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乡镇、部门,相关企业:
根据《福建省财政厅 福建省商务厅 福建省农业农村厅关于调整并下达中央服务业发展资金的通知》(闽财外指〔2024〕11号)要求,为加快我县县域商业体系建设,更好发挥中央财政专项资金的引导和带动作用,现就开展县域商业建设行动项目验收工作相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验收对象
2024年县域商业建设行动入库项目,按照报入库实施方案开展项目建设,项目已完成达到项目验收要求,做好相关准备工作,均可提出验收申请。
二、扶持方式
按照“先建后补”的原则,对符合资金支持方向,经认定后给予不超过项目实际投入(不含税)50%的补助,每个项目支持金额按照《财政部办公厅 商务部办公厅 国家乡村振兴局综合司关于支持实施县域商业建设行动的通知》(财办建〔2022〕18号)、《福建省财政厅 福建省商务厅 福建省农业农村厅关于调整并下达中央服务业发展资金的通知》(闽财外指〔2024〕11号)和《三明市商务局 三明市财政局 三明市农业农村局关于做好2024年度县域商业建设行动资金申报工作的通知》(明商务商贸〔2024〕5号)等文件精神中规定的范围进行支持。项目实际投入不含不动产购置、租赁费用,以及人员经费、水电费等经常性开支,实际投入金额由第三方专业机构审核认定。单个项目补助低于10万元的原则上不予支持。
三、验收材料
1.项目责任主体的书面申请报告和申请表(附件)。申请报告应说明申报项目基本情况、主要内容、建设周期、实现功能、总投资额(投资额不含增值税)、所申请资金金额等。项目实际投入不含不动产购置、租赁费用,以及人员经费、水电费等经常性开支。
2.项目责任主体营业执照、企业法人代表身份证复印件。
3.由有审计资质第三方机构出具的项目建设周期内的资金投入专项审计报告。
4.申报项目涉及的发票复印件(须与专项审计报告内容相符)。
5.项目责任主体保证申报材料真实性、准确性的承诺书;信用中国查询记录。
6.资产管理承诺书。
以上材料若为复印件的,均须注明与原件一致,并由单位负责人签名或盖章,并加盖项目责任主体印章。
四、验收程序
(一)项目验收申报。按照“成熟一个,验收一个”的方式,已完成项目建设的实施单位于2025年3月7日前将验收材料提交到泰宁县工业和信息化局商贸股,验收材料(纸质材料一式八份及电子扫描材料)需装订成册。
(二)项目验收评审。对符合验收条件的项目,泰宁县工业和信息化局将通过委托第三方会计师事务所独立评审等方式进行验收,并对验收结果予以公示并上报三明市商务局。
(三)项目资金拨付。泰宁县工业和信息化局对项目验收评审验收合格的项目进行确认,提交县县域商业体系建设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审核复核后进行公示,最后按照资金管理规定,财政部门及时将扶持资金核拨到企业。
五、有关工作要求
1.项目验收不合格的,按照整改要求完成调整后,通过验收,拒不调整或整改不到位的,取消扶持资格。项目擅自调整项目主体和主要实施内容的,取消扶持资格,收回扶持资金。若存在弄虚作假、挪用资金等违规行为的,按照有关规定严肃处理,并三年内不得申请财政资金扶持。
2.具体解释由县工业和信息化局负责
附件:泰宁县县域商业建设项目验收及奖补资金申请表
泰宁县工业和信息化局
2025年2月21日
扫一扫在手机上查看当前页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