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县委巡察工作的统一部署,2023年2月27日至3月17日,县委巡察二组对县司法局党组开展了巡察。并于8月1日反馈了巡察意见。按照党务公开的原则和巡察工作有关要求,现将巡察整改进展情况予以公布。
一、落实巡察整改主体责任,扎实推进全面整改
(一)提高政治站位,坚决扛牢巡察整改责任。2023年8月1日,县委巡察二组反馈巡察意见后,局党组高度重视,迅速启动巡察整改工作;同日下午局党组书记、局长陈瑞芳主持召开党组会议,研究部署巡察整改工作。坚持思想整改和行动整改相结合,问题导向与目标导向相统一,切实把巡察整改作为一次自我完善、自我净化、自我提升的过程。
(二)加强组织领导,压实巡察整改任务。加强巡察整改工作的组织领导,明确具体整改任务。8月2日,及时成立巡察整改工作领导小组;局党组书记、局长任组长,其他班子成员为副组长,各股室负责人为成员,形成了“一把手负总责、分管领导分头抓落实、部门齐抓共管”的巡察整改工作格局。8月10日,制定巡察整改方案;将巡察反馈的4个方面16项内容细化分解成51个问题,逐项逐条细化措施共69条,明确责任领导、责任部门、责任人员、完成时限。通过层层传导压力,为高标准、高质量、高起点落实整改工作打下了坚实的基础。
(三)强化措施落实,构建巡察整改长效机制。在巡察整改期间,局党组强化政治担当,自觉把巡察整改作为一项重要政治任务;局党组书记切实履行第一责任人责任,带头落实整改。结合巡察反馈意见,局党组及领导班子成员认真查摆问题,深入剖析问题产生的根源,特别是局党组书记带头查摆剖析,并带动班子其他成员把自己摆进去、把工作摆进去、把职责摆进去,在此基础上严肃认真召开巡察整改专题民主生活会,推动全面整改。落实问责追责,共对13人予以提醒谈话处理,加强对党员干部的教育管理和监督,及时解决苗头性、倾向性的问题,做到教育在先、预防在先,警钟长鸣。同时,结合巡察整改各项措施落实,坚持举一反三,深化拓展,强化建章立制,着力解决体制机制问题,真正做到以巡促改、以巡促建、以巡促治;共新建立《督查工作制度》等5项制度,修订完善《理论学习制度》等9项制度,构建起巡察整改长效机制,切实巩固巡察整改成效。
二、巡察反馈问题的整改情况
(一)聚焦党组织贯彻落实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党中央决策部署和省委、市委、县委工作要求方面。
1.学习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有差距。
(1)关于“第一议题”执行不到位的问题。2021年8月26日局党组传达学习习近平总书记关于禁毒工作重要指示批示精神、2022年8月31日传达学习习近平总书记在省部级主要领导干部专题研讨班上的讲话精神,均位于其他议题之后。
整改情况:8月中旬,局党组《印发<督查工作制度>等十一项制度》(泰司党发〔2023〕19号),修订完善了局原先的《学习制度》,将“第一议题”制度纳入重要内容。坚持把学习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和党的二十大精神、习近平总书记重要讲话精神等内容,作为局党组会、理论学习中心组学习、支部大会、支委会及其他党内重要会议的“第一议题”,放在各项议程的第一项,第一时间组织传达学习,切实把学习融入日常、抓在经常。
(2)关于学习的政治意识不强的问题。作为政法机关,未能主动提高政治站位,增强学习的思想自觉、政治自觉和行动自觉,多数为简单传达,被动接受,安排中心组成员交流研讨较少。如,2022年共安排集中学习12次,安排交流发言仅3次;2021年党组理论学习中心组未专题学习习近平总书记给廖俊波母亲回信精神等重要专题;局党组11月21日才传达贯彻党的二十大精神。
整改情况:强化政治意识,加强理论学习。认真按照《中共泰宁县司法局党组2023年理论学习计划》等安排,围绕“深入学习习近平总书记在学习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和党的二十大精神研讨班开班式上的重要讲话精神”等17个专题学习重点,局班子成员主动提高政治站位,加强理论学习,深化理论武装,做到知行合一,切实增强学习的思想自觉、政治自觉和行动自觉,在深入学习贯彻党的理论上作表率,在始终同党中央保持高度一致上作表率,在坚决贯彻落实党中央各项决策部署上作表率。在组织集中学习活动中安排交流发言次数比重要明显提升,2023年以来,党组理论学习中心组共安排集中学习10次,安排交流发言8次;对上级安排的重要专题党组理论学习中心组组织好专题学习,就党的重要理论、方针政策等第一时间传达学习宣传贯彻。
(3)关于存在学用“两张皮”现象的问题。对习近平法治思想缺乏针对性的落实举措,运用新思想谋划推动工作不够有力。如,司法局督促部门出庭应诉的措施不够有力,导致我县在应对行政诉讼案件中行政机关负责人一审出庭应诉率偏低,2022年度该项指标在全市排名末位。
整改情况:将理论学习成果转化为指导实践、推动工作的强大动力,奋力推动高质量发展。重点运用新思想谋划推动工作,贯彻落实习近平法治思想。已报请2023年2月27日县政府常务会议研究行政诉讼与应诉工作,会议强调要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法治思想,端正应诉态度,强化行政机关领导干部及执法人员依法行政意识;并将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率纳入平安建设年度考评,强化督促部门出庭应诉,确保我县在应对行政诉讼案件中行政机关负责人一审出庭应诉率明显提升(根据上级有关文件精神,从2022年开始,“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率”绩效考核指标责任单位已调整为县法院及未出庭行政机关)。
2.主题教育及教育整顿不够深刻。
(4)关于学习研讨不够到位的问题。2019年9月-2020年1月开展的5次“不忘初心、牢记使命”主题教育集中学习中,只有心得体会均未见学习研讨记录。
整改情况:建立长效机制,加强理论学习研讨。8月中旬,局党组《印发<督查工作制度>等十一项制度》(泰司党发〔2023〕19号),修订完善了局原先的《学习制度》。重点规定集中学习与研讨相结合,原则上每季度组织集中学习研讨一次,参加人员为全系统党员干部,每次时间半天;每次要结合实际确定学习主题内容,安排学习交流发言人。切实将政治理论学习研讨要求纳入重要内容,树立终身学习的先进理念,提升政治素养和工作创新能力。2023年以来,已组织全系统党员干部集中学习研讨3次,每次均结合实际确定学习主题内容,并安排相关同志作学习交流发言。
(5)关于检视剖析问题不深入的问题。2021年5月21日政法队伍教育整顿支部班子对照检查材料中,问题原因剖析不深刻,没有正面剖析,讲成绩多、分析原因少。
整改情况:加强制度建设,确保深入检视剖析问题。8月中旬,局党组《印发<督查工作制度>等十一项制度》(泰司党发〔2023〕19号),建立《党内政治生活制度》,其中之一为《党支部组织生活会和民主评议党员制度》,将支部班子对照检查材料规范要求纳入制度重要内容,确保今后党支部组织生活会支部班子对照检查材料符合要求。
(6)关于存在网络抄袭现象的问题。2021年6月28日政法队伍教育整顿集中理论学习研讨中,个别干部学习《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学习问答》心得体会,全文网络下载。
整改情况:加强教育,避免网络抄袭现象再次发生。加强对当事人傅某的教育,并责成其重写学习《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学习问答》心得体会。8月22日局分管领导对傅某进行了提醒谈话。
3.贯彻落实上级重大决策部署力度不足。
(7)关于依法治县牵头抓总作用发挥有限的问题。贯彻落实中央及省、市、县有关全面依法治县政策亮点举措不多,专题研究全面依法治县会议不多。如,2019-2022年,局党组专题研究全面依法治县工作仅1次,且贯彻意见较为简单不够具体;特别是《法治泰宁建设规划(2021-2025年)》下发后,局党组未结合实际研究贯彻落实意见。
整改情况:进一步发挥依法治县牵头抓总作用。一是强化贯彻落实上级有关全面依法治县政策措施。重点是协调建立法治督察与纪检监察监督协作配合机制,2022年12月下旬县委依法治县办印发《<泰宁县纪委监委 泰宁县委依法治县办关于建立法治督察与纪检监察监督协作配合机制的任务分解>的通知》(泰委法办〔2022〕10号);2023年年初主动对接县委巡办,在全市率先将法治建设纳入县委巡察监督重要内容之一;加强党政机关法律顾问工作,2023年3月下旬县委办、县政府办下发《关于进一步加强全县党政机关法律顾问工作的通知》(泰委办发明电〔2023〕16号),全县45家党政机关单位已全部聘请法律顾问。二是适当增加专题研究全面依法治县会议的频次。通过将相关全面依法治县内容报请纳入县有关会议议题,召开局党组会议专题研究全面依法治县工作,确保《法治泰宁建设规划(2021-2025年)》等得到有效贯彻落实。一方面,报请2023年6月16日县委常委会(扩大)会议,听取全县全面依法治县工作情况汇报,研究《中共泰宁县委全面依法治县委员会2023年工作要点(送审稿)》;会议原则同意县委依法治县办提交的《中共泰宁县委全面依法治县委员会2023年工作要点(送审稿)》,根据会议讨论意见作进一步修改完善后印发实施。另一方面,局党组会议2023年5月31日研究《中共泰宁县委全面依法治县委员会2023年工作要点(送审稿)》,通过后再报请县委常委会会议研究。
(8)关于公共法律服务体系建设不完善的问题。围绕保障社会经济发展法律服务需求,比照省、市、县相关要求,我县法律服务保障力量明显不足,全县律师总人数12人,其中社会律师仅2人,与市里提出的“到2025年万人律师数要达到2人以上或者律师人数增加20人以上”目标相比,差距显著;农村法律服务保障水平薄弱,“法律明白人”均为村两委干部、小组长兼任,法理素养不足,法律知识欠缺,经随机抽查询问,多数对法律常识一知半解。
整改情况:完善公共法律服务体系建设。一是加强律师队伍建设。督促各部门鼓励年轻干部参加法律职业资格考试,实现法律服务队伍在现保有量基础上逐步增加,今年已新增2名律师。二是提升农村法律服务保障水平。按照县委依法治县办印发的《<“法律明白人”“法治带头人”“学法用法示范户”培养攻坚方案>的通知》(泰委法办〔2022〕3号)精神,持续推进“法律明白人”“法治带头人”培养工作,加大“蒲公英”普法志愿者联盟建设力度,发挥普法讲师团作用,加强“法律明白人”业务培训。今年以来,开展“法律明白人”培训20场、参训 339人次,“法律明白人”参与人民调解169次、法治宣传182次,有力增强基层群众办事依法、遇事找法、解决问题用法、化解矛盾靠法的意识和能力。
(9)关于平安泰宁、法治泰宁建设存在薄弱环节的问题。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人民调解员工作重要指示批示不力,县人民调解员队伍建设根基薄弱。如,我县村级和社区人民调解员多为兼职人员,对照省、市提出的“2022年,全市各县(市、区)村级专职调解员配备率要达到50%以上”要求,我县村级和社区专职调解员配备明显不足。
整改情况:筑牢人民调解员队伍建设根基,更好推进平安泰宁、法治泰宁建设。加强专职人民调解员配备,我县共有117个村(居),目前共配备专职人民调解员59名,已满足“2022年,全市各县(市、区)村级专职调解员配备率要达到50%以上”的工作要求。今后要持续加强村(居)专职人民调解员的配备。
(10)关于依法依规履行社矫管理职责有偏差的问题。2021-2022年,县检察院下发4份纠正违法通知书,内容均为社矫对象未按要求报告活动情况;2022年省、市、县检察院巡回检察中发现存在执法不规范、解矫材料不规范、个别解矫人员档案归档不及时、请销假不规范、考核奖惩制度不规范等多个问题。
整改情况:依法依规履行社矫管理职责,加强规范执法。就2021-2022年县检察院下发4份纠正违法通知书,内容均为社矫对象未按要求报告活动情况,我局严格要求社矫对象遵守每半个月报告一次活动情况的规定,及时完成整改并回复县检察院。就2022年省、市、县检察院巡回检察中发现存在执法不规范、解矫材料不规范、个别解矫人员档案归档不及时、请销假不规范、考核奖惩制度不规范等多个问题情况:执法不规范方面,系社矫对象杨某未按照规定每半个月到指定地点报告一次,我局及时严格落实社矫对象应当每半个月到指定地点报告一次活动情况的规定;解矫材料不规范方面,系社矫对象达某解矫前,未提前三十日作出个人总结,而是在期满当日作出个人总结,我局举一反三,对后来所有的档案进行摸排整改,严格落实期满个人总结应提前三十日作出的规定;个别解矫人员档案归档不及时方面,我局加强工作人员业务培训,严格落实解矫后三十日内将档案归档的要求;请销假不规范方面,系社矫对象廖某因有事请假外出,但廖某在请假外出返回后没有在二十四小时内及时到司法所报告外出情况,针对这一问题,我局及时核实,发现廖某请假外出返回后有在二十四小时内及时到司法所报告外出情况并附有其提供的外出凭证,但工作人员未及时将返回信息记录在案,我局加强教育管理,确保工作人员严格规范抓好社矫对象请销假制度落实;考核奖惩制度不规范方面,系社矫对象谢某的考核结果未定期公示,针对这一问题,我局高度重视,深刻分析原因,及时制定整改措施,每月及时将考核结果公示,并记录档案。2023年以来,我局及时组织社矫工作人员进行业务培训,联合检察院到乡镇司法所进行执法检察,巩固整改成效。重点时节做好安全隐患排查,严格日常监管,加强酒驾醉驾、赌博、诈骗类犯罪等的集中学习,认真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社区矫正法》及实施办法、实施细则等规定,加强工作指导,推进社区矫正工作规范开展。
对2021年下半年依法依规履行社矫管理职责有偏差的问题,负有工作不规范责任的游某, 8月22日局分管领导对其进行了提醒谈话。
4.落实意识形态工作责任制还有差距。
(11)关于意识形态工作重视不够的问题。2018-2019年领导班子成员分工文件中,没有明确意识形态工作分管领导。
整改情况:高度重视意识形态工作,县司法局党组2018年12月设立后,充分认识意识形态工作是党的―项极端重要的工作。局领导班子分工调整修正稿从2019年10月开始,明确宣传思想工作和意识形态工作分管领导,确保局党组担负起政治责任和领导责任,不折不扣地把意识形态工作的任务要求落到实处。
(12)关于责任落实不到位的问题。2020-2021年党组理论学习中心组学习未专题学习意识形态工作内容。
整改情况:认真落实意识形态工作责任制,从2022年开始,把中央和省、市、县委关于意识形态工作的部署精神等作为党组中心组学习的重要内容,每年至少安排一次专题学习。2022年4月28日,学习《中国共产党宣传工作条例》、《中国共产党宣传工作简史》上卷第一编《唤起工农千百万——新民主主义革命时期的宣传工作》等习近平总书记关于维护意识形态安全的重要论述专题内容;2023年4月7日,深入学习《中国共产党宣传工作条例》、《中国共产党宣传工作简史》下卷第三编《东方风来满眼春——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新时期的宣传工作》等习近平总书记关于维护意识形态安全的重要论述专题内容。深刻认识意识形态工作的极端重要性,全面落实意识形态工作责任制,牢牢把握意识形态工作领导权主动权,不断壮大主流思想舆论。
(13)关于网络意识形态工作部署不够的问题。未制定网络意识形态工作责任制落实方案,且日常未对相关工作进行安排部署。
整改情况:切实维护网络意识形态安全,牢牢掌控网络意识形态主导权。一是制定《网络意识形态工作责任制落实方案》。8月中旬,局党组《印发<督查工作制度>等十一项制度》(泰司党发〔2023〕19号),新建立《网络意识形态工作责任制落实方案》,从工作原则、强化网络意识形态工作责任制、职责分工、强化网络意识形态工作责任追究、相关要求等方面作出具体规定。二是对相关工作进行日常安排部署。统筹协调本单位在管理职能中体现网络意识形态工作要求,严格按照局党组统一领导,各基层司法所、县公证处、局机关各股室齐抓共管的工作机制,维护网络意识形态安全。于2023年3月制定《关于进一步做好2023年司法行政信息宣传工作的考评方案》,对考核年度,考评对象、任务及奖惩得分标准,其他事项等作出具体规定,有力推进网络意识形态工作及加强对外宣传工作的落实。
(14)关于意识形态阵地管理存在薄弱环节的问题。2018-2020年没有建立信息发布“三审”工作制度,2021-2022 年虽有实行“三审”制度,但审核登记表签字为电脑打印,未实行手签。
整改情况:强化意识形态阵地管理。8月中旬,局党组《印发<督查工作制度>等十一项制度》(泰司党发〔2023〕19号),在原先制定下发《关于进一步加强信息报送审核的通知》的基础上,建立健全《信息公开发布“三审”制度》,并抓好落实。此后,特别是在我局“法韵泰宁”微信公众号发布信息时审核登记表均实行手签,严把信息发布审核关。8月中旬以来,已手签《网络信息发布审核单》并发布信息28条。
(15)关于普法工作开展不平衡的问题。普法进机关、学校多,进农村、社区、企业存在短板。
整改情况:推动普法工作平衡开展。结合全面实施“八五”普法规划,深入开展法治宣传“七进”,重点是强化普法进农村、社区、企业,补齐存在的短板。一是在重要时间节点开展普法进农村、社区活动。抓住大学生暑期社会实践、“三下乡”、中秋国庆返乡人员多等重要时间节点结合宪法、民法典、反电信网络诈骗法等内容组织法律明白人、“蒲公英”普法志愿者开展“送法进农村”“送法进社区”活动。今年以来,共开展普法进农村、社区活动102场次,解答群众咨询1300余人次,发放宣传材料1.5万余份(册)。二是常态化开展“法治体检”,助力法治民企建设和法治化营商环境建设。整合人民调解、法治宣传教育以及法律援助、律师、公证、基层法律服务等公共法律服务资源,常态化开展民营企业“法治体检”活动。今年以来,共体检企业12家,电话服务48次,开展法治宣传、政策解读51次,实地开展助企服务9次,帮助企业梳理法律风险点50余个、协助企业化解矛盾纠纷9件。
(二)聚焦群众身边腐败问题和不正之风方面。
5.形式主义、官僚主义仍然存在。
(16)关于冲劲不足、作风拖拉的问题。谈话中普遍反映,领导班子下基层较少,个别干部对工作敷衍了事、不推不动,对待没有考核指标的工作“睁一只眼闭一只眼”,如,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工作主动性不强,未建立报备审查机制,对部门和乡镇规范性文件缺乏统筹、指导和监督,司法局至今未开展部门和乡镇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
整改情况:加强作风建设,促进干事创业敢担当善作为。一是大力弘扬“马上就办、真抓实干”等优良作风。2023年2月中旬县司法局下发《关于建立局机关县管干部挂钩联系基层司法所制度的通知》(泰司〔2023〕3号),完善局县管干部挂钩联系基层司法所制度,一竿子插到底解决问题;2023年6月中旬局党组制定《关于开展2023年重点课题调查研究的工作方案》,加强“推动多元调解实质性化解矛盾纠纷的思考”等3个重点课题调研,推动工作更好开展。二是增强做好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工作主动性。首先,加强管理。2023年3月中旬印发《泰宁县司法局关于做好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有关工作的函》(泰司函〔2023〕3号),要求各乡(镇)政府、县政府各部门加强本乡(镇)、本部门印发的规范性文件日常备案工作,按规定的要求和时限(文件印发之日起30日内)及时将行政规范性文件报县政府备案(报备材料送县司法局),确保“有件必备”。已收到备案文件4件,开展备案审查4件。其次,加强指导。2023年5月转发《省司法厅备案审查实例参阅和工作提示》,指导各乡(镇)政府、县政府各部门备案规范性文件。
(17)关于文风不实、照抄照搬的问题。2018年度党组班子民主生活会对照检查材料大篇幅网络抄袭,党组书记个人发言提纲中,原因剖析内容与班子发言材料雷同;2018年度专题组织生活会支部班子对照检查材料出现“为感到作为一名中国公民而自豪”的表述;2021年个别干部撰写的心得体会存在抄袭现象。
整改情况:抓实文风落实,避免照抄照搬问题再次发生。一是建立《局党组民主生活会制度》。8月中旬,局党组《印发<督查工作制度>等十一项制度》(泰司党发〔2023〕19号),建立《党内政治生活制度》,其中之一为《局党组民主生活会制度》。将局党组班子对照检查材料和个人发言提纲规范要求纳入制度重要内容,确保今后局党组班子对照检查材料和个人发言提纲符合要求。同时,9月7日召开局党组会议,强调民主生活会中党组班子对照检查材料、党组班子成员个人发言提纲以及支部组织生活会支部班子对照检查材料的要求,避免不规范情况再次发生。二是对相关材料予以修改、调整。对2018年度党组班子民主生活会对照检查材料进行修改,解决网络抄袭、原因剖析内容与党组书记个人发言提纲雷同的问题;删除2018年度专题组织生活会支部班子对照检查材料出现的“为感到作为一名中国公民而自豪”的不规范表述。三是重写相关心得体会。责成当事人刘某、邓某重写2021年相关心得体会,8月22日局主要领导对邓某等进行了提醒谈话。
(18)关于工作重部署、轻落实的问题。工作表态多、调门高,但行动少,落实差。如,2021年8月,司法局党组会议研究决定将招商引资工作纳入年度绩效考评内容,实际未纳入;2022年司法行政工作要点中提出研究制定法治政府、法治社会、法治文化建设具体方案,实际未制定。
整改情况:推进工作部署、落实协调发展。一是建立强化工作督导落实机制。8月中旬,局党组《印发<督查工作制度>等十一项制度》(泰司党发〔2023〕19号),建立《督查工作制度》,对正确认识和有效行使督查工作职能、督查工作内容、职责以及有关要求作出具体规定,坚决避免和克服表态多、调门高,但行动少,落实差的现象再次发生。二是加强相应工作落实,已即知即改。①就2021年未将招商引资工作纳入年度绩效考评内容事项,根据县统一部署,因2021年开展规范公务员津补贴工作,绩效奖金以职务职级对应基础绩效奖标准加上固定年度考核奖标准之和为奖金发放数额,不以本单位年度绩效考评内容为标准,故当年未对包含招商引资工作在内的绩效考评内容进行考评评分;但结合单位内部考评,把招商引资工作纳入年度评先评优、评定年度干部考核等次的重要内容予以综合考虑。②就2022年司法行政工作要点中提出研究制定法治政府、法治社会、法治文化建设具体方案,实际未制定事项,按照《法治泰宁建设规划(2021-2025年)》(内含法治政府、法治社会、法治文化建设内容),根据市统一工作部署,一方面,以制定《中共泰宁县委全面依法治县委员会2022年工作要点》(泰委法〔2022〕1号)、《中共泰宁县委全面依法治县委员会2023年工作要点》(泰委法〔2023〕2号)的形式,制定法治政府具体方案,并抓好贯彻实施。2022年重点做好17个行政执法单位168人的行政执法证申领,会同县委编办完成首批168项县级行政执法事项赋权乡镇工作,组织乡镇167名符合条件人员报名参加2022年度行政执法资格考试、135人通过考试;2023年重点持续推进法治政府示范创建,根据市、县两级联创要求,对标三级指标强化责任分解,实行项目化推进,并3次在全市推进会上作交流发言,共上报153项指标489份材料,法治政府建设案例《福建省泰宁县着眼“四化四保”打造县域法治政府建设示范样板》入选司法部案例库等。另一方面,以制定《2022年泰宁县普法依法治理工作要点》(泰法普组〔2022〕1号)、《2023年泰宁县普法依法治理工作要点》(泰法普组〔2023〕2号)的形式,制定法治社会、法治文化建设具体方案,并抓好贯彻实施。2022年重点落实“谁执法谁普法”普法责任制,推进“法律七进”,持续开展“美好生活·民法典相伴”“12.4宪法宣传日”等主题宣传活动,充分运用新媒体和传统媒体加强宪法、民法典、反有组织犯罪法以及防范电信网络诈骗、禁毒等重点行业重点领域法律法规宣传教育,提高普法宣传的针对性、实效性;2023年重点加强“对苏区法治文化创造性转化创新性发展的若干思考”课题调研,落实全市“八五”普法一县一品牌我县的“用法治守护绿水青山”项目,把法治与“山歌”“戏曲”“方言”相结合,与梅林戏中心合作发布《饮酒勿驾》普法微视频,打造“蒲公英+旅游”普法特色品牌,全县共有1个大队、35个中队共计620余人的“蒲公英”志愿者,实现执法、司法、法律服务全过程普法等。
6.公务接待不规范。
(19)关于就餐人数与审批不符的问题。2017年5月,全省司法行政专项安保维稳工作视频会工作餐,审批10人,实际就餐12人;2017年7月,接待清流监狱来宾,介绍信2人,实际接待3人。
整改情况:已即知即改。加强对公务接待相关经办人及财务审核人员的教育管理、培训学习,不断提高业务能力。严格遵守中央八项规定及其实施细则精神,重申公务接待要严格按照《泰宁县司法局关于印发考勤、请销假制度等八项制度的通知》(泰司〔2018〕1号)中的《公务接待制度》规范进行,加强公务接待审批,就餐人数必须与实际就餐人数相符。
(20)关于公务接待三单不全的问题。2017年1-3月,接待挂钩联系村客人,无来函、无清单,且收款方与饭店名称不一致。
整改情况:已即知即改。加强对公务接待相关经办人及财务审核人员的教育管理、培训学习,不断提高业务能力。重申公务接待要严格按照县公务接待相关制度规范进行,强化公务接待审批。8月中旬,局党组《印发<督查工作制度>等十一项制度》(泰司党发〔2023〕19号),一是对局原先《公务接待制度》予以修订完善,将“接待费需凭据报销,报销凭据包括‘一票三单’,即财务票据、派出单位公函、接待审批单和接待清单,报销凭据不全或者内容不一致的,单位财会人员不得办理报销手续”等规定纳入制度重要内容。二是对局原先《财务管理制度》予以修订完善,将“收款方与发票抬头不一致且对象为个体工商户时,必须提供营业执照证明收款人为个体工商户经营者,否则不予报销”等规定纳入制度重要内容。
(21)关于多单一次报销且时间倒挂的问题。2017年8月,公务接待多单一次报销2774元;2021年1月,公务接待多单一次报销6973元,报销单填写时间为2021年1月18日,开票时间为2021年1月21日。
整改情况:加强对公务接待相关经办人及财务审核人员的教育管理、培训学习,不断提高业务能力。重申要按照《泰宁县司法局关于印发考勤、请销假制度等八项制度的通知》(泰司〔2018〕1号)中的《财务管理制度》规定,加强审核。严格规范报销单的填写,及时进行费用报销,避免出现多单一次报销、时间倒挂情形再次发生。
7.财务、资金、资产管理不规范。
(22)关于白条支付的问题。2017年7月支付网络安装及网络设备费290元;2018年1月支付下水道修理费200元;2019年4月支付党日活动餐费330元。
整改情况:已即知即改。加强对有关事务相关经办人及财务审核人员的教育管理、培训学习,不断提高业务能力。重申强调各种费用报销应有正式发票,并严格按照规定程序进行审批;8月中旬,局党组《印发<督查工作制度>等十一项制度》(泰司党发〔2023〕19号),对局原先《财务管理制度》予以修订完善,将“各种费用报销应有正式发票,业务收款收据等白条不可作为入账依据报销”等规定纳入制度重要内容。就2017年2月至2018年1月期间发生的关于公务接待三单不全、白条支付的问题负有经办人工作不规范责任的吴某,8月22日局分管领导对其进行了提醒谈话。
(23)关于原始凭证不齐全的问题。2018-2022年,公积金缴纳、部分电话费缴纳等无附件。
整改情况:一是及时附进相关附件。及时附进2018年-2022年公积金缴纳、部分电话费缴纳附件。二是举一反三,避免类似不规范情况再次发生。加强财务人员日常对财经法规与会计制度的学习,重申费用报销要严格按照《泰宁县司法局关于印发考勤、请销假制度等八项制度的通知》(泰司〔2018〕1号)中的《财务管理制度》规范进行,原始凭证必须齐全。就2018年至2022年期间发生的关于原始凭证不齐全的问题负有经办人工作不规范责任的徐某,8月22日局分管领导对其进行了提醒谈话。
(24)关于存在凭证涂改现象的问题。2020年1月,公证处精神文明奖发放凭证表存在涂改现象。
整改情况:2020年1月,公证处出纳制作精神文明奖表格时,合计栏未更新公式,导致发放金额偏少,局会计审核发现这一情况后,及时告知该出纳,但未督促其应更换凭证;该出纳在原始凭证上涂改为正确金额,未进行凭证的更换,造成凭证涂改现象问题的发生。加强财务人员对《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与《政府会计制度》的学习培训,重申要严格遵守《泰宁县司法局关于印发考勤、请销假制度等八项制度的通知》(泰司〔2018〕1号)中的《财务管理制度》规定,避免原始凭证出现涂改现象再次发生。就2020年1月发生的关于存在凭证涂改现象的问题负有财务领导审核责任的李某,8月22日局分管领导对其进行了提醒谈话。
(25)关于违规出借办公用房的问题。2014年9月至今,司法局先后出借4间办公室给私人、私企使用,均未收取租金,直至2020年10月才研究收取水电费事宜。
整改情况:纠正违规出借办公用房问题。一是局四楼1间办公室已收回。原泰宁县杉城法律服务中心、某单位驻泰人员借用局四楼1间办公室已于2020年4月收归局使用。二是局一楼3间办公室已收回。泰宁县君行法律服务所(2018年9月由“泰宁县法律服务中心”“泰宁县杉城法律服务中心”改制而来)、某单位驻泰人员借用局一楼3间办公室于8月31日前无条件返还县司法局。县司法局已安排将该3间办公室用于县公共法律服务大厅(中心)业务用房,作为律师值班室、法律援助接待室、行政复议接待室。
(26)关于政府采购制度执行不严的问题。采购过程未询价。如,2017年8月采购办公用具21870元,未询价;2020年1月法治一条街宣传横幅及宣传单等制作30797元,未询价。
整改情况:严格执行政府采购制度。一是加强对政府采购制度学习。财务人员认真学习《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等法律法规,进一步提高思想认识,严格执行政府采购流程。二是完善制度。8月中旬,局党组《印发<督查工作制度>等十一项制度》(泰司党发〔2023〕19号),对局原先《财务管理制度》予以修订完善,将“线下采购金额1万元以上的货物、服务时,需先经过询价,并提请党组会研究通过后,方可执行采购。”纳入制度重要内容。加强对政府采购货物及服务的审批管理,严格按照制度流程规范采购过程。
8.工会活动支出不合规。
(27)关于工会活动支出不合规的问题。2019年2月11日,工会趣味活动未附比赛结果;2019年3月7日,工会开展“三八”活动报支500元交通费,无活动方案;2019年12月31日,无依据支出女子趣味运动会太极运动服装、活动用品等2010.7元,举办工会趣味活动支出3677.8元,无活动方案;2019年工会元旦发放慰问品附件金额有涂改。
整改情况:规范工会活动支出。一是及时补齐相关材料。在相关报销凭证中补齐原先制作的《泰宁县司法局2019年工会趣味活动比赛情况表》《关于开展“三八”活动的方案》,县妇联、总工会“泰妇〔2019〕5号)”以及县总工会、文旅局“泰工〔2019〕33号)”活动安排文件。二是加强有关人员教育学习。就以上不合规情形,特别是2019年工会元旦发放慰问品附件金额有涂改,督促工会经办人等相关同志加强对《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等法律法规的学习,严格遵守局《财务管理制度》规定,确保不再发生涂改原始凭证及其他不合规现象。
就2022年8月依法依规履行社矫管理职责有偏差的问题,以及2017年7月至2021年12月期间发生的关于白条支付、工会活动支出不合规的问题负有经办人工作不规范责任的邹某, 8月22日局主要领导对其进行了提醒谈话;就2021年撰写的心得体会存在抄袭现象,以及对2019年发生工会活动支出不合规的问题负有分管领导审核责任的刘某,8月22日局主要领导对其进行了提醒谈话。
9.工程项目建设管理不到位。
(28)关于招投标过程资料审核与结算审核把关不严的问题。2022年社区矫正中心业务用房修缮项目,中标候选人及中标结果公示中项目负责人为郑某,施工单位投标文件及评标报告中项目负责人为伊某;且未按合同约定下浮3%,导致多计工程款。
整改情况:已即知即改。严格审核把关招投标过程资料与结算。一是就中标候选人及中标结果公示中项目负责人、施工单位投标文件及评标报告中项目负责人不一致的问题事项。因第三方招标代理公司疏忽,导致两者项目负责人不一致的问题发生。该公司已出具声明对错误内容进行了更正,两者项目负责人实际均为伊某。二是就未按合同约定下浮3%,导致多计工程款的问题事项。我局2023年5月发现该问题后,与结算公司重新进行结算,并按结算下浮3%后的数额为准;此前多给付的工程款收款公司已返还我局账户。三是举一反三,强化对工程项目建设的管理。加强对涉及工程项目建设事务的相关经办人学习教育,严格进行招投标过程资料审核与结算审核把关,避免类似问题再次发生。
就关于招投标过程资料审核与结算审核把关不严的问题负有经办人工作不规范责任的黄某,2023年8月22日局分管领导对其进行了提醒谈话;就2021年1月至2022年期间发生的关于多单一次报销且时间倒挂、政府采购制度执行不严、招投标过程资料审核与结算审核把关不严的问题负有财务分管领导审核责任的廖某,8月22日局主要领导对其进行了提醒谈话。
(29)关于与自然人签订施工合同的问题。2018年办公室修缮工程17000元,与自然人许某签订施工合同。
整改情况:已即知即改。2018年社区矫正中心办公室修缮工程有施工资质的公司中标,该公司委托自然人许某作为代理人参与施工合同签订,该公司签订方仅为许某个人。此后均规范签订施工合同,加强对涉及工程项目建设事务的相关经办人学习教育,强化对工程项目建设的管理,严格执行工程项目建设制度,确认施工方资质,确保不再发生与自然人签订施工合同的现象。
就2020年8月依法依规履行社矫管理职责有偏差的问题,以及2017年5月至2019年9月期间发生的以上关于就餐人数与审批不符、公务接待三单不全、多单一次报销且时间倒挂、白条支付、原始凭证不齐全、政府采购制度执行不严、工会活动支出不合规、与自然人签订施工合同的问题负有财务审核责任的黄某,8月22日局主要领导对其进行了提醒谈话;就2017年1月至2019年4月期间发生的关于就餐人数与审批不符、公务接待三单不全、多单一次报销、白条支付、政府采购制度执行不严、与自然人签订施工合同的问题负有财务分管领导审核责任的黄某某,8月22日局主要领导对其进行了提醒谈话。
(三)聚焦基层党组织领导班子和干部队伍建设方面。
10.党建主体责任有缺失。
(30)关于党建主体责任有缺失的问题。党组未每半年研究1次党建工作,发展党员及开展入党积极分子分析研判未每年研究1次。
整改情况:严格落实党建主体责任。8月中旬,印发修订完善后的局党组《会议工作规则》(泰司党发〔2023〕18号),将“每半年研究1次党建工作,每年研究1次发展党员及开展入党积极分子分析研判等内容”纳入该规则重要内容,并严格抓好落实。7月3日,召开局党组会议,研究党支部上半年工作情况及下半年工作计划、发展党员等党建工作。
11.党内政治生活不严肃。
(31)关于查摆问题不深刻的问题。2018年度民主生活会个别党组成员发言提纲,没有直面问题,讲成绩多、查摆问题少。
整改情况:8月中旬,局党组《印发<督查工作制度>等十一项制度》(泰司党发〔2023〕19号),建立《党内政治生活制度》,其中之一为《局党组民主生活会制度》。将局党组成员个人发言提纲规范要求纳入制度重要内容。同时,9月7日召开局党组会议,强调民主生活会中党组班子成员个人发言提纲要直面问题、深刻查摆问题、不讲成绩或少讲成绩的要求,确保此后局党组班子成员个人发言提纲符合要求。
(32)关于有关情况未作说明的问题。某党员于2020年9月14日被县纪委诫勉谈话,其未在2020年度的支部组织生活会上作出说明。
整改情况:对有关情况作出说明。局党员干部江某因个别干部涉嫌刑事犯罪问题承担领导责任,受县纪委委托,2020年9月中旬局党组对其进行诫勉谈话,谈话后及时将谈话记录等材料报送县纪委。经核实,江某在2021年1月就2020年度支部组织生活会个人《问题清单》中,有说明“对身边发生的违法违纪事件缺乏警惕,因对同事江某某承担领导责任,被局党组诫勉谈话”, 该表述不准确。已责成江某对其该《问题清单》中的说明由“对身边发生的违法违纪事件缺乏警惕,因对同事江某某承担领导责任,被局党组诫勉谈话”调整为“对身边发生的违法违纪事件缺乏警惕,因对同事江某某承担领导责任,被县纪委诫勉谈话”。
(33)关于批评意见“辣味”不足的问题。2018一2021年,局机关党支部专题组织生活会、教育整顿组织生活会及党史学习教育专题组织生活会中,开展批评普遍以工作建议代替批评意见。
整改情况:一是加强制度建设。8月中旬,局党组《印发<督查工作制度>等十一项制度》(泰司党发〔2023〕19号),建立《党内政治生活制度》,其中之一为《党支部组织生活会和民主评议党员制度》,将相互批评规范要求纳入制度重要内容。二是加强学习教育。加强对相关制度学习,提高思想认识,强化制度落实,确保此后党支部组织生活会开展批评“辣味”突显,符合规范要求。
12.党建基础工作不扎实。
(34)关于支委作用发挥不明显的问题。党支部未每半年研究1次党建工作,支委会议记录中未体现年度党建工作计划及党建工作总结。
整改情况:加强制度建设及贯彻落实,确保支委作用发挥明显。8月中旬,局党组《印发<督查工作制度>等十一项制度》(泰司党发〔2023〕19号),对局党支部原先《“三会一课”工作制度》中的支委会议制度予以修订完善,在支委会议内容中重点规定“每半年最少研究1次党建工作,并将研究年度党建工作计划、党建工作总结等纳入会议重要内容”。7月 17日,召开局党支部支委会议,研究上半年工作情况及下半年工作计划、发展党员、召开专题组织生活会等党建工作。
(35)关于“三会一课”制度执行不严的问题。未见“三会一课”签到表;2021年6-8 月,党支部未按月召开支委会;2020年第一季度未召开党员大会。
整改情况:严格执行局党支部《“三会一课”工作制度》。从2023年8月起,建立“三会一课”签到表,党支部严格按月召开支委会、按季度召开党员大会。2023年8月以来,共召开“三会一课”8次,均有签到;2023年以来,共召开支委会11次(每月1次或1次以上)、党员大会14次(每季度1次或1次以上)。
(36)关于主题党日活动流于形式的问题。党支部未制定年度主题党日活动计划;2019年6月以支部党员大会推荐支委候选人代替主题党日活动;2022年开展的12次主题党日活动中,有8次为卫生整治志愿服务。
整改情况:规范主题党日活动。从2023年开始,党支部每年制定年度主题党日活动计划。认真研究确定主题和内容,每月安排1天开展主题党日,组织党员集中学习、过组织生活、进行民主议事和志愿服务等。2023年1月,制定局党支部2023年主题党日活动计划,并认真抓好落实。
(37)关于发展党员材料不严谨的问题。2022年7月28日,支委会议记录中,确定发展对象时间有明显涂改痕迹。
整改情况:规范发展党员材料。严格按照《中国共产党发展党员工作细则》规定做好发展党员工作,从2023年开始,在记录、填写发展党员各类材料时要细致、严谨,确保各类材料关键信息不发生涂改现象。2023年在做好1名预备党员转正、接收1名预备党员工作中,各类相关材料均规范记录、填写。
(38)关于党费收缴不规范的问题。党费公示与实缴金额不符,2021年第三季度党费收缴公示金额为1280.1元,党费收据金额为1150.5元。
整改情况:已即知即改。根据县统一安排,2021年第三季度开始局党支部党员黄某任派驻村第一书记和工作队队长,组织关系转到驻村党支部,其月缴党费43.2元,季缴党费数为129.6元,该季度其在村党支部交党费。局党支部党费收缴经办人江某在上缴上级党组织该季度支部党费时,未考虑这一变动情况,仍按年初拟定的标准上缴支部党费1280.1元,实际多缴129.6元(后发现时,经询问上级党组织无法返还,多缴的129.6元最终由经办人江某承担)。此后,严格按照《中共中央组织部关于中国共产党党费收缴、使用和管理的规定》的要求,党费收缴经办人、局财务人员密切配合,进一步规范党费收缴。
13.干部队伍统筹管理不科学不规范。
(39)关于交流机制不合理的问题。有的干部长期未交流,办公室主任1994年就在局办公室工作,至今29年未交流;有的干部交流频繁,2018-2022年,党支部组织委员5年内更换了4人。
整改情况:推进干部合理交流机制落实。按照局党组《关于落实全县司法行政系统干部轮岗交流和优秀年轻干部交流锻炼工作实施细则》精神,安排干部合理轮岗交流。一是就办公室主任吴某交流事项。2023年6月下旬,县司法局下发“泰司〔2023〕16号”文,任命该同志为泰宁县法律援助中心、县“148”指挥中心主任;2023年8月上旬,县委组织部下发“泰委组干〔2023〕120号”文,该同志不再担任县司法局办公室主任职务。二是就党支部组织委员更换频繁事项。局党支部委员会于2022年6月底进行了换届选举,2023年在未更换组织委员张某的情况下,充实徐某为党务工作人员以进一步加强党建工作。如无特殊情况,将持续保持有关人员相对稳定。
(40)关于回避制度执行不严的问题。2021年12月21日,局党组研究讨论某干部免职事宜,其本人未回避。
整改情况:严格执行回避制度,确保决策公平、公正。8月中旬,印发修订完善后的局党组《会议工作规则》(泰司党发〔2023〕18号),将“党组会议议题涉及本人或者其亲属利害关系,或其他可能影响公正决策情形的,参与决策的有关党组成员或列席人员应当回避。”纳入该规则重要内容,并严格抓好落实。2023年以来,局党组会议未再发生有违回避制度的情况。
(41)关于驻村“第一书记”参与分工的问题。杉城镇长兴村驻村第一书记参与局里分工。
整改情况:确保驻村“第一书记”做到专职专用。8月中旬,按照党员干部“驻村期间不承担派出单位工作”的要求,对《局机关县管干部分工情况》进行调整,局二级主任科员、杉城镇长兴村驻村“第一书记”黄某不再分管全民营销工作、协助分管社区矫正管理大队(县社区矫正管理局)工作,确保其专职专用。
(42)关于机关制度执行不严的问题。考勤制度执行不到位,2023年以来,部分干部多次未签到。
整改情况:重申全系统人员应严格执行《泰宁县司法局关于印发考勤、请销假制度等八项制度的通知》(泰司〔2018〕1号)中的《考勤、请销假制度》等机关制度,加强机关效能建设。
对2023年以来多次未签到,以及就2019年9月至2022年期间发生的关于多单一次报销且时间倒挂、原始凭证不齐全、存在凭证涂改现象、政府采购制度执行不严、招投标过程资料审核与结算审核把关不严的问题负有财务审核责任的卢某,8月22日局分管领导对其进行了提醒谈话。
14.履行管党治党政治责任不到位。
(43)关于全面从严治党主体责任意识不够强的问题。2019-2021年,局党组未召开专题会议研究部署全面从严治党工作;2021年、2022年未制定《落实全面从严治党主体责任清单》。
整改情况:增强全面从严治党主体责任意识。一是健全相关制度。8月中旬,印发修订完善后的局党组《会议工作规则》(泰司党发〔2023〕18号),将“每年要围绕落实全面从严治党主体责任清单,研究部署全面从严治党工作。”纳入局党组议事范围重要内容,并严格抓好落实。2023年6月30日,召开局党组会议,对上半年全面从严治党工作进行分析研判,并对下半年全面从严治党工作进行部署。二是从2023年开始每年制定落实全面从严治党主体责任清单。2023年2月10日,已制定《中共泰宁县司法局党组关于落实全面从严治党主体责任清单》(泰司党发〔2023〕3号),并抓好贯彻落实。局党组加强对全面从严治党的全面领导,发挥总揽全局、协调各方的领导作用,坚持发展第一要务,认真履行全面依法治县和司法行政工作职责,助力更高水平的平安泰宁、法治泰宁建设,为推进泰宁革命老区高质量发展提供法治保障;局党组书记履行全面从严治党第一责任人职责,做到重要工作亲自部署、重大问题亲自过问、重点环节亲自协调,管好班子、带好队伍、抓好落实;局党组班子其他成员根据工作分工对职责范围内的全面从严治党工作负重要领导责任,按照“一岗双责”要求,推进分管部门和单位全面从严治党工作。通过努力,2023年以来,多项业务工作成效位列全市前列:有序推动省一体化大融合执法平台建设,终端配备工作走在全市前列,截至目前已完成9个乡(镇)共注册执法平台并激活闽政通(政务版)333人,完成9个乡(镇)、12个行政执法单位电脑和手机终端配备,共模拟录入行政执法案件109件;积极打造社区矫正“三色(红色塑心、绿色护美、蓝色立行)齐绘·暖心助矫”品牌,经验做法被省、市认可,并在2023年全市社矫工作培训会上作典型发言;打造“旅游枫桥”新品牌,扎实开展涉旅矛盾纠纷排查化解,确保群众诉求件件有落实事事有回音,获得市局充分肯定和推广等。
(44)关于警示教育不够到位的问题。2018-2019年,每年仅开展一次警示教育;2018-2021年,未开展元旦、春节、端午等重要节点前的廉政警示教育活动。
整改情况:常态化制度化开展警示教育。8月中旬,局党组《印发<督查工作制度>等十一项制度》(泰司党发〔2023〕19号),建立《党风廉政警示教育制度》,从教育内容、教育方式、工作要求等方面作出具体规定。将“开展一季一警示,加强重要时间节点的警示教育”等要求纳入制度重要内容,推进常态化制度化开展警示教育。2023年以来,共开展警示教育7次(每季度1次或1次以上),在元旦、春节、端午、劳动节、中秋、国庆等重要节点前均有开展廉政警示教育活动。
(45)关于风险防控机制不健全的问题。2018年、2019年、2022年未组织干部职工开展廉政风险隐患排查,未建立廉政风险防控管理台账,内控制度不够健全。
整改情况:健全廉政风险防控机制。从2023年开始,每年组织全系统人员开展廉政风险隐患排查,填报《廉政风险防控登记表》,建立廉政风险防控管理台账;对本局廉政风险防控工作领导小组、单位廉政风险点及防控措施、局机关、司法所及县公证处各岗位廉政风险点及防控措施一览表进行调整,健全内控制度。2023年9月中旬,下发《关于进一步填报<廉政风险防控登记表>的通知》,全系统在编在岗干部全部完成2023年度的填报;在此基础上,对单位廉政风险点及防控措施等内控制度进行了修订完善。
(46)关于廉政谈话制度执行不严的问题。2018-2019年,党组书记对班子成员谈话,谈话对象均未表态发言、未签名。2018-2022年,司法局共提任、转任17名股级干部,其中仅对2名干部开展任前廉政谈话。2019年廉政谈话记录本预留多处空白页。2020年,2名党组成员共用一本廉政谈话记录本。
整改情况:严格执行廉政谈话制度。8月中旬,局党组《印发<督查工作制度>等十一项制度》(泰司党发〔2023〕19号),对局原先的《关于在党员干部中开展廉政谈话提醒教育活动的实施方案》予以修订完善,将有关要求列入制度重要内容,确保从2023年起做到严格规范执行廉政谈话制度。2023年以来,局班子成员对全系统党员干部开展廉政谈话提醒教育88人次。
(47)关于违纪违法时有发生的问题。2018年以来,司法局共有10人(科级5人、股级5人)因违纪违法被处理,涉及“第四种形态”处置2人。
整改情况:加强司法行政队伍建设,全力防范违纪违法案件发生。积极开展政治轮训,常态化开展“一学三比”大练兵大比武活动,深入开展遵纪守法警示教育“六个一”活动、公职人员酒驾醉驾突出问题专项整治工作等;在党员队伍中开展学习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主题教育,筑牢党员干部对党忠诚的思想根基,强化党风廉政建设,加强警示教育和干部“八小时以外”的管理监督。巩固深化政法队伍教育整顿成果,严格落实中央八项规定及其实施细则精神、重大事项报告制度、新时代政法干警“十个严禁”和防止干预司法“三个规定”等铁规禁令,积极营造风清气正的良好政治生态,有效预防违纪违法问题的再次发生。2023年2月以来,全系统党员干部未再发生违纪违法问题。
(四)落实巡视巡察、审计、主题教育反馈意见整改方面。
15.落实巡察整改不够到位。
(48)关于主体责任落实不到位的问题。巡察整改方案有的措施缺乏针对性和操作性,泛泛而谈。长效整改阶段,局党组未按要求每2个月研究1次整改进展情况。
整改情况:进一步落实巡察整改主体责任。2023年8月上旬,及时制定有针对性、操作性强、措施具体明确的巡察整改方案,全力抓好集中整改阶段各项工作。在长效整改阶段,按照县委巡察办《关于进一步规范县委巡察整改工作的通知》精神,推动巡察整改与中心工作相互促进,特别是从2023年开始局党组已研究整改进展情况7次(每2个月研究1次或1次以上)。
(49)关于部分问题改了又犯的问题。十二届县委巡察反馈“干部队伍监督管理缺位、落实‘三会一课’基本制度不到位、发展党员工作不严肃、公务接待不够规范”等问题,在此次巡察中仍不同程度存在。
整改情况:巩固巡察整改成果,推进工作规范开展。严格落实加强干部队伍监督管理、“三会一课”、发展党员、公务接待等相关工作制度,避免工作失误情况时有发生。2023年2月以来,以上工作做到规范开展,未再发生相关工作失误情况。
(50)关于整改长效机制不全的问题。针对巡察反馈问题,虽有制定考勤、请销假等8项制度,但制度执行不严,整改成果运用不到位。
整改情况:增强制度执行力,强化整改成果运用。加强党的纪律和作风建设,通过本次巡察整改进一步新建立《督查工作制度》等5项制度、修订完善《理论学习制度》等9项制度,把本部门共同的目标任务转化为思想和行动自觉。切实强化制度意识、自觉尊崇制度、增强制度执行力,不断推进抓班子、带队伍、促工作顺利开展,真正让制度管用见效。
16.审计反馈问题整改有差距。
(51)关于审计反馈问题整改有差距的问题。县审计局反馈某同志任职期间经济责任审计报告后,局党组未召开会议研究整改工作,没有把审计反馈意见与巡察发现问题一体研究,未对问题进行分解,未将问题责任到人,审计反馈的“超标准领取出差补贴”“往来账款未及时清理、结算”“会计基础工作薄弱”等问题在此次巡察中仍不同程度存在。
整改情况:一是建立《审计反馈问题整改工作制度》。8月中旬,局党组《印发<督查工作制度>等十一项制度》(泰司党发〔2023〕19号),建立审计反馈问题整改工作制度,从适用范围和工作原则、工作内容和方法、工作机制等方面作出具体规定,明确整改要求和工作流程,确保整改工作有效落实。特别是做到局党组召开专题会议研究整改工作,对问题进行分解、将问题责任到人,避免审计反馈的一些问题后续仍时有发生。二是相关同志作出书面检查。时任局领导汤某就存在的2018年度党组班子民主生活会对照检查材料大篇幅网络抄袭、其个人发言提纲中原因剖析内容与班子发言材料雷同,2018-2019年其对班子成员谈话时谈话对象均未表态发言、未签名,2020年与另一名党组成员廖某共用一本廉政谈话记录本,县审计局反馈其任职期间经济责任审计报告后整改有差距等问题,作出书面检查。
三、巡察反馈问题线索的处理情况
县司法局党组未收到巡察移交的问题线索,无被党政纪处理人员。
四、需要进一步整改的事项及措施
截至目前,县委巡察二组指出的4个方面16项共51个问题已全部完成整改。
下一步,县司法局党组将按照县委巡察办《关于进一步规范县委巡察整改工作的通知》精神,落实相关规章制度和长效机制,抓好有关整改事项的长期坚持和巩固完善,避免问题反弹。
欢迎广大干部群众对巡察整改落实情况进行监督,如有意见建议,请及时向我们反映。联系电话:(0598)7832323;通信地址:泰宁县城区西内环路362号,邮政编码:354400;电子邮箱:tnsfj@163.com。
泰宁县司法局党组
2023年11月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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