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案情】
2024年9月,三明市泰宁县消防救援大队在对某酒店进行消防检查时,发现负一层两处防火门严重锈蚀,而负责维保的消防技术公司出具的报告却称“符合规定”。经查,该公司技术负责人王某某作为一级注册消防工程师,未按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开展消防技术服务活动,未履行法定职责。另查明,王某某曾在2024年6月因消防违法行为被处罚,本次属一年内再次违法。消防部门依法对其作出罚款一万元的从重处罚决定。
【裁判结果】
泰宁法院经审查认为,该行政处罚决定事实清楚、程序合法、适用法律正确,予以支持。
【法律分析】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六十九条规定,消防技术服务机构及其从业人员不按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开展技术服务活动的,除对单位处罚外,还应对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下罚款。王某某作为注册消防工程师,未履职尽责,出具不实报告,且一年内再次违法,依法应当从重处罚。
【典型意义】
本案明确一级注册消防工程师依法执业的责任底线。人民法院通过支持行政处罚决定,维护消防法律法规的权威,警示消防技术服务机构及从业人员必须严格规范服务行为,筑牢公共安全防线。
作者:王礼宁 王智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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