泰宁县人民政府关于对调整后的《泰宁县城步街 与迎宾安置小区二期建设项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方案》征求意见的公告

日期:2021-07-23 20:36 来源:泰宁县政府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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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泰宁县城步街与迎宾安置小区二期建设项目需要,本府于2020219日作出了泰政文〔20205号《泰宁县人民政府房屋征收决定书(城步街与迎宾安置小区二期建设项目)》,并在征收范围内发布了《泰宁县人民政府房屋征收通告》,对该项目征收范围内国有土地上的房屋实施征收补偿。

根据有关规定,经研究,拟对该项目房屋征收决定书所附的《泰宁县城步街与迎宾安置小区二期建设项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方案》进行调整,增加被征收房屋货币补偿参考价的内容,并对签约期进行调整,方案其他内容不变。现将调整后的《泰宁县城步街与迎宾安置小区二期建设项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方案》予以公布并征求意见(增加或调整内容已在方案中标注)。征求意见期限自2021723日至2021822日止。

如需提交意见,应在上述征求意见期限内以书面形式提交给房屋征收实施单位。同时,自然人需携带本人身份证明原件并提交复印件一份,企事业单位需提交营业执照、登记证书等主体证明材料复印件一份、授权委托书和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原件一份,代理人还需携带身份证明原件并提交复印件一份,如是被征收人,还需提供房屋权属证明原件、复印件各一份。

房屋征收实施单位:泰宁县房屋征收服务中心,办公地址:县建设大楼6层,联系电话:7869689

 

附件:调整后的《泰宁县城步街与迎宾安置小区二期建设项

      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方案(征求意见稿)》

 

 

 

                                 泰宁县人民政府

                                 2021723


附件

 

调整后的《泰宁县城步街与迎宾安置小区

二期项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

补偿方案(征求意见稿)》

 

泰宁县城步街与迎宾安置小区二期建设项目需要,经县政府研究,拟征收规划建设范围内的国有土地上的房屋。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国务院令第590号)、《福建省实施<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办法》(省政府令第138号)等相关规定,特制定泰宁县城步街与迎宾安置小区二期建设项目房屋征收与补偿方案如下:

一、征收范围和征收补偿对象

1征收范围:城步街与迎宾安置小区二期建设项目规划建设范围(具体以征收红线图为准)

2征收补偿安置对象:征收红线范围内的国有土地上的房屋所有人(以下称被征收人),以被征收人的房屋所有权证书作为征收补偿计算依据。

二、征收补偿安置

根据《福建省实施<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办法》(省政府令第138号)第十八条第二款规定,本项目征收实行货币补偿,被征收人可以选择协商或评估方式

(一)协商方式

1. 土地补偿按照《泰宁县人民政府关于公布泰宁县城乡基准地价的通知》(泰政文〔202117号)协商补偿

2. 建筑物及附属物按照《泰宁县人民政府关于调整泰宁县城区房屋征收补偿指导价格及征收补助费标准的通知》(泰政文〔201577号)协商补偿。

(二)评估方式

对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国务院令第590号)第十九条、第二十条及《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评估办法》(建房〔201177号)有关规定,由按规定选定的具有相应资质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进行评估后确定。

(三)其他补偿

1搬迁费和临时安置补偿按照《泰宁县人民政府关于调整泰宁县城区房屋征收补偿指导价格及征收补助费标准的通知》(泰政文201577)确定,支付6个月的临时安置费。

2停产停业损失按照《福建省实施<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办法》(省政府令第138号)相关规定协商确定。协商不成且具备评估条件的,由房屋征收部门委托依法选定的房地产评估机构评估确定。

3搬迁奖励:在签约期限内搬迁并腾空房屋的,按被征收房屋权属证书记载的面积给予50/平方米的搬迁奖励。

三、未登记建筑认定和补偿

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有关规定,对征收范围内未经登记的建筑,由县自然资源局、住建局、城监等部门联合认定。对认定为合法建筑和未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按照本方案给予补偿;对认定为违法违章建筑和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不予补偿。

、签约及搬迁时间

签约期限2021910日至2021925日止,签约后15日内搬迁腾空交房

、房屋搬迁程序

1被征收人应当在本方案规定的搬迁期限内完成搬迁。未在规定期限内搬迁的,取消搬迁奖励。旧房经双方验收并办理移交手续,被征收人应立即将被征收房屋完整移交给房屋征收部门。被征收人在旧房移交时须结清水、电、电话、有线电视等相关费用,未结清的费用直接在补偿款中抵扣。

2根据征收安置工作需要,被征收房屋的房产证、土地证原件须一并移交房屋征收部门,以便办理旧房的注销。

本实施方案未尽事宜,按现行房屋征收法律、法规及相关政策规定执行。

 

附件:1. 《泰宁县人民政府关于公布泰宁县城乡基准地价

         的通知》(泰政文〔202117号)

      2. 《泰宁县人民政府关于调整泰宁县城区房屋征收

         补偿指导价格及征收补助费标准的通知》(泰政文

         20157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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