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年来,在县委、县政府的正确领导下,在各乡镇及县级各相关部门的密切配合和大力支持下,我县乡村道路建设取得了突破性进展,为改善城乡交通面貌、促进农村经济发展、满足群众便捷出行提供了有力保障。但在乡村道路建设管理过程中还存在着不少问题,影响和制约了乡村道路建设质量和进度,亟待整治和规范。因此,为进一步规范和加强全县乡村道路建设管理,提高乡村道路建设质量,加快推进乡村道路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交通运输部《农村公路建设管理办法》(2006年3号令)及省、市有关农村公路建设的办法、规定,结合县情实际,现就加强乡村道路建设管理工作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规范建设标准
乡村道路的技术标准应当按照因地制宜、实事求是的原则合理确定。乡村道路原则上应当按照等级公路建设标准建设:
(一)技术等级和行政等级相匹配
乡道:三级(晋级、重铺)、四级双车道(晋级、重铺、拼宽)、四级单车道,路面≧4.5米(新改建、拼宽,需县交通局论证)
村道:四级单车道≧4.5米(新改建、拼宽)、四级单车道3.5米(新改建,需县交通局批准)
(二)路面结构技术指标
(1)水泥混凝土路面结构:
①三级及以上公路:面层厚度应不小于22CM,设计抗折强度不低于4.5 Mpa;
②双车道四级公路:面层厚度应不小于20CM;
③单车道四级公路:不得小于18CM,设计抗折强度均不低于4.0 Mpa。重载交通路线宜按路线交通情况提高设计标准。
(2)沥青混凝土路面。应符合现行《公路沥青路面设计规范》要求。
(3)遵循“三同时”的要求
新建或改建乡村道路,排水、安全防护及公路附属设施应与主体工程同步设计、同步实施、同步验收。
二、强化建设管理
(一)强化建设计划管理。乡村道路建设计划申报程序:每年10月初县交通运输局印发文表要求各乡镇报送次年建设计划,由乡镇人民政府于每年10月31日前根据本乡镇的实际需要和前期工作的完成情况,在与县交通运输局工程站衔接好项目建设规模后,填报表格并通过内网报送,县交通运输局(工程站)收集汇总。县交通运输局通过初审、汇总各乡镇申报的乡村道路年度建设计划,下达年度计划。乡村道路建设计划一经下达,必须严格执行,不得擅自更改项目、变更投资、减少建设规模、降低技术标准。确需调整变更的,按相关程序报批。
原则上未按要求上报建设计划的一律不得开工建设。未经批准,擅自开工建设及建成的乡村道路项目,不予验收,不予资金补助。
(二)完善设计与审批。所有乡村道建设项目应由项目业主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设计单位设计施工图,并遵循“三同时”的要求,同步设计施工安保工程,同步完善排水和防护工程。施工图设计完成后,由项目所在乡镇人民政府按照有关规定报送县交通运输局组织审查批复后方可使用。
(三)加强项目监理。乡村道路的新(改)建工程、危窄桥改造及大中型桥梁、隧道应实行社会监理。项目业主应依法依规选择具有资质的监理单位,并签订监理合同。
(四)依法招标。乡村道路建设项目的设计、施工、监理必须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办理招投标。
(五)落实安全生产及廉政管理制度。各项目法人对项目安全生产及廉政建设负总责,应建立健全安全生产及廉政责任制,在签订工程合同(设计、监理、施工)同时签订安全生产合同及廉政合同,并加强检查和考核。
(六)实行月报制度。各乡镇人民政府应按规定每月上报工程建设进度情况。
(七)工程竣工后续工作。项目业主应设置管养公示牌,公示养护路段、养护里程、养护承包人及电话、养护监管人及监管电话、路政监管人及举报电话,加强道路管养,确保道路安全畅通。
三、加强质量安全管理
(一)项目质量安全监督。乡村道路建设项目开工前按规定完成前期工作后,提供设计批复、建设单位、设计单位、施工单位、监理单位相关资质等资料向县交通质监站办理质量安全监督申请手续。
(二)施工过程质量安全管理。乡村道路建设严格执行《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以及交通运输部和省有关质量安全管理规定。根据乡村道的属地管理原则,要求项目建设所在地的乡镇人民政府落实项目质量安全管理监管职责,工程项目的设计、建设、施工、监理单位要严格落实工程质量责任制和安全生产责任制。农村公路建设项目应当建立安全生产责任追究制。建设、设计、施工、监理单位按照职责,明确安全管理责任,落实安全保障措施,加强安全管理。施工单位要严格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科学设置施工警示标准及交通引导、限速标志,切实做好施工现场的安全防护工作。施工中应注意保护生态环境和文物古迹,防止水土流失和植物多样性破坏。
(三)接受社会监督。乡村道路建设项目在施工过程中,各施工单位和项目业主要设置公示牌,公示工程项目名称、建设单位、施工单位、建设规模、主要质量指标及质量监督人员名称和举报电话等,接受社会监督。
四、严格工程验收管理
(一)农村公路竣(交)工验收应具备以下条件:
1.主体和附属工程已完成;
2.施工单位对工程质量自检合格;
3.项目业主组织对工程质量评定合格;
4.质量监督机构对工程质量主要指标检测鉴定合格;
5.设计文件、工程管理文件、施工资料、交(竣)工验收文件等已整理归档。
(二)组织交工验收。乡村道路建设项目在施工单位自检合格后,报监理单位复核,并由设计单位出具竣工复测资料后,由项目业主组织各参建单位进行交工验收,并出具交工验收会议纪要,上报县交通运输局。此外,项目业主还应邀请建设项目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同步参与交工验收过程。
(三)抽检检验。县交通质监站按照交通运输部《公路工程竣(交)工验收办法》、省交通运输厅《福建省农村公路验收试行办法》在项目自检验收合格的基础上,组织抽检检验。各项目还应接受省、市级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对农村公路工程验收工作的抽查。对擅自降低技术标准、质量不合格的农村公路建设项目不得通过验收,不予上报申请省市补助资金。
五、其他工作要求
(一)按照交通运输部《关于推行农村公路建设“七公开”制度的意见》(交公路发〔2014〕100号)、省交通运输厅《福建省农村公路建设养护“阳光工程”实施意见》(闽交建〔2013〕141号)的有关规定,乡(镇)、村应将当年农村公路建设项目向社会公示,接受群众和社会监督。
(二)在筹集农村公路建设资金过程中,不得强制向单位和个人集资,强迫农民出工、备料。
(三)各乡镇人民政府应当依据职责,建立健全乡村道路建设资金管理制度,严格财务管理,规范会计核算制度;应按项目实行单独建账,单独核算,所有农村公路专项补助资金、群众“一事一议”筹资款与社会捐赠的资金必须专款专用,防止资金流失和挪用。
(四)乡村道路建设发生质量、安全违法行为的,依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等有关规定对相关责任单位和责任人给予处罚。
特此通知。
泰宁县交通运输局
2017年3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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