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泰宁县林下经济专项资金补助暂行办法

来源:[泰宁县林业局]       发布时间: 2020-05-11 11:53     浏览量:{{ pvCount }}      【字体:    

  根据《福建省财政厅福建省林业厅关于印发〈福建省省级财政林下经济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闽财农〔2016〕88号)、《福建省林业局福建省财政厅福建省农业农村厅福建省文旅局福建省市场监管局关于加快林下经济发展八条措施的通知》(闽林〔2019〕4号)和《三明市林业局关于做好2020年林下经济项目工作的通知》(明林综﹝2020﹞11号)规定,结合泰宁实际,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一条 凡在泰宁县范围内从事林下经济的林农以及农民林业专业合作社、家庭林(农)场、“公司+基地+农户”等为林农提供服务,带动林农“不砍树,也致富”的新型林业经营主体。国有企事业单位(含国有林场、森林公园、部分属国有股份的公司、企业)不属于林下经济专项资金补助对象。

  第二条  符合以下条件的,均可向县林业局申请林下经济专项资金补助。

  1.林下种植。⑴崖壁种植铁皮石斛30亩以上,且种植密度达4000丛/亩以上;⑵林下种植中草药面积80亩以上按项目建设程序进行,50-80亩(含80亩)适用简易程序补助,50亩以下的不予补助。林下种植项目所涉及的种植地块、崖壁属近两年新植,且未享受过财政专项资金补助(不得重复享受)。

  2.林下养殖。林下养殖梅花鹿、养蜂。

  3.森林景观利用。利用森林景观资源开展康复、疗养、养生、休闲等一系列有益人类身心健康的新型产业,形成特色突出、体系完善的森林康养产品,积极创建国家级、省级、市级森林康养基地试点示范单位。

  第三条  专项资金补助实行项目实施单位自愿申报的原则,项目申报期为县林业局申报项目通知之日起1个月内,逾期不再受理。项目实施单位业主提出申请时需提交以下材料(一式五份):

  1.申请报告(项目概况,申请补助原因及金额)。

  2.项目实施单位业主身份证明(以公司、专业合作社或家庭农场等组织为业主的,还需提交相关的证照)。

  3.项目实施方案:⑴项目实施单位基本情况;⑵项目简介:包括项目名称,项目实施地块土地权属证明或租赁合同,建设地点、内容、规模、期限、进展情况,实际总投资,年产值、利润,项目带动建档立卡贫困户脱贫致富的情况。

  4.申报森林康养基地试点示范单位项目的只需提供申请补助报告和获得国家级、省级、市级森林康养基地试点示范单位文件的复印件。

  第四条  申报时间截止后,林业局会同财政局对每一份申请逐一进行现场核实和会审,对符合条件的,初步确定补助对象并公示7天。公示期满无异议的,由县林业局与县财政局联合批复并上报省、市林业、财政部门备案。

  第五条  林下经济专项资金主要用途:

  (一)生产支出:种苗培育或采购、肥料采购、生产设备购置、向林农租赁林木林地、支付林农劳务工资等支出。

  (二)基础设施建设:含道路、水利、电力等支出。

  (三)产品销售网络建设与技术培训等支出。

  第六条  补助类别和标准:

  1.崖壁种植铁皮石斛项目:⑴必须达到本《暂行办法》第二条所规定的规模面积(实际面积确定由县林业局认可的具有丙级以上〈含丙级〉林业调查规划设计资质的单位与县林业局相关工作人员共同参与实地测绘),县林业局根据测绘结果,按4000元/亩给予补助,且不超过投资总额的30%;⑵单个项目补助金额控制在40万元以内。

  2.林下种植黄精、草珊瑚、黄桅子、三叶青、重楼、砂仁、金线莲、厚朴、杜仲、灵芝等中草药项目:⑴必须达到本《暂行办法》第二条所规定的规模面积(实际面积确定由县林业局认可的具有丙级以上〈含丙级〉林业调查规划设计资质的单位与县林业局相关工作人员共同参与实地测绘),县林业局根据测绘结果,中草药项目面积在80亩以上按1000元/亩以内(含1000元/亩)给予补助,且不超过投资总额的30%;实测面积在80亩以下(含80亩)中草药种植项目,均适用简易程序,按600元/亩以内(含600元/亩)予以补助;灵芝项目按600元/亩以内(含600元/亩)给予补助,且不超过投资总额的30%。⑵单个项目补助金额中草药项目控制在20万元以内,灵芝项目控制在10万元以内,适用简易程序的控制在5万元以内。

  3.林下梅花鹿养殖:新建鹿舍500平方米以上,按占地面积100元/平方米予以补助,放养鹿区空场地及林地不计入鹿舍面积,单户补助金额控制在20万元以内(不得重复补助)。

  4.林下养蜂:补助标准(出蜂蜜时50箱起算):按200元/箱标准,适用简易程序予以补助,单户补助金额控制在5万元以内。

  5.获得国家级、省级、市级森林康养基地试点示范单位的分别给予一次性补助30、10、6万元(不得重复补助)。

  第七条  项目建设完成后,项目实施单位应于30日内以书面形式向县林业局提出验收申请。由县林业局相关业务股室人员组成验收组于20日内按照《实施方案》内容开展检查验收,进行现场核实评估,填报检查验收表,对存在问题的限期整改。

  第八条  验收时项目业主需提供的材料:

  1.申请报告。

  2.项目的业主必须提供有资质的中介机构出具的财务审计报告(适用简易程序的则不需提供)。

  3.项目建设相关资料(包括项目建设图片)。

  4.资金投入正式发票及相关财务资料(会计帐本、原始凭证)。

  5.项目业主带动建档立卡贫困户增收,至少要吸纳建档立卡贫困户3人以上就业(含季节性、阶段性务工的),并提供银行(或网银)转账支付贫困户工资或发放工资由贫困户本人签名领取工资花名册的证明资料。

  6.林下养蜂、实测面积在80亩以内(含80亩)的中草药种植项目适用简易程序,凭业主资金补助申请报告、林业主管部门相关股室与业主一起清点蜂箱数量的验收单或实测中草药种植面积清单和图表、业主成本核算和开支流水帐、收款收据,造表审批并予以拨付。

  7.获得国家级、省级、市级森林康养基地试点示范单位的业主只需提供申请补助报告和上级文件复印件。

  第九条  据检查验收结果在验收合格后20个工作日内将资金全额拨付项目实施单位;对达不到要求的,验收不合格的项目,则不予拨付,结余的补助资金可结转下一年度用于县林下经济项目的支出;连续两年未用完的结余结转资金,上缴县级财政。上级补助资金优先补助建档立卡贫困户发展的项目。

  第十条  本办法实施期限至2022年12月31日止(如遇中央和省上有大调整则具体作相应的调整,与上级《林下经济资金管理办法》相悖的,以上级制定的文件为准)。泰宁县林业局、泰宁县财政局于2019年7月8日印发的《泰宁县林下经济专项资金补助暂行办法》(泰林〔2019〕32号)文及之前的《泰宁县林下经济专项资金补助暂行办法》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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