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开展第三季度消防监督抽查的公告
各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
根据《消防监督检查规定》和《福建省消防监督抽查组织实施工作规定》(闽公消〔2012〕77号)要求,决定从
一、监督抽查范围
(一)公共娱乐场所,商场、市场、宾馆、学校、医院等人员密集场所。
(二)大型城市综合体、儿童活动场所、仓储物流、出租屋、“三合一”等场所。
(三)文物古建筑、高层、地下建筑及易燃易爆场所。
(四)大型群众性活动场所。
(五)劳动密集型企业。
(六)旅游景点。
(七)其他需要抽查的单位。
二、监督抽查的重点内容
(一)被检查单位的建筑物或者场所是否依法通过了公安消防机构消防设计审核(设计备案)、消防验收(验收备案)、消防安全检查,建筑物的使用性质是否符合规定;
(二)疏散通道、安全出口、疏散指示标志、应急照明、消防车通道、防火防烟分区、防火间距是否符合规定;
(三)建筑消防设施运行是否正常,灭火器材配置是否符合规定;
(四)消防控制室的值班操作人员等从业人员是否经消防培训持证上岗;
(五)重点单位消防微型站软、硬件建设是否达到要求;
(六) 场所是否存在“三合一”、“多合一”现象;
(七)出租屋住宅楼道是否违规存放电动车、摩托车和可燃物,消防通道是否违规停放车辆和障碍物,是否违规用火、用电、用气、用油;
(八)儿童活动场所安全出口数量、装修装饰材料、应急照明是否符合要求,是否存在违规用火用电、违规留宿儿童、营业期间装修、停用或损坏消防设施、器材,占用、堵塞、封闭疏散通道、安全出口等;
(九)节庆活动场所是否有违章搭建、违章用火用电行为,是否落实专人负责巡查检查,消防设施是否正常运行,是否落实灭火和应急疏散措施;
(十)其它需要检查的内容。
三、单位自查
本通告公布之日起,各符合抽查范围的单位应按照有关消防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开展自查整改,认真落实消防安全工作职责,确保单位消防安全。
四、监督抽查
单位自查整改结束后,我大队依法对抽查范围单位实施监督抽查及专项监督抽查,对存在火灾隐患整改不力或拒不整改的单位和个人,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严肃处理。
五、举报投诉
社会各界对发现的火灾隐患可向我大队举报投诉中心进行举报、投诉,电话96119。
泰宁县公安消防大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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