泰宁县人民政府关于征收土地的通告
一、征收土地位于杉城镇集体所有土地0.4097公顷(其中红卫村水田0.2933公顷、其他农用地0.063公顷、未利用地0.0534公顷)。
二、征地补偿标准按《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全面实行征地区片综合地价的通知》(闽政〔2017〕2号)《泰宁县人民政府关于全面实行征地区片综合地价的通知》(泰政〔2017〕1号)等文件有关规定执行。
三、本次征收土地的实施单位为泰宁县土地收储中心,被征收土地四至范围内的土地所有权人、使用权人逾期未办理征地补偿登记的,按征地具体实施单位征地调查成果支付补偿费。征地具体实施单位应支付征地补偿安置费用,并收集征地拆迁等相关土地权属证件到县有关部门办理权属注销登记。
四、被征收土地四至范围内的土地所有权人、使用权人有申请行政复议的权利。如对省政府土地征收批复有异议的,请在本通告发布之日起60日内向福建省人民政府提出行政复议;对本通告有异议的,请在本通告发布之日起60日内向三明市人民政府提出行政复议,逾期不申请复议的,视为放弃。
五、从有关部门现场调查之日起,凡抢栽、抢种、抢建的各类青苗和地上附着物,征地时一律不予补偿。
泰宁县人民政府
2020年12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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