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退役军人事务厅印发关于激发军创企业活力 助力民营经济高质量发展十条举措的通知
来源:退役军人事务 时间:2024-02-07 15:56

 

  闽退役军人厅规〔2024〕1号

各设区市、平潭综合实验区退役军人事务局:

  现将《福建省退役军人事务厅关于激发军创企业活力 助力民营经济高质量发展十条举措》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福建省退役军人事务厅

  2024年2月5日

  (此件主动公开)

  福建省退役军人事务厅关于激发军创企业活力

  助力民营经济高质量发展十条举措

  为全面贯彻党的二十大精神,认真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民营经济发展和退役军人工作重要论述,深入贯彻中央经济工作会议、省委经济工作会议精神,积极服务“新时代民营经济强省”战略,全力支持军创企业做优做强,现提出以下十条具体举措。

  一、构建完善政策体系。坚持政策引领、先立后破。以退役军人事务部等21部门出台的《关于支持退役军人创业创新的指导意见》为基础,进一步完善修订《退役军人就业创业指导团队管理办法(试行)》和《福建省退役军人创业创新大赛组织实施细则(试行)》等支持退役军人创业创新相关政策规定,构建“1+N”政策体系,为军创企业发展提供政策制度保障。

  二、优化常态创业服务。全面实施精准服务工作法,借助全国退役军人就业创业信息系统创业模块测试任务契机,进一步摸清全省军创企业底数,建立完善并滚动更新退役军人创业台账;坚持建用结合,积极利用台账分析各地退役军人创业情况、实施针对性创业扶持。继续扩大退役军人就业创业指导团队成员数量,重点补充军创企业家,定期为初创的军创企业提供“一对一”咨询指导,积极协调就业创业园地面向退役军人推出优惠政策,努力推动我省退役军人创业促进工作实现精细化指导服务。

  三、坚持教育培训赋能。创新办好省级退役军人创业培训示范班,原则上一年办两期,进一步扩大参训人员,按需邀请宁夏、新疆、西藏等省份部分军创企业家一同参加,着力加强省际交流;进一步扩展培训内容,组织学员到优秀企业参观见学、互动交流,帮助军创企业开拓格局视野、激发创业灵感。

  四、建立走访服务机制。省厅层面,厅领导每半年各对挂钩企业进行一次实地走访,帮助企业协调解决实际困难,助力企业不断发展壮大;厅机关干部结合蹲点调研活动,联合相关部门对全省军创企业发展情况进行深入调研,及时收集发展诉求、精准研究对策措施,提升企业发展质效。市县(区)局层面,根据当地情况,建立相应走访服务机制,助推当地军创企业蓬勃发展。

  五、搭建政企联络平台。由省、市退役军人事务部门领导,邀请涉企相关单位一起,每年召集军创企业家举办1-2次创业服务座谈会,听取创业者意见建议,帮助创业者纾难解困;在市、县(区)退役军人服务中心设立“军创企业”服务窗口,常态化为军创企业提供政策咨询、排忧解困等服务,切实让军创企业感受到政府支持的温暖。

  六、争取更大金融支持。积极引入金融力量参与“军创”品牌建设,协调引导金融单位优化信贷审批流程、提供崇军优惠服务,积极满足军创企业灵活用款需求;开展“金融服务进军创企业”活动,联合建设银行、浙商银行等协作银行,定期主动上门为军创企业提供金融服务,帮助获得更多金融支持。

  七、加强用工需求保障。结合“全国退役军人创业带动就业光荣榜”,用好报刊杂志、新闻网络等,加大对聘用较多退役军人的军创企业宣传,帮助树立军创企业带动退役军人就业的良好形象,增进退役军人对军创企业思想认同。在省厅常态化招聘、“百企千岗”巡回招聘,以及网络招聘等活动中,优先介绍军创企业、优先推介退役军人,切实提升军创企业招聘成功率。

  八、促进优势资源互补。积极为军创企业搭建交流平台,选送部分军创企业参加全国退役军人创业创新大赛决赛或成果交流会,主动靠前做好组织培训,助力军创企业“走出去、强起来”。优先吸纳军创企业到各级退役军人关爱协会、退役军人关爱基金会等社会组织,帮助整合资源、互补优势,推动军创企业资金链、产业链、人才链深度融合。推动军创企业与高校、科研院所合作,开展产、学、研对接活动,提升科技创新意识和能力。

  九、加大军创产品推荐。遴选部分优质军创企业产品,积极协调网络平台提供优惠服务,推动军创企业优质产品依法依规进入“直播带货”通道,帮助军创企业推销产品、树立形象;总结参加全国退役军人创业创新成果展交会经验,对接“5·18”海峡项目成果交易会等平台,设立军创企业产品展区,组织我省及部分兄弟省份优秀军创企业参展,帮助增强军创产品推广力度。

  十、加强宣传工作引领。大力弘扬“敢为天下先 爱拼才会赢”的创新发展“晋江经验”,在做好风险提示的同时,持续做好退役军人“创业先锋”报道,加大对创业有为勇立潮头、热忱投身乡村振兴带动致富、默默从事非遗传承、积极吸纳退役军人就业等创业典型的报道,引导退役军人树立积极的创业观,坚定退役军人的创业信心。

  本措施有效期至2025年2月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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