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本办法所称县域商业建设行动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是指用于支持我县实施县域商业建设行动的中央服务业发展资金。
第二条 专项资金遵循公开、择优、规范、高效原则,资金使用情况向社会公开,接受有关部门和社会监督。
第二章 资金支持范围和标准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县域商业建设行动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指2023—2025年用于我县县域商业建设行动的中央财政补助资金以及省市级财政资金。
第四条 支持项目需由企业作为投资建设责任主体(乡镇商贸中心等民生项目除企业外,也可由乡镇政府作为责任主体),按照“先建后补”的原则,经认定后给予不超过项目实际投入(不含税)50%的补助(需经竣工验收并已实际运营)。项目实际投入不含不动产购置、租赁费用,以及人员经费、水电费等经常性开支,实际投入金额由第三方专业机构审核认定。单个项目补助低于10万元的原则上不予支持。
第五条 对于已获得其他中央及省级财政资金支持的项目,不得重复申报与安排。县域物流项目在建电子商务进农村综合示范县优先使用示范资金支持建设,不再重复支持。
第六条 资金拨付应严格按照《2024年度县域商业建设行动资金申报指南》等文件要求(“先建后补”,经认定后给予企业不超过企业实际投入50%的补助,且不超过项目相应支持上限),由项目责任主体提出申请,经责任单位验收后,符合条件的拨付补助资金。
第三章 资金使用与管理
第七条 项目单位应严格按照批准的项目建设内容和资金使用计划使用资金,不得擅自变更。
第八条 根据支持标准和项目实施情况等从项目库中选择支持的项目并明确支持金额,资金必须专款专用,不得用于与项目建设无关的支出,不得截留、挤占、挪用资金。
第九条 项目单位应建立健全财务管理制度,加强资金核算和管理,确保资金使用安全、规范、有效。
第十条 资金使用应遵循“突出重点、科学论证、注重绩效”的原则,县工信局、财政局及时将资金分配和拨付使用情况主动向社会公开,接受有关部门和社会监督。
第四章 监督检查
第十一条 县工信、财政部门应加强对资金使用情况的监督检查,发现问题及时督促整改。对本专项资金使用管理中存在虚报、冒领、截留、挪用等违法行为的,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有关规定予以处理,并依法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有关部门处理。
第十二条 项目承建企业收到资金后,应当按照国家财务、会计制度的有关规定进行专账账务处理,严格按照规定使用资金,按资金性质分别核算,自觉接受监督检查。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三条 本办法由县工信局、财政局负责解释。
第十四条 本办法自2025年1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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