泰宁县人民政府关于泰宁交通综合服务中心项目拟征收(使用)补偿安置方案公告
为实施泰宁县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乡规划,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福建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的有关规定和《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全面实行征地区片综合地价的通知》(闽政〔2017〕2号)等精神,经组织征地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土地现状调查,现就泰宁交通综合服务中心项目拟征收(使用)杉城镇水南村及泰宁国有林场土地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拟征收(使用)土地的地块编号、位置
泰宁交通综合服务中心项目位于杉城镇水南村
二、拟征收(使用)土地权属、地类、面积
拟征收泰宁县杉城镇水南村水田0.6435公顷、旱地0.1269公顷、其他园地0.1806公顷、其他农用地0.1148公顷;使用泰宁国有林场林地0.7854公顷。合计征收(使用)土地1.8512公顷。
三、补偿标准
根据《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全面实行征地区片综合地价的通知》以及《泰宁县人民政府关于实行征地区片综合地价的通知》(泰政〔2017〕1号)的文件要求,征地区片综合地价包含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不再另行安排劳动力安置。具体补偿标准如下:
1.水田,区片综合地价58.5万元/公顷;
2.旱地,区片综合地价58.5万元/公顷;
3.田坎,区片综合地价58.5万元/公顷;
4.农村道路,区片综合地价58.5万元/公顷;
5.其他园地,区片综合地价28.08万元/公顷;
6.林地,区片综合地价28.08万元/公顷;
7.青苗、地上附着物及建、构筑物根据补偿协议按实际补偿。
四、安置途径
1.涉及农用地、林地、未利用地的按照货币补偿安置方式;涉及上述征收土地范围内的房屋及其他建筑物、构筑物另行发布征收补偿安置方案。
2.本次征地涉及安置农业人口29人。
3.根据《泰宁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暂行规定》(泰政办〔2011〕36号)等规定条件的被征地农民,纳入养老保障范围,实行统一管理,统一筹资标准,统一养老保障待遇,由当地镇(街)、人社部门、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按规定程序办理。
五、异议反馈
拟被征地村集体经济组织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的有关规定,组织召开会议,充分征求各权利人意见,并讨论研究决定。拟被征收土地四至范围内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村民委员会和其他利害关系人,如对征地补偿安置方案有不同意见,应当在本公告之日起三十日内以书面形式向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提出异议或提请听证申请。
六、补偿登记
本公告之日起三十日内,拟被征收土地四至范围内的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应持不动产权属证明材料,到泰宁县土地收储中心办理补偿登记。
泰宁县人民政府
2020年3月13日
回 执 函
泰宁县人民政府:
泰宁交通综合服务中心项目的征地补偿安置方案(泰征地公告2020年2号),已于2020年3月13日至2020年4月15日在我水南村公示栏公告不少于30日,根据《村民组织法》有关规定,我村已组织召开相关会议并征求各当事人意见,现回复如下:
一、 对拟征土地的权属、地类、面积,农村村民住宅、
其他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等的权属、种类、数量以及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内容无异议,同意按此报有权机关批准。
二、 对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和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意见,
我村及各当事人无异议,同意放弃听证。
杉城镇水南村
2020年4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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