泰宁县人民政府关于泰宁交通综合服务中心项目拟征收(使用)补偿安置方案公告

日期:2021-03-30 16:59 来源:泰宁县国土资源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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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征地公告〔20202

为实施泰宁县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乡规划,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福建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的有关规定和《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全面实行征地区片综合地价的通知》(闽政〔2017〕2号)等精神,经组织征地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土地现状调查,现就泰宁交通综合服务中心项目拟征收(使用)杉城镇水南村及泰宁国有林场土地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拟征收(使用)土地的地块编号、位置

泰宁交通综合服务中心项目位于杉城镇水南村

二、拟征收(使用)土地权属、地类、面积

拟征收泰宁县杉城镇水南村水田0.6435公顷、旱地0.1269公顷、其他园地0.1806公顷、其他农用地0.1148公顷;使用泰宁国有林场林地0.7854公顷。合计征收(使用)土地1.8512公顷。

三、补偿标准

根据《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全面实行征地区片综合地价的通知》以及泰宁人民政府关于实行征地区片综合地价的通知》(政〔2017〕1号)的文件要求,征地区片综合地价包含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不再另行安排劳动力安置。具体补偿标准如下:

1.水田区片综合地价58.5万元/公顷

2.旱地区片综合地价58.5万元/公顷

3.田坎区片综合地价58.5万元/公顷

4.农村道路,区片综合地价58.5万元/公顷

5.其他园地,区片综合地价28.08万元/公顷

6.林地,区片综合地价28.08万元/公顷

7.青苗、地上附着物及建、构筑物根据补偿协议按实际补偿。

、安置途径

1.涉及农用地、林地、未利用地的按照货币补偿安置方式;涉及上述征收土地范围内的房屋及其他建筑物、构筑物另行发布征收补偿安置方案。

2.本次征地涉及安置农业人口29人。

3.根据《泰宁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暂行规定》(泰政办〔2011〕36号)等规定条件的被征地农民,纳入养老保障范围,实行统一管理,统一筹资标准,统一养老保障待遇,由当地镇(街)、人社部门、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按规定程序办理。

异议反馈

拟被征地村集体经济组织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的有关规定,组织召开会议,充分征求各权利人意见,并讨论研究决定。拟被征收土地四至范围内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村民委员会和其他利害关系人,如对征地补偿安置方案有不同意见,应当在本公告之日起三十日内以书面形式向所在地)人民政府提出异议或提请听证申请。

、补偿登记

本公告之日起三十日内,拟被征收土地四至范围内的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应持不动产权属证明材料,到泰宁县土地收储中心办理补偿登记。

 

泰宁县人民政府

2020313

 

 

  

   

 

 

泰宁县人民政府:

泰宁交通综合服务中心项目的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征地公告20202号),已于2020313日至2020415日在我水南村公示栏公告不少于30日,根据《村民组织法》有关规定,我村已组织召开相关会议并征求各当事人意见,现回复如下:

一、 对拟征土地的权属、地类、面积,农村村民住宅、

其他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等的权属、种类、数量以及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内容无异议,同意按此报有权机关批准。

二、 对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和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意见,

我村及各当事人无异议,同意放弃听证。

 

 

                                  杉城镇水南村

                                  20204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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