坊1号楼、凤凰名城4号楼、凤凰名城5号楼、张家坊15号楼、张家坊18号楼、张家坊B区1号楼、张家坊B区2号楼、张家坊B区3号楼、张家坊B区4号楼)和城区存量安置房(零公里安置房、外贸小区1号楼、外贸小区2号楼、老三中安置房、杉津桥安置房、财富广场高品苑2幢)。安置房为框架结构,室内装修达到毛坯房标准。即地面结构层、墙体、天棚水泥拉毛打底、进户防盗门、铝合金窗或塑钢窗、预埋水、电、燃气、电话、宽带、有线电视管网。
2.4.在签约期限内搬迁腾空房屋的,按被征收房屋所有权证书记载的面积给予500元/平方米的搬迁奖励。
2.5.被征收人自行解决临时过渡用房,一次性给予12个月的临时安置过渡费。被征收房屋腾空经验收合格后,由县房屋征收部门支付临时安置过渡费给被收储人。
2.6.按时选房并签约的,按被征收房屋权属证书记载面积给予被征收人100元/平方米的安家奖励金,逾期未办理的不予奖励,县房屋征收部门有权处置该安置房。
(三)公有房屋职工租赁户:
1.安置条件:同时具备以下四个条件者方可申请购买安置房:
1.1.夫妻双方均未购买公有住房、商品房、合作建房、自建房的,且夫妻任何一方在外单位没有其它住房(应符合申请保障性住房条件者);
1.2.单位职工或原单位下岗职工;
1.3.单位或原单位分配给其居住的现有实际住户(以水、电、有线电视开户及缴费凭证为依据);
1.4.单位公有住宅,产权单位同意安置。
2.安置房房源及价格:
安置房房源为张家坊棚户区改造项目B区安置房,户型约90—110平方米(含公摊面积),安置价为2580元/平方米(不含楼层系数)。
3.申购安置房程序:
3.1.对公有房屋职工租赁户的家庭房产情况进行摸底调查审核,对符合条件的进行公示;
3.2.对公示后符合申购安置房条件的住户再次审核确认,进行第二次公示,公示无异议后,批准同意符合申请购买安置房的住户购买安置房;
3.3.被搬迁对象符合申请保障性住房条件的,放弃购买安置房的,可优先给予安排保障性住房,被搬迁人可以不轮候。
4.搬迁优惠及补偿:
4.1.在签约期限内签订协议并将被征收房屋腾空交房的,安置房价格按安置价每平方米优惠10%,超过规定签约期限安置房价格不予优惠;
4.2.参照房改房标准,一次性支付10个月临时安置费,并给予搬迁补助费及二次装修补助费(搬迁面积不足30平方米的,按30平方米计算)。
5. 已购买经济适用房或承租廉租房的公有房屋职工租赁户,如要求购买本次安置房的,必须先申请退出已购买的经济适用房或承租廉租房,经济适用房由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负责回购所需资金由县财政局在保障性住房专项资金中统筹解决;承租廉租房的由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负责收回。待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回购该经济适用房和收回该廉租房后,公有房屋职工租赁户凭相关证明再行申请购买回迁安置房。
(四)机关事业单位房屋补偿:参照《地方行政单位国有资产处置管理暂行办法》执行。
(五)商业用地房屋补偿:权属证书记载为商业用地(含旅馆、餐饮用地)的房屋实行一次性货币补偿,补偿金额以评估价为准。
(六)其它补偿奖励及要求:
1. 搬迁补助费:按被征收房屋权属证记载的住宅面积一次性10元/平方米计算。
2. 管线、管道(水、电、电话、有线电视等四项)1600元/户,缺一项扣400元。
3. 二次装饰及其他附属物补偿按照《泰宁县人民政府关于调整泰宁县城区房屋征收补偿指导价格及征收补助费标准的通知》(泰政文〔2015〕77号)协商补偿,协商不成的,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房产价格评估机构按照房屋征收评估办法评估确定。
4. 非公益性用房的附属房只能适用货币补偿,不作为产权调换。
5. 所有补偿对象均自行过渡,临时安置过渡费按被征收房屋权属证记载的住宅面积10元/平方米/月计算,自房屋搬迁腾空经房屋征收部门验收合格之月开始计算。产权调换房届时如因房屋征收部门原因造成被征收人逾期回迁的,由房屋征收部门按逾期月份数双倍支付临时安置过渡费。产权调换房屋经单体竣工验收合格并经消防验收合格或备案,水、电等配套设施齐全的,即可回迁安置,被征收人拒绝回迁的,自通知回迁之日起不再发放过渡费。
6. 被征收人或直系亲属(以户口本为准)为五保户、低保户、残疾人给予每户1万元的补助(以上均需提供相关部门核发的证本)。
7. 违法建筑按照《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国务院令第590号)执行。
五、签约及搬迁时间
从2021年 9 月 23日至2021年10 月 22 日止。在签约期限内签约并腾空房屋的给予以上规定的搬迁奖励,超过规定签约期限不予奖励。
六、超过签约期限内搬迁的处理办法
1. 凡超过签约期限搬迁的,不享受以上规定的一切奖励及优惠政策。
2. 房屋征收部门与被征收人在征收补偿方案确定的签约期限内达不成补偿协议,或者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不明确的,由泰宁县人民政府根据征收法规进行评估并作出补偿决定,不按照补偿决定规定腾空房屋交付征收实施单位拆除的,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3. 故意扰乱征收工作程序、煽动闹事、妨碍征收工作人员正常工作的,由公安机关按照《治安管理处罚法》规定处罚,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七、房屋搬迁和选房程序
1. 选房顺序:按协商期内先签协议并将被征收房屋腾空的先后顺序选房。房屋腾空验收顺序号即为选房顺序号,若同一时间(指同一天)内有多户签订协议并腾空房屋的,则以抽签形式产生顺序号。在规定时间内被征收人未按照选房顺序号参加选房,经房屋征收部门书面催告后仍不选房,选房顺序号则自然延后。公有租赁户的选房顺序在房改房户选房顺序后。
2. 被征收人应当在补偿协议约定的搬迁期限内(或以县房屋征收部门通知的搬迁期限内)完成搬迁。未在规定期限内搬迁的,取消搬迁奖励。旧房经双方验收并办理移交手续,被征收人应立即将被征收房屋完整移交给县房屋征收部门。被征收人在旧房移交时须结清水、电、电话、有线电视等相关费用。
3. 根据征收安置工作需要,被征收房屋的房产证、土地证原件须一并移交县房屋征收部门,以便办理旧房的注销及安置房的所有权证。
4. 安置房严格按规划设计进行施工,安置房竣工经验收合格后交付使用。
5. 县房屋征收部门应在完成全部安置工作后12个月内,提供安置房的产权登记申报材料,协助被征收人申办产权证。被征收人取得与原被征收房屋性质一致的房地产权利,办理安置房产权证的相关税费由安置房产权人按国家有关规定缴纳。
本实施方案,由房屋征收服务中心负责解释。未尽事宜,按现行房屋征收法律、法规、政策的相关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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