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评定原则
坚持严守政策,严格程序;坚持公开、公平、公正;坚持严格执纪,责任追究。
二、评定依据
1.新修订的《军人抚恤优待条例》(2011年国务院、中央军事委员会令第602号)。
2.新修订的《伤残抚恤管理办法》(2012年民政部令第50号)。
三、评定对象
1.新办评定残疾等级对象:(1)因战因公负伤时为行政编制的人民警察;(2)因战因公负伤时为公务员以及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管理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3)因参战、参加军事演习、军事训练和执行军事勤务致残的预备役人员;(4)为维护社会治安同违法犯罪分子进行斗争致残的人员;(5)为抢救和保护国家财产、人民生命财产致残的人员;(6)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由民政部门负责伤残抚恤的其他人员。
2.补办评定残疾等级对象:在服役期间因战因公致残未能及时评定残疾等级的退役军人。
3.调整残疾等级对象:已经评定残疾等级,因残疾情况变化与所评定的残疾等级明显不符的人员。
从部队退役转移伤残抚恤关系的人员,参照本《规范》执行。
四、评定程序
严格按《军人抚恤优待条例》和《伤残抚恤管理办法》规定的程序办理。具体程序为:
1.个人申请登记。申请人(精神障碍患者由其利害关系人)向所在单位提出书面申请;没有单位的,向户籍所在地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提出书面申请,并按规定提供相关材料;申请人所在单位或者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审核后出具书面意见,连同相关申请材料一并上报户籍所在地县级民政部门。
2.县级民政部门受理和初审。
受理:县级民政部门对申请人所在单位或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报送的有关材料进行核对,符合受理条件的签发《受理通知书》;材料不全或者材料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书面告知当事人需补充的材料;若不符合受理条件,应当告知不予受理的原因,签发《不予受理通知书》。
初审:(1)县级民政部门组织2人以上集体初审,提出意见并签名。经初审认为申请人符合评定、调整伤残等级条件的,填写《评定、调整伤残等级审批表》。(2)民政部门分管领导召集优抚部门人员研究,并审核签字。(3)民政部门主要领导在《评定、调整伤残等级审批表》上审核签字,加盖民政部门印章,连同其它申请材料,在受理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上报设区市民政部门。(4)向市级民政部门申请安排残疾等级医学鉴定。县级民政部门经初审认为不符合评定或调整残疾等级条件的,填写《不予评定、调整伤残等级决定书》,连同申请人提供的材料,及时退还申请人。
3.市级民政部门审查。
(1)设区市民政部门收到县级民政部门报送的材料后,组织2人以上集体审查,提出意见并签名。对材料不全或材料不符合法定形式和有关规定的,逐级告知申请人补充材料,办理评残时限相应顺延。(2)符合条件的,在收到材料之日起的规定工作日内,通知申请人到指定的医疗卫生机构,对属于因战因公致残情况进行医学鉴定,由医疗卫生机构(医院)专家小组根据《军人残疾等级评定标准》出具残疾等级医学鉴定意见。(3)符合评定残疾等级条件的,征求县级民政部门对申请人初拟残疾等级的意见;市级民政部门分管领导召集优抚部门人员研究,对申请人拟定残疾等级,并在《评定、调整伤残等级审批表》签字。对不符合评定残疾等级条件的或经指定的医疗卫生机构鉴定达不到评定和调整残疾等级的,填写《不予评定、调整伤残等级决定书》,连同上报的评残材料,及时逐级退还申请人。残疾军人补办评定残疾等级依据《伤残抚恤管理办法》有关规定执行。(4)市级民政部门主要领导在《评定、调整伤残等级审批表》上审核签字并加盖民政部门印章,于收到残疾等级医学鉴定意见之日起的规定工作日内,上报省级民政部门。
4.省级民政部门审核、公示、审批。
审核:(1)省级民政部门对设区市民政部门报送的材料进行审核,对材料不全或材料不符合法定形式和有关规定的,逐级告知申请人补充材料,办理评残时限相应顺延。(2)对上报的残疾等级医学鉴定意见有异议的,逐级通知申请人到省级民政部门指定的医疗卫生机构进行省级残情医学鉴定。省级医学鉴定为终极鉴定。
公示:省级民政部门审核认为申请人符合评定或调整伤残等级的,逐级通知县级民政部门对申请人的评残情况进行公示。公示内容包括致残的时间、地点、原因、残疾情况(涉及隐私或者不宜公开的不公示)、拟定的残疾等级以及申请人属地县级民政部门联系方式。公示应当在申请人工作单位或者户籍地村(居)进行,时间不少于7个工作日。县级民政部门对公示情况进行收集,对公示中反映出的问题进行核实并签署意见,逐级上报省级民政部门。必要时,省级或市级民政部门派人对公示中反映的问题进行调查核实。
审批:省级民政部门对公示后反馈的意见进行审核,对符合评定残疾等级的,在《评定、调整伤残等级审批表》上签署审批意见,加盖印章,办理伤残人员证件,逐级通知申请人。对不符合评定残疾等级条件的或经指定的医疗卫生机构进行省级医学鉴定达不到评定或调整残疾等级的,填写《不予评定、调整伤残等级决定书》,连同市级民政部门上报的评残材料,于收到市级民政部门上报的评残材料之日起60个工作日内逐级退还申请人。
5.发放抚恤金。伤残人员从被批准评定残疾等级后的第二个月起,由发给其伤残证件的县级民政部门按照规定发放抚恤金,并在当年底的数据审定中录入数据库。
五、评定责任
坚持“谁评定谁负责”。对无依据照顾人情认定、工作不认真细致错误认定、不按规定程序报送认定等,依照有关法律法规、政策和程序追究相关单位和人员的责任。因认定错误造成严重后果的,将建议属地纪检、监察机关介入调查,给予纪律处分或行政降级、撤职处分;触犯刑律的,建议属地司法部门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附件1:
评定、调整残疾等级需提供上报的材料
1、新办评定残疾等级对象需要提交的材料:
⑴个人书面评残申请,内容包括本人身份、因战因公负伤时的身份、负伤时间、地点、部位及详细经过等;
⑵申请人所在单位(及县级以上政治机关因公负伤证明)或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的书面意见;
⑶公务员、人民警察新评残疾等级需提供县级以上人事编制部门出具的身份证明,人民警察还须提供授予警衔审批表;属于因交通事故负伤致残的,应提供公安交警部门出具的《道路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属于因医疗事故致残的,应提供相关机构出具的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结论;属于见义勇为的,应提供县级以上公安机关出具的见义勇为证书或证明材料;
⑷负伤时住院治疗的医治病历和医疗终结后的诊断证明;
⑸指定的医疗卫生机构对伤残情况作出的医学鉴定结论(由市级提供);
⑹申请人2寸近期彩色免冠照片4张(人民警察须着制式服装)及户口簿、身份证复印件;
⑺《评定、调整伤残等级审批表》一式三份。
2、补办评定残疾等级对象需要提交的材料:
⑴个人书面评残申请,内容包括入伍时间、退役时间、负伤时间、地点、部位、详细经过、在部队未评残原因等;
⑵申请人所在单位或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的书面意见;
⑶因战因公致残档案记载或者原始医疗证明;精神病患者其利害关系人需提供在部队因战因公致病的档案记载;
⑷退役证件或退役军人登记表;
⑸指定的医疗卫生机构对伤残情况作出的医学鉴定结论;
⑹申请人2寸近期彩色免冠照片4张及身份证、户口簿复印件;
⑺《评定、调整伤残等级审批表》一式三份。
3、调整残疾等级对象需要提交的材料:
⑴个人调整残疾等级书面申请,说明申请调整残疾等级的理由;
⑵原批准残疾等级申报审批材料和原残疾证件;
⑶指定的医疗卫生机构对残疾情况作出的医学鉴定结论;
⑷《评定、调整伤残等级审批表》一式三份。
附件2:
设区市评残医学鉴定流程
1.县级民政部门要对申请新评、补评、调整残疾等级对象以及申请办理伤残抚恤关系转移对象的申请材料进行严格把关。
2.被鉴定人提交的申请材料经县、市两级民政部门审核后,不事先公布残情医学鉴定机构,由县级民政部门专门组织被鉴定人在市级民政部门通知的时间和指定的地点集中,被鉴定人将移动电话等通讯工具上交至民政部门工作人员处寄存,鉴定期间不得对外通讯联系。除重度伤残行走困难的被鉴定人并经市级民政部门批准允许亲友陪同外,其他被鉴定人均不得有亲友陪同。
3.被鉴定人在鉴定前须填写《残情医学鉴定意见表》一式两份。县级民政部门工作人员事先逐个核对被鉴定人与《残情医学鉴定意见表》照片是否相符,相符的交由市级民政部门统一在表格贴相片处进行盖章,并由市级民政部门经办人员统一将《残情医学鉴定意见表》交至残情医学鉴定机构。
4.市级民政部门统一组织被鉴定人前往指定的残情医学鉴定机构进行伤残等级鉴定。
5.残情鉴定医疗卫生专家小组办公室从残情医学鉴定机构专家组中抽取3—5名医学专家,依照《军人残疾等级评定标准》,对被鉴定人的残情进行鉴定。
6.被鉴定人在民政部门工作人员的引导下按顺序依次鉴定,鉴定医生按规定的鉴定项目依次检查,残情医学鉴定机构科室之间交接残情鉴定表由民政部门工作人员负责,不得由被鉴定人代交,每个查检项目必须有民政部门残情鉴定工作人员在场进行监督。
7.残情医学鉴定机构应在5个工作日内作出鉴定意见,并由三名以上医学专家在《评定、调整伤残等级审批表》上共同签署残情等级鉴定意见,并加盖残情医学鉴定机构印章。
8.残情等级鉴定结果由残情医学鉴定机构通知市级民政部门统一领取,并由县级民政部门将鉴定结果通知被鉴定人。
附件3:
评定、调整伤残等级审批表
姓 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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性 别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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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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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寸 彩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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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生年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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身份证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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户籍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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致残时单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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伤残类别 |
残疾军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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入伍时间或者参加工作时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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伤残人民警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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伤残国家机关工作人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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退伍时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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伤残民兵民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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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伤残等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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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战因公伤残人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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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电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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致残时间、地点、原因、部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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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卫生专家小组意见 |
1.残疾情况:
2.根据《军人残疾等级评定标准》第 条第 款和第 条第 款,建议评为 级。
(医疗卫生机构章) 年 月 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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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小组成员签 字 (3人以上) |
姓名 |
专业职务 |
从事专业 |
个人签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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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级人民政府 民政部门意见 |
伤残性质:
申报等级: (民政局章) 负责人签字: 年 月 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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设区的市人民政府或者行政公署民政部门意见 |
伤残性质:
申报等级: (民政局章) 负责人签字: 年 月 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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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级人民政府 民政部门意见 |
伤残性质:
审批等级: (民政厅章) 负责人签字: 年 月 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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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书类别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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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书编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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填表说明:
1.“入伍时间”、“退伍时间”,仅用于评定残疾军人时填写。
2.“现伤残等级”,仅用于调整伤残等级时填写(大写数字)。
3.“致残时单位”,评定残疾军人,填部队代号或番号;评定伤残人民警察或伤残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填负伤时单位;评定其他伤残人员,有单位就填,没有就不填。
4.如医疗卫生专家小组意见无法在本表填写,可另附体检表或体检报告。
附件4:
第 号
受 理 通 知 书(存 根)
:
您提出的(1.评残、2.调整残疾等级)申请书收悉,经审查符合申请条件,予以受理。
特此通知
申请人签字: 申请人电话:
经办人: 负责人:
XXX民政局(盖章)
年 月 日
………………………………………………………………………
第 号
受 理 通 知 书
:
您提出的(1.评残、2.调整残疾等级)申请书收悉,经审查符合申请条件,予以受理。
特此通知
XXX民政局(盖章)
年 月 日
附件5:
不予受理通知书(存根)
本人已收到 民政局于 年 月 日发出的不予受理通知书。本人知悉不予受理的理由,清楚提起行政复议和诉讼的期限和单位。
签名: 年 月 日
……………………………………………
不予受理通知书
同志:
经审核,你所申请的(1.评残、2.调整残疾等级),因:
1、申请人非本人或法定代理人;
2、缺少材料(
);
3、不属于民政部门评残人员范围;
4、其他。
依据:
1、《军人抚恤优待条例》第 条规定;
2、《伤残抚恤管理办法》第 条规定;
3、其他。
决定不予受理,并将申请的材料退回。
若能补充完整材料或上述不予受理的情形消失,你可重新申请。
如你不服本决定,可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60日内向本级人民政府或上一级民政部门申请行政复议,或在3个月内向属地基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XXX民政厅(局)优抚专用章
年 月 日
附件6:
不予评定、调整伤残等级决定书(存根)
编号: ,由 民政厅(局)作出的《不予评定、调整伤残等级决定书》本人已收悉。本人清楚不予(评定、调整伤残等级)的原因及提起行政复议和诉讼的期限和单位。
签名: 年 月 日
………………………………………………………………
不予评定、调整伤残等级决定书
编号:
同志:
经审核,你提出的(1.评残、2.调整残疾等级)申请,
1、没有提供因战因公致残档案记载或者原始医疗证明;
2、不属于因战因公致残;
3、不属于民政部门评残人员范围;
4、残情达不到《军人残疾等级评定标准》;
5、其他。
依据:1、《军人抚恤优待条例》第 条规定;
2、《伤残抚恤管理办法》第 条规定;
3、其他。
决定:1.不予评残;2.不予调整残疾等级。
说明:如能提供新的有效证明材料,可向属地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重新申请。
如不服本决定,可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本级人民政府或上一级民政部门申请行政复议。或3个月内向属地基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XXX民政厅(局)优抚专用章
年 月 日
附件7:
评定、调整残疾等级公示书
根据《伤残抚恤管理办法》有关规定,现将申请人XXX同志评残有关情况公示如下,在公示期间,如有异议可向民政部门反映。
公示时间为7个工作日,从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
姓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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性别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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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生年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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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作单位 或住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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致残时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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致残地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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致残原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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评定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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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市、区)民政局(盖章)
年 月 日
县(市、区)民政局联系电话:
县(市、区)民政局来信来访地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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