总 则
第一条 为促进公共机构节能,推行并规范公共机构合同能源管理,引导社会资金投入公共机构节能领域,根据《公共机构节能条例》和《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经贸委等部门关于加快推行合同能源管理促进节能服务产业发展实施意见的通知》(闽政办〔2011〕141号),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公共机构合同能源管理,是指节能服务公司与公共机构以契约形式约定节能目标,为公共机构提供节能诊断、方案设计、项目融资、技术改造、设备采购、安装调试、工程施工、人员培训等一系列节能服务,公共机构从节能效益中支付节能服务公司投入及合理利润的市场运行模式,包括节能效益分享型、节能量保证型和能源费用托管型等形式。
第三条 本省行政区域内和本省驻外省(市、区)的全部或者部分使用财政性资金的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团体组织(以下统称公共机构,即合同能源管理项目业主单位)对办公建筑的围护结构、供配电设备、空调系统、锅炉、灶具、照明、电梯、用水设备以及政府投资建设的道路、公园、文化广场照明等进行节能改造时,应优先采用合同能源管理方式。
第四条 福建省人民政府机关事务管理局(以下简称“省机关管理局”)负责推进指导和协调监督全省公共机构合同能源管理工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管理机关事务工作的机构(部门)负责本级公共机构合同能源管理工作,并指导和监督下级公共机构合同能源管理工作。
教育、科技、文化、卫生、体育等主管部门在同级管理机关事务工作的机构(部门)指导下,开展本系统的公共机构合同能源管理工作。实行省垂直管理的机构在省机关管理局指导下,开展本系统的公共机构合同能源管理工作。
管理与监督
第五条 公共机构合同能源管理项目实行审核备案制度。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管理机关事务工作的机构(部门)负责本级和下级公共机构合同能源管理项目年度计划汇总审核备案工作,并于每年2月底之前,报上一级人民政府管理机关事务工作的机构(部门)审核备案(《年度公共机构合同能源管理项目计划表》见附件)。
第六条 省机关管理局会同省直有关部门建立和完善全省统一的公共机构合同能源管理信息发布平台,定期向社会公开发布列入国家和本省审核备案的节能服务公司,以及全省公共机构合同能源管理项目信息。
第七条 公共机构应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的原则,依法采取公开招标、竞争性谈判或邀请招标等方式选择节能服务公司。
第八条 公共机构与节能服务公司签订合同时,应参照《合同能源管理技术通则》(GB/T24915-2010),重点明确项目总造价、节能量、保证期和节能效益分享方式以及节能改造设计、施工资质要求、标准依据、节能措施,双方义务和违约责任等;合同期限原则上不超过5年,新技术、新产品应用或固定资产投资较大的项目可以适当延长,但最长不超过10年。对于合同期超过5年的合同能源管理项目,应按程序报同级节能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批准后实施。合同生效后报本级人民政府管理机关事务工作的机构(部门)备案。
第九条 节能服务公司应根据能源审计报告或节能诊断报告,从技术先进与可靠性、产品成熟性和经济性等方面进行节能改造设计,必须执行现有国家和本省相关规定、标准规范,确保工程质量和安全。必要时,可委托相关资质机构对设计方案和改造效果进行论证和检测评估。
第十条 公共机构与节能服务公司应认真履行合同,节能服务公司负责合同能源管理项目的日常运行管理及设备维修保养,公共机构负责审核验收。合同执行完毕后,应按照合同约定将设备、设施及相关技术资料等全部移交公共机构,公共机构取得的相关资产作为接受捐赠处理。
第十一条 公共机构采用合同能源管理方式实施节能改造,如需承担合同能源管理项目部分投资及项目前期诊断评审费用,须在上一年度按照财政部门要求编报部门项目支出预算。
公共机构采用合同能源管理方式实施节能改造的,按照合同支付给节能服务公司的支出视同能源费用在部门公用经费中列支或计入相关支出。合同约定留存单位的能源节约分享收益,可用于弥补本单位公用经费。合同期满后三年内,单位的能源节约收益全部留存单位,在部门预算中统筹使用。
第十二条 各级管理机关事务工作的机构(部门)应对本级合同能源管理项目执行情况进行绩效跟踪和监督考评。必要时,可委托有资质的节能审核机构对项目的实际节能量进行审核。
奖励与处罚
第十三条 节能改造合同能源管理项目符合相关规定的,可申请国家和我省合同能源管理财政奖励资金扶持。
第十四条 财政奖励资金按省财政厅、省经贸委制定的《福建省合同能源管理财政奖励资金管理暂行办法》(闽财企〔2011〕42号)以及年度申报指南规定程序进行申报。
第十五条 公共机构合同能源管理奖励资金专项用于公共机构的节能减排,不得挤占,截留和挪用;对单位和个人采取虚报、冒领、关联交易等手段,虚列节能收益,在合同期满后虚报能源费用预算,骗取财政奖励资金等行为,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财务规定进行处理。
附 则
第十六条 本办法由省机关管理局会同省经贸委、省财政厅负责解释。
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附件:年度公共机构合同能源管理项目计划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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